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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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经办规范及相关问题解答

发布日期:2025-10-14 点击量:

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甘肃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对工伤保险经办流程进一步进行规范,并将相关常见问题解答如下:

一、关于参保缴费问题

1、参保范围:县域内各参保单位及建筑项目参工伤保险单位。

政策依据:根据《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甘人社通〔2023〕419号)精神,甘肃省人社综合服务平台系统模块升级,校验规则更加严密,工伤保险省级统筹,支付方式发生转变。自2024年4月1日起,各级社保经办机构不再承担工伤保险费核定业务,工伤保险再没有当月核定、次月缴费的概念,用人单位必须在每月25日前,完成当月工伤保险费申报缴纳,跨月缴费将一律按照补缴处理。为避免今后工伤待遇发放过程中的矛盾,各用人单位当月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如未按期申报缴纳,一旦单位职工发生工伤,将影响工伤保险待遇发放。同时,各建筑项目参工伤单位若存在先发生工伤,后更新人员参保的情况,工伤待遇将无法支付。

因此,各参保单位当月及时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各建筑项目参工伤单位及时在人社局一楼办事窗口更新新参工伤人员增加情况,若因以上原因导致发生工伤后,工伤职工待遇无法兑付的,其一切责任由相应参保单位自行承担。以上提醒特别重要,望各参保单位按时核定缴费,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工伤登记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可通过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及时向业务部门进行工伤事故备案,并根据事故发生经过和医疗救治情况,填写《工伤事故备案表》。

业务部门核查工伤职工的参保缴费情况,审核用人单位提供的证件与资料,核对工伤认定事实与事故备案是否相符,对符合相关条件的职工确认领取工伤待遇资格,进行工伤登记。

工伤职工因转移、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因工伤保险关系发生变动而变更工伤登记,相关用人单位填写《工伤保险关系变动表》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三、工伤医疗管理

1.受伤后应该到哪些医疗机构就医?

职工发生工伤后,应在工伤保险协议机构进行治疗,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并填写工伤事故首发治疗备案表。

职工在统筹地区以外发生工伤的,应优先选择事故发生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治疗,用人单位要及时向业务部门报告工伤职工的伤情及救治医疗机构情况,并待伤情稳定后转回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继续治疗。

居住在统筹地区以外的工伤职工,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或者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委托居住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需要继续治疗的,工伤职工本人应在居住地选择一所县级以上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或同级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填报《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并经过业务部门批准。

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填写《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由就诊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工伤复发的诊断意见,经业务部门核准后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就医。

对旧伤复发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

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由经办机构指定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意见,填写《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报业务部门批准。

2.甘谷县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有哪些?

甘谷县人民医院、甘谷县中医医院、甘谷县新兴镇中心卫生院,其中甘谷县新兴镇中心卫生院同时为工伤康复医疗机构。

四、关于工伤认定

1.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但是,并不一定符合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情形就一定是工伤,还必须排除一些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排除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3种:(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2.如何进行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情形的职工伤亡事件,应当第一时间留存现场影像资料,并从事故伤害发生或者发现之时起24小时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送职工工伤事故快报,事故快报应当以电子邮件或者传真方式报送,特殊情况可以电话报送,但应在3日内补发电子邮件或者传真。

事故快报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内从甘肃人社公共服务平台提起工伤认定申请,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纸质材料。所在单位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在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当由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90天。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3.申请工伤认定需准备那些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如公务员登记表、事业单位岗位等级认定通知书及花名册等)的其他证明材料;(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首次诊疗的病案(病历本、诊断书、住院病历及复印件)并加盖医院印章和骑缝章。(三)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四)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五)两人以上现场目击证人的证人证言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方式。(六)用人单位申请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提供法人证书或机构编制部门批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等;2、伤亡事故调查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事故经过和调查人员名单,两个以上事故现场证人名单及联系方式); 3、考勤记录、交接班记录、排班表原件及复印件(审查后退回原件);4、事故前后、事故现场和伤亡人员照片及相关合法取得的音像资料(如录音、录像截图等);5、工会对拟申请认定工伤人员情况进行的为期5天的公示证明(内容包括:公示地点、时间、结果)。(七)有下情形的,还应当提供相关材料:1、职工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和火葬或土葬证明;2、因安全生产事故导致伤亡的,提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理结论;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供公安机关的处理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等其他相关证明;4、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供公安机关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5、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供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理结论;6、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供当时的基本情况证明(包括证人证言等)和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7、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供民政部门、公安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8、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供《革命军人伤残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材料;9、近亲属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供有效的近亲属关系证明。(八)《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甘肃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4.伤病关联问题

