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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天水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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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文旅发〔2023〕132号

天水市文化和旅游局

关于印发《天水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

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麦积山大景区管委会、局直属相关单位:

  现将《天水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天水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3年9月5日

天水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专家委员会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代文物保护事业发展需求,提高全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专业技术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甘肃省文物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成立天水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

第二条 为切实加强全市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和规范管理,有效发挥文物保护专家决策建议、专业咨询、理论指导、技术支持作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组建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和旅游局文物保护科,负责专家委员会各组及成员之间的工作协调和服务保障。

第四条 根据全市文物保护工作需求,专家委员会分为古建筑类(革命文物及近现代建筑)、古遗址类(土遗址、岩土工程及防灾减灾)、考古类和安全防护类(安防、消防)。同一专家不得同时任两个专业类成员。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备文物保护领域相应工作能力,熟悉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有从事本行业10年以上工作经验。

(二)身体健康,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保证参加专家委员会的相关工作和活动。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严谨的科学精神、较强的决策能力,有高度的工作热忱和责任感,同意以独立身份接受天水市文化和旅游局的委托,参与全市文物保护指导等工作。

第六条 专家选聘工作由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

专家组原则上由3名专家组成,因特殊情况需增加人数的,可临时增加,但总人数应为单数:古建筑类(省级2名、市级1名);古遗址类(省级2名、市级1名);考古类(省级2名、市级1名);安全防护类中安防类(省级1名、市级2名),消防类(省级1名、市级2名)。

第七条 在文物保护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中,专家应独立出具各类问题指导意见,对委托技术指导部门负责。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与政策咨询、技术指导时以独立身份表达意见;

(二)根据需要,参与全市文化遗产保护调研、培训等工作;

(三)以专家委员会成员身份向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专业建议。

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专家委员会工作纪律和相关规定;

(二)提出的意见应客观、公正;

(三)在开展文物保护技术指导工作中取得的原始实物和资料移交相关部门;

(四)专家个人如与技术咨询项目单位(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服务协议或从事技术顾问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由市文化和旅游局统一组织选聘、审核及聘任。根据文物保护工作要求,拟定聘任名单、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市文化和旅游局颁发聘任证书。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期间可新增成员,新增成员必须由专家委员会两名以上专家推荐,经市文化和旅游局按专家聘任程序同意后颁发聘书。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委托单位根据有关标准支付。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5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