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绩效考评采取定性分析与定量核算相结合、材料审核与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绩效考评采取评分制,总分100分。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次。
(一)考评得分在90(含)分以上的,评定为优;
(二)考评得分在90 — 75(含)分之间的,评定为良;
(三)考评得分在75 — 60(含)分之间的,评定为中;
(四)考评得分在60分以下的,评定为差。
第十条 绩效考评工作按照“单位自评、市级审核、省级考评”的程序进行。
(一)单位自评。各考评单位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完成本 单位自评工作,并将考评材料报市级绩效考评工作组。省直相关文博单位考评材料直接报省考评领导小组。
(二)市级审核。市级绩效考评工作组以实地检查为主开展考评。市级考评工作组应按不低于60%的比例对辖区内参评单位进行实地检查。市级考评工作应于当年7月31 日前完成,并将考评资料和考评意见报省考评领导小组。
(三)省级考评。省考评领导小组根据自评材料和市级绩 效考评工作组的考评意见,对所有参评单位进行考评,考评以 材料评价和实地检查相结合,同时将平时督查、日常工作及省 文物局下达的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纳入考评。省考评领导小组确 定各参评单位考评等次后予以公布,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市级文物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时抄送同级政府。
第十一条 考评年度内发生重大安全事件或无特殊原因未向社会正常开放的博物馆,考评等次为差。
第十二条 考评等次作为安排下年度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的 重要依据。考评等次为优的,予以适当奖励;考评等次为良的, 补助经费基本不变;考评等次为中的,限期整改并适当减少补 助经费;考评等次为差的,由所在地政府或委托文物部门对博物馆负责人进行约谈并责令整改,同时停拨下一年度补助经费。连续三年以上考评等次为中的,由所在地政府或委托文物部门对博物馆负责人进行约谈并责令整改。连续两年考评等次为差的,从免费开放补助经费名单中退 出,整改完成并正常开放运行满12个月后,经市级文物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可重新申请评估。自愿参加绩效考评的自行免费开放博物馆考评分数在85分及以上的,可适当安排补助经费。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文物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