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落实文物保护主体责任,把本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规划实施保障机制,强化重大任务、重大工程、重大项目的实施保障,统筹抓好落实。各级文物部门和省直各文博单位要做好本规划与相关规划的衔接,谋划好“十四五”时期整体发展,分解细化任务,落实到年度工作计划之中,明确进度安排,强化工作措施,确保规划内容全面落实。
二、完善法规体系。修订《甘肃省文物保护条例》《敦煌莫高窟保护条例》,公布实施《甘肃麦积山石窟保护条例》。鼓励更多有立法权的市州根据实际制定地方性文物保护法规。出台《甘肃省文物保护工程检查管理办法》《甘肃省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甘肃省基本建设工程考古工作管理办法》,修订完善全省博物馆免费开放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及博物馆陈列展览审核论证、文博科研课题管理等方面规章制度。
三、健全工作机制。各级文物部门和省直各文博单位要建立健全指标任务年度分解、重点项目领导包抓、重大事项协同联动、重要工作责任到人的规划落实工作机制,特别是要对列入规划的重点项目,建立项目库,组织做好项目立项、方案编制等前期工作,积极推动项目有序实施。省文物局要加强对规划贯彻落实情况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开展规划实施情况动态监测、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强化督促指导,层层传导压力,层层压实责任,确保规划如期完成。
四、强化经费保障。按照《甘肃省公共文化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相关精神,明晰和落实中央、省级、市县在全省文物保护利用领域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推动在文物保护利用、文物考古、博物馆纪念馆公共服务、文物事业管理、文物交流合作等方面健全相应财政保障机制,加强文物保护资金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大对文物保护利用重点领域、文物资源密集区和文物保护利用任务较重市县的财政支持力度,推动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利用纳入财政保障范畴。建立健全文物保护多元投入体系,有序推进文物领域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拓宽社会资金进入文物保护利用领域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