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申报与下达
第十条 纳入中央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名单及补助资金规模由中央有关部门确定,省财政厅、省文物局共同做好我省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的分配、申报等工作。
第十一条 中央陈列布展补助资金由省委宣传部和省文物局分别负责汇总、上报。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项目于每年8月底前逐级报省委宣传部,由省委宣传部初审汇总后向中央宣传部申报;其他博物馆纪念馆项目于每年8月底前逐级报省文物局,由省文物局初审汇总后向国家文物局申报。
第十二条 收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文件后,由省文物局及时提出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分配意见,书面报送省财政厅, 并在收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文件后30日内安排下达,下达文件抄送财政部甘肃监管局、省委宣传部、 省文物局。市县财政部门接到补助资金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要求及时下达各博物馆纪念馆。
第四章 管理与使用
第十三条 全省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负责本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落实及补助资金的下达、监督、管理,确保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用好、用足、用到位。
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资金支出严格落实中央和地方有关财政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没有统一规定的,由资金使用单位结合实际情况报主管部门批准后确定,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各博物馆纪念馆应当制定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提高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规范性。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应当按照规定纳入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条 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资金按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绩效与监督
第十七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宣传、文化和旅游、文物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建立资金管理和监督机制,健全“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十八条 全省各级财政、宣传、文化和旅游、文物主管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资金配置效益和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省文物局会同省财政厅每年组织开展全省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绩效考评工作,考评结果作为安排下一年度补助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考评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全省各级财政、宣传、文化和旅游、文物主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绩效监督等工作中,要严格遵守《中央对地方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及其他财政财务法律法规。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文物局负责具体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