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预算决算
天水市文化旅游市场综合执法支队2018年度部门决算公开说明
一、单位基本概况
(一)主要职能
天水市文化旅游市场综合执法支队隶属于天水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对全市文化、文物、旅游、新闻出版和广播影视市场实施综合执法,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文化文物、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市场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查处各县区文化市场重特大违法案件;研究制定实施全市文化文物、旅游、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市场专项整治方案,承担“扫黄打非”工作任务;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县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等工作。
(二)机构设置情况(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全队核定编制人数为15人,现在职人数17人,退休3人。
二、天水市文化旅游市场综合执法支队2018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2017年度,收入总计为189万元,其中:
1.财政拨款收入189万元,为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资金。较2017年度决算数减少0.32万元,减少0.17%,主要是人员增加、政策性调资,退休1人。
2.无上级补助收入。
3.无事业收入。
4.无其他收入。
5.无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
6.无上年结转和结余。
(二)支出决算情况
2018年度,天水市文化旅游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支出为189.32万元。其中:
基本支出188.9万元,较2017年度决算数减少0.33万元,减少0.17%,主要是人员增加、政策性调资,退休1人。
无项目支出。
(三)财政拨款收入决算情况。
2018年度,天水市文化旅游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财政拨款收入总计189万元,与上年相比减少0.32万元,减少0.17%。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189万元,与上年相比减少0.32万元,减少0.17%;无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2018年度,天水市文化旅游市场综合执法支队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总计188.9万元,与上年相比减少0.33万元,减少0.17%;完成年初预算100%。其中:
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182.49万元,主要用于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完成年初预算100%。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天水市文化旅游市场综合执法支队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88.9万元,其中:
1.人员经费158.92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58.44万元、津贴补贴53.55万元、奖金4.82万元、其他社会保障缴费1.91万元、退休费6.2万元、奖励金34万元。
2.日常公用经费29.98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2.95万元、印刷费0.72万元,水费0.28万元、邮电费0.04万元、差旅费5.57万元、维修(护)费0.04万元、会议费0.12万元、劳务费2.16万元、工会经费1.16万元、福利费1.69万元、其他交通费用13.04万元、办公设备购置支出1.89万元。
五、2018年“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说明
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0.2万元,决算0万元,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公务接待费由局机关支出。
1.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情况
2018年我单位无因公出国(境)费用。
2.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支出情况
2018年我单位无公务用车购置费。
2018年我单位无公务用车运行费。
3.公务接待费用支出情况
2018年我单位无公务接待费。
六、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本单位2018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29.98万元,比 2017年增加1.56万元,增长5.16%。主要原因是:办公费增加。
七、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本单位2018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89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89万元。
八、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本部门无车辆。
九、预算绩效情况
无
十、相关专业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3.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之外取得的收入。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以前各年度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当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6.上年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7.一般公共服务(类)纪检监察事务(款)派驻派出机构(项):指由纪检监察部门负担的派驻各部门和单位的纪检监察人员的专项业务支出。
8.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缴纳的所得税以及从非财政拨款结余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
9.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按有关规定结转到下年或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
10.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1.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2.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业务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3.“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指通过财政拨款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往返机票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购置公务用车支出及公务用车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4.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以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