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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决算

天水市文化艺术研究所2018年度部门决算公开说明

2018-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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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位基本概况

(一)主要职能

天水市文化艺术研究所隶属于天水市文化和旅游局,主要承担繁荣我市艺术创作,挖掘整理地方戏曲、民族、民俗文化资源。

(二)机构设置情况(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本单位核定编制人数为5人,现在职人数6人,退休3人。

二、天水市文化艺术研究所2018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2018年度,收入总计为76.63万元,其中:

1.财政拨款收入76.63万元,为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资金。较2017年度决算数减少13.83万元,减少15.29%,主要是退休人员养老金划转到市社保局。

2.无上级补助收入。

3.无事业收入。

4.无其他收入。

5.无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

6.无上年结转和结余。

(二)支出决算情况

2018年度,天水市文化艺术研究所支出为76.55万元。其中:

基本支出76.55万元,较2017年度决算数减少13.91万元,减少15.38%,主要是退休人员养老金划转到市社保局。

无项目支出。

(三)财政拨款收入决算情况。

2018年度,天水市文化艺术研究所财政拨款收入总计76.63万元,与上年相比减少13.83万元,减少15.29%。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76.63万元,与上年相比减少13.83万元,减少15.29%;无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2018年度,天水市文化艺术研究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总计76.55万元,与上年相比减少13.91万元,减少15.38%;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退休人员养老金划转到市社保局。其中:

1.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67.33万元,主要用于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完成年初预算108.45%,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政策性调资,人员经费增加。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9.22万元,主要用于退休人员经费,完成年初预算100% .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天水市文化艺术研究所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76.55万元,其中: 

1.人员经费65.21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22.66万元、津贴补贴15.28万元,奖金1.80万元、其他社会保障缴费0.46万元、退休费7.75万元、抚恤金1.22万元、奖励金12万元。

2.日常公用经费11.35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1.13万元、印刷费5.46万元、水费0.11万元、电费0.96万元、邮电费1.32万元、差旅费0.15万元、公务接待费0.09万元、工会经费0.46万元、福利费0.78万元、办公设备购置0.96万元。

五、2018年“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说明

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0万元,决算0万元。

1.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情况

2018年我单位无因公出国(境)费用。

2.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支出情况

2018年我单位无公务用车购置费。

2018年我单位无公务用车运行费。

3.公务接待费用支出情况

2018我单位无公务接待费。

六、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本单位2018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1.35万元,比 2017年减少2.92万元,减少20.46%。主要原因是:厉行节约。

七、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本单位2018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0.96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0.96万元。

八、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本部门无车辆。

九、预算绩效情况

十、相关专业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3.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之外取得的收入。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以前各年度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当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6.上年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7.一般公共服务(类)纪检监察事务(款)派驻派出机构(项):指由纪检监察部门负担的派驻各部门和单位的纪检监察人员的专项业务支出。

8.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缴纳的所得税以及从非财政拨款结余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

9.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按有关规定结转到下年或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

10.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1.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2.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业务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3.“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指通过财政拨款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往返机票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购置公务用车支出及公务用车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4.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以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天水市文化艺术研究所.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