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政策解读
《天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所管理办法》解读
为建立科学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非遗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起草程序
1.向全市各县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县文化馆及非遗项目保护单位广泛征求意见:没有意见。
2.向省、市非遗专家征求意见:提出了修改意见。
3.由我局政策法规科认真修改,市司法局修改把关,完成初稿。
3.从8月19日—27日,在我局网站公示,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没有意见。
二、基本说明
1.本办法中的天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所(以下简称“市级传承所”)是指经天水市文化和旅游局认定,在天水市行政区域内,通过记录、传习、交流、展示(展演)、培训、研究等活动,推进“非遗在社区”“非遗进景区”“非遗特色村镇、街区”工作,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弘扬的场所和空间。
2.市级传承所包括非遗博览馆、专题展示馆、大师工作室、传承体验中心、展演中心、研究基地、非遗工坊等形态。
3.天水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市级传承所的申报、评定与管理工作。
4.认定市级传承所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公布等程序。
5.认定的条件、程序、建设与管理。
6.执行的时间。
三、主要内容
《天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所管理办法》分为四章二十一条。第一章总则,提出了制定该办法的基本思想、工作原则、实现的目标。第二章申报与认定,提出了重点任务,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及新时期党和政府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弘扬的政策要求,结合我市的非遗保护工作的实际,落实非遗保护工作任务。第三章建设与管理,提出了我市非遗传承所认定的条件、程序、建设与管理的主要内容。第四章附则,提出了实施的时间期限。
四、创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非遗工作实际,制定了本办法,是新时期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所建设的纲领性文件,为全国、全省首创,对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