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对难以确定职工伤(病)残是否与工伤存在因果关系的,应当委托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作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结论。在此期间工伤认定程序中止,待有关鉴定结论作出后恢复工伤认定程序,并根据鉴定结论等相关证据综合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5.不予受理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一)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的;(二)工伤认定申请超过规定时限且无法定理由的;(三)没有工伤认定管辖权的;(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6.工伤保险责任主体

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7.用人单位举证责任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8.可中止情形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9.什么时候会收到工伤认定书?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10.超过工伤认定时限还能认定工伤吗?

如果是有特殊原因没有办法申请工伤认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由于不属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一)不可抗力;(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四)社会保险部门等级制度不完善;(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出民事诉讼。如果符合以上的条件,就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11.如何理解“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关于规定中的“上下班途中”包括下列情形:(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经常居住地之间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规定中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如有权机构无法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出具的法律文书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依据经调查核实的相关证据作出结论。

12.如何理解工伤认定中“三工(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及工作原因)”?

(1)工作时间,即职工给用人单位提供劳务的时间。(2)工作场所包括:用人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有效管理的区域;职工完成特定工作涉及的区域;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3)工作原因包括:从事本职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完成临时指派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因工作相关行为受到事故伤害。职工受伤与从事本职工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判断职工受伤的原因,应当考虑:是否履行工作职责;是否受单位指派;是否与工作职责有关;是否基于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等因素。

13.什么是工伤复发?

工伤复发是指职工因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经过医疗机构必要的诊断治疗,包括采取病情检查、确诊、药物治疗、手术治疗等医疗措施,确定工伤职工伤(病)情痊愈,终结医疗,终止停工留薪期,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伤残等级后或者正处于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工伤职工原有病情不同程度地重新复发。

14.违法分包中,劳动者因工伤亡的,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将工程或者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事故伤害,劳动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将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作为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作出认定决定。

五、劳动能力鉴定

1.工伤职工可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条件

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只要满足停工留薪期满或者伤情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一个条件就可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或停工留薪期满的重症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应予受理。

2.如何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根据我市工作安排,委托县级经办机构代收鉴定申请材料,我县在接到市局统一通知后开始接收材料,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应当先在甘肃人社公共服务平台提起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将提交成功页面发送至我县工伤保险经办微信群后,再将纸质材料送达我县经办窗口,由我县工作人员统一报送。

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也可直接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申请流程请前往市人社局咨询。

3.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需准备那些材料?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提交如下材料,经初审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1、《天水市职工因工伤残或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表》;2、被鉴定职工身份证、社保卡复印件各1份;3、工伤认定书复印件1份;4、工伤职工有效的诊断证明、医疗住院病历(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有效的病历材料)和出院证明(加盖医院有效印章)各1份;5、工伤职工个人申请报告1份;

6、参加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提供前次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结论复印件;7、申请复查鉴定的提供前次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结论复印件;8、鉴定表须经申请单位盖章或申请人签字后上报;9、近亲属提交的申请的,须提交申请人与被鉴定人关系证明;10、其他有关鉴定资料。

4.劳动能力鉴定前死亡情形的处理

工伤职工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之前非因工死亡,确需鉴定工伤伤残等级的,由工伤职工近亲属、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后,共同书面提出委托鉴定申请,经市(州)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审核认为具备劳动能力鉴定条件的,可依据当事双方共同认可的诊断证明、检验报告等病历资料,出具符合国家标准的鉴定意见。此类鉴定意见为最终鉴定意见。

六、工伤保险待遇

1.工伤职工可享受的待遇有哪些?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治疗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前款标准核销;停工留薪期外仍需治疗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前款标准的50%核销。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市(州)以外就医,交通和住宿费参照本省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的差旅费标准执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到市(州)以外就医,非住院期间的交通和住宿产生的费用,省内不超过3天,省外不超过5天;非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照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治疗工伤的医疗费都可以报销吗?

