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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提案办理

天水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市政协七届五次会议第110号提案的答复

2021-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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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乔换、黄小宁委员:

你们好!首先感谢你们对我市公共文化事业的关注和支持。你们在市政协七届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对清水县图书馆建设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的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在全国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大力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效能的大背景下,公共图书馆作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引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提高人民群众的文化和道德素质、加快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发挥越来越突出的作用。

2011年,原天水市文化文物出版局与天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编制了“十二五”期间《天水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规划》,将清水县图书馆新建项目列入天水市“十二五”时期文化项目库储备项目,进行前期项目立项申报,确定清水县图书馆新建馆舍面积3000平方米,工程总投资概算900万元。2013年,按照天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要求,天水市文化文物出版局只负责市本级文化馆、图书馆建设项目的申报工作,所有县一级项目申报工作由各县区自主负责,市上文化行政部门不再参与。

2017年,第六次全国县级以上公共图书馆评估定级工作中,清水县文化广播影视局向我局提交了《关于清水县图书馆不参加第六次评估定级工作的报告》,提出“由于县政府于2015年11月决定图书馆旧馆拆除,选址新建2200平方米的新馆,但至今新馆还未建起,图书馆暂时租借房屋过度……”。至此,我局才知晓清水县图书馆被拆除。按照《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2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择地重建……,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迁建的单位承担。”而我局做为上一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未收到任何关于清水县图书馆拆除、新建的报备文件。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十九条规定“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重建、改建,并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重建、改建的公共文化设施的设施配置标准、建筑面积等不得降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图书馆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公共图书馆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大对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的投入,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以及《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综上所述,清水县人民政府没有按照先建后拆或拆建同步的条例要求实施图书馆建设工作,旧馆拆除已近六年,新馆建设还未提上议事日程,作为上级文化主管部门,我们建议清水县人民政府尽快将清水县图书馆新馆建设提上议事日程,新馆建设所产生的各项经费,由清水县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再次向各位代表表示诚挚的感谢,希望今后一如既往的关心、关注和支持我市文化事业的发展。

天水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1年9月14日

(联系单位:天水市文化和旅游局  电话:68259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