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情况
天水地跨黄河、长江两大流域,总面积1.43万平方公里,北部地区为黄河流域渭河水系,南部地区为长江流域嘉陵江水系。境内主要河流有渭河、散渡河、葫芦河、藉河、牛头河、榜沙河、通关河等,水系发达,河湖众多,水生态环境保护压力巨大。实践中,水利部门常面临众多治理难题,比如部分涉水违法问题因涉及多部门职责交叉、违法主体复杂或执法手段有限,导致“看得见、管不了”,问题久拖不决,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同时,传统普法多由水利部门“单打独斗”,形式以发放资料、集中宣讲为主,对潜在违法者震慑不足,公众参与监督渠道不畅。
究其原因:一是水利行政执法刚性约束力相对有限,对部分“硬骨头”案件难以形成有效执法;二是部门间存在信息壁垒,线索移送、协同处置机制不完善;三是公众对水法律法规的认知不足,社会监督力量未能有效激活。
为破解上述难题,天水市水务局紧紧抓住“八五”普法规划中关于“健全社会普法教育机制”和“加强法治文化建设”的要求,特别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水利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建立健全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的意见》的政策契机,创新性地将公益诉讼协作机制作为深化水利普法的突破口,旨在通过水利与检察机关的深度协作,以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为鲜活教材,将司法权威与专业执法相结合,实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的普法效果,提升水法治的刚性约束力和公众参与度。
二、主要做法和成效
(一)创新机制,构建“双向赋能”协作体系。一是实现信息共享。及时收集巡河APP、水利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和群众举报的涉水违法线索,经核查后及时推送至检察机关公益诉讼部门。二是联席会议制度实现常态化。市水务局与市检察院每季度召开联席会议,通报重点领域违法动态、研判风险点、会商重大复杂案件。建立“一案一会商”机制,对拟启动公益诉讼程序的案件,双方就违法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整改可行性等充分交换意见,确保精准发力。三是检察建议精准化。检察机关在发出公益诉讼诉检察建议前,充分听取水务部门专业意见,确保建议内容针对性强、整改措施切实可行,避免“外行指导内行”。四是调查取证与技术支持协同化。对于专业性强的案件,组建由水利系统高级工程师、专业监测人员、检察官助理组成的联合调查组,水利部门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设备保障,确保证据链条完整、科学。
(二)创新载体,打造“诉源治理式”普法场景。水利部门联合检察院召开涉事企业公益诉讼前整改会议,明确整改要求和期限。同时,由检察官现场释法,深入解读《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阐明不依法履职或拒不整改将面临被起诉、承担更重法律责任的后果,强化法律威慑。水利专家析理,结合具体案情,详细讲解违反的水利法规相关条款,剖析违法行为对河湖生态、防洪安全、公共利益的实质危害,提升认知深度。公开承诺与监督,要求责任单位现场签署整改承诺书,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旁听,形成强大监督压力。
(三)聚焦重点,精准覆盖关键群体。面向行政监管部门:通过联席会议、案例通报,重点强化对环保、自然资源等涉水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和“协同履职”意识的普法,明确职责边界与法律责任。面向企业:通过座谈会、送法入企、发布行业风险提示函,重点解读《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黄河保护法》《长江保护法》等,警示违法成本,引导合规经营。面向社会公众:通过新闻媒体、社区宣讲,重点普及公益诉讼制度、水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公众在监督中的权利与作用,激发“主人翁”意识。
(四)增强协作,普法效能倍增。一是执法司法合力显著增强,难题有效破解。2023年8月,天水市水务局与市检察院联合召开“关于督促追缴水资源费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磋商会议”,市检察院同步下发《调查取证通知书》《立案决定书》《磋商函》,督促4家企业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拖欠的水资源费,共计追缴水资源费126万元。二是水利法律法规权威性大幅提升。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和宣传,使《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黄河保护法》《长江保护法》等核心水利法规从“纸面上的法”变成“带电的高压线”。相关企业、个人对水利法规的敬畏感显著增强。涉水违法行为发生率,特别是涉及侵占河道、非法采砂、非法取水等“老大难”问题得到有效遏制。三是部门形象与治理能力双提升。水利部门借助司法力量有效解决了自身难以突破的执法瓶颈,提升了治理效能和公信力。检察机关通过深度参与水事治理,拓展了公益诉讼领域,提升了服务大局能力。

三、经验启示
(一)主要经验
1.公益诉讼协作机制是水利普法的“倍增器”和“加压阀”。司法程序的权威性和终局性,为水利普法注入了前所未有的强制力和说服力。检察建议本身就是最生动、最具震慑力的普法教材,有效解决了“执法疲软”导致的普法乏力问题。
2.“在办案中普法,以普法促治理”是核心路径。将普法深度融入公益诉讼线索发现、调查取证、检察建议制发、整改落实的全过程,使每一次司法实践都成为一堂公开的法治课,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普法效果的统一。
3.精准协同是机制高效运行的关键。水利部门的水务专业优势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优势必须深度融合。通过制度化、平台化的信息共享、会商研判、联合行动,确保协作顺畅、靶向精准、形成合力,避免“两张皮”。
4.可视化、场景化是提升普法吸引力的法宝。磋商会议现场普法,将抽象的法律条文和司法程序转化为可感可知的场景和故事,极大提升了普法的渗透力和感染力。
(二)反思与下一步考虑
1.拓展协作领域与深度。目前协作重点在河湖“四乱”、非法采砂、非法取水等显性问题,下一步将向水土保持、水利工程保护等更广泛领域拓展。探索在重大水利项目规划、建设阶段引入公益诉讼“预防性”监督评估机制。
2.提升调查协作的专业化与科技化。加强水利部门与检察机关在无人机航拍、水质在线监测等技术应用方面的共享与协作培训,提升线索发现和证据固定的智能化水平。
3.优化公众参与激励机制。制定公益诉讼举报奖励办法,简化举报流程,提升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和有效性。
天水市水务系统以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为创新引擎,成功将司法力量转化为水利普法的强大动能和治理效能。通过检察机关与水利部门的深度携手,不仅有效破解了执法难题,显著提升了水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公众认知度,更构建了多方参与、共治共享的水生态保护新格局,为“八五”普法在守护绿水青山中贡献了法治实践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