工伤人员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用,应当符合国家和当地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简称“工伤保险三个目录”)。超出“工伤保险三个目录”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3.报销工伤医疗费需要哪些材料? 

门诊医疗费报销:(1)、诊断证明、门诊病历、收费发票、费用明细清单(注明医保类型的药品费用明细、检查费用明细、治疗费用明细和治疗申请单等)、处方、检查报告单(有检查费或化验费时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社保卡复印件。(2)、停工留薪期内发生的工伤医疗费,报销时还须提供《停工留薪期确认表》。(3)、停工留薪期满后发生的工伤医疗费,报销时还须提供社保中心已加注意见《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4)、转外就医或异地居住就医发生的工伤医疗费,报销时还须提供社保中心已加注意见《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或《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康复)直接结算备案表》。(5)工伤医疗(康复)待遇申请表。

住院医疗费报销:(1)、住院发票、收费发票、费用明细清单(需注明医保类型)、诊断证明、住院病历(至少包括病历首页、入院记录、出院小结、与伤情相关的检查报告、手术治疗的提供手术记录、住院医嘱)、身份证复印件及社保卡复印件。(2)、停工留薪期内发生的工伤医疗费,报销时还须提供《停工留薪期确认表》。(3)、停工留薪期满后发生的工伤医疗费,报销时还须提供社保中心已加注意见《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4)、转外就医或异地居住就医发生的工伤医疗费,报销时还须提供社保中心已加注意见《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或《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康复)直接结算备案表》。(5)工伤医疗(康复)待遇申请表。

4.发票复印件可以报销工伤医疗费吗?

不可以,除因交通事故等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且第三人已部分赔付医疗费并收留票据原件的情况之外,申请社保基金报支工伤医疗费的,应当出具医疗费票据原件。

5.伤残待遇标准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6.未鉴定伤残等级去世后能否享受工亡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若职工本人未履行延长手续,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应当在补充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后,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不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7.领取养老金后应否停发供养亲属抚恤金?

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基本条件是,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其核心条件是其近亲属缺乏稳定的生活来源,需要供养。在职职工工亡时,如果该亲属领取基本养老金,应认为其不存在供养问题,不符合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要求。对于保障目的相同的社会保障项目,同一主体不能同时享受两个及以上项目。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目的是为没有生活来源的特定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基本养老金则是为满足条件的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对于该系属保障对象而言,两者是重叠的,不能重复享受。

8.工伤保险费停缴前发生的工伤事故由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既然劳动者在伤害发生时已经参加了工伤保险,那么像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费用应当依法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不存在用人单位赔偿的问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不仅要考虑伤害本身,也要以劳动关系的终止或解除为基础事实,依据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时的状况确定,如果当时仍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否则由用人单位支付。

9.跨地区变更参保登记地有关情况的处理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跨地区变更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地的,变更登记前参保地工伤保险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变更后参保地工伤保险部门应予以认可。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关系随同用人单位变更,变更后新发生的费用,由变更后的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

七、关于停工留薪期相关问题

1.停工留薪期待遇相关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什么是停工留薪期?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停工留薪期被允许在不提供劳动的情形下依然可以享受正常工作的薪酬待遇。简单来说,劳动者在这段时间内不工作,单位也得支付其工资。

3.停工留薪期的确认问题

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所在单位,申请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对停工留薪期的期限有争议的,可报请各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州)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4.如何确认停工留薪期起止时间?

停工留薪期的起算时间应该在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结束时间应依据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的停工留薪期或以临床治愈/伤情相对稳定的时间确定。

4.停工留薪期内可享受哪些待遇?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限。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可享受如下待遇:(1)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2)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单位负责其生活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用人单位一般可采取派人护理、购买社会护理服务或对其护理亲属给予补贴等方式解决。(3)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此时用人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积极配合做好工伤职工的医疗救治、生活护理和工资保险工作。此外,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可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详情见甘人社通〔2020〕313号

八、联网结算问题相关

1.新发生工伤联网直接结算流程

2.旧伤复发联网直接结算流程

3.辅具联网结算流程图

注:上述事项中需提交的医疗相关材料,均需加盖医疗机构有效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