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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加强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工作的通知
甘文旅规〔2022〕6号
各市(州)文化和旅游部门,兰州新区商务和文化旅游局,甘肃矿区文化和旅游局:
为促进全省文化市场繁荣有序发展,规范市场经营秩序,有效解决文化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营商环境
(一)调整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的设置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调整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我省中小学、幼儿园周边200米不得设置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具体测量方法采取场所实际经营门与学校最近门之间正常的交通行走路线距离为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施行前已开设在幼儿园周边的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机关在办理经营许可证延续或变更时,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切实落实不得在幼儿园周边设置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法定要求。
(二)落实“证照分离”改革要求。进一步改进审批方式,全面运用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开展文化市场有关审批事项。取消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总量限制和布局要求,取消申请人资金信用证明材料。
(三)扩大长效机制试点。根据原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执法监督完善管理政策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在总结试点经验、巩固试点成效的基础上,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取消筹建环节。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前,申请人可自愿向营业场所所在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申请行政指导。该行政指导仅提供建议、提醒等服务,不计入审批时限。
二、规范新业态发展
(一)加强综合性上网服务场所管理。以提供上网服务为主营业务的综合性上网服务场所,应当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申请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和未成年人保护措施。其中,单独设置上网服务区域的,应当进行物理隔离,配置独立的消费者登记系统并禁止未成年人进入该区域。支持有关行业协会制定相关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推进综合性上网服务场所经营服务标准化、规范化。
(二)加强自助式上网服务场所管理。对在无独立围护结构的场地内设置上网服务设备供消费者自助上网的分布式经营场所(简称迷你网咖)实施备案管理。迷你网咖经营单位应使用“互联网上网服务”项目登记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迷你网咖经营单位从事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及国家有关消防安全、城市管理、网络安全等相关规定,并向场所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案,文化和旅游部将开发系统供在线备案和查询。迷你网咖经营单位应当采取人脸识别等技术措施,落实实名认证等要求,并在设备显著位置标识备案编号、“未成年人禁止使用”字样以及12345举报电话等信息,落实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上网服务要求等。对未备案的,应提醒并帮助其履行备案程序;对存在违规经营问题的,由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建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市场主体退出机制。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检查中发现的经营单位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上网服务场所改作他用、人员设备已清空或失去场所使用权等确已不再继续经营的,应当在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进行标注清理,并联系相关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办理相关手续。无法取得联系或当事人拒不办理的,应当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有关规定,依法向社会公告后,吊销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通报公安、市场监管、电信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
(二)全面加强市场监管。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持续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强对违法违规经营单位的约谈力度,督促其强化内部制度建设,压实主体责任。加强与宣传、公安、市场监管、电信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的沟通协调,做好分析研判,发现问题及时妥善处置。落实《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全有关规定,坚持“应列入,尽列入”的原则,依法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施信誉约束,让违法违规经营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2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