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天水市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索 引 号  tssswj/2023-00004  发布机构  天水市水务局  公开日期  2023-06-08
 文  号   主题分类  其他  失效日期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公开范围  公开  主 题 词 
 著录日期   生效日期 
 组配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索引号: tssswj/2023-00004
发布机构: 天水市水务局
公开日期: 2023-06-08
主题分类: 其他
公开范围: 公开
著录日期:
组配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省政府令第44号,以下简称《办法》) 和《天水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天政办发〔2008〕43号),编制《天水市水务局信息公开指南》。

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单位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见《天水市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天水市水务局网站上查阅。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单位主要通过天水市水务局网站公开,同时,根据政府信息内容和特点,采取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一)公开范围

除本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和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二)受理机构天水市水务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水务局办公室)

(三)提出申请

向本单位提出申请的,应当填写《天水市水务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天水市水务局网站上下载,复制有效。

1.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信函、传真到达申请受理机构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市水务局办公室,当场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申请时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或拒绝提供身份证明的,视作无效申请。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要详尽、明确,尽可能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本单位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四)申请处理

本单位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单位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单位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单位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对同一申请人向本单位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本单位可以不重复答复。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本单位可以不予提供。

对需要为申请人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的政府信息,本单位可以不予提供。

(五)收费标准

本单位依申请提供的政府信息,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

三、联系方式

天水市水务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水务局办公室)。

办公地点:天水市秦州区春风路政务中心1号楼1513室(市水务局办公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联系电话:0938-8215795    传真:0938-8305253

汛期(4月15日-9月30日)、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国庆等法定节假日24小时值班电话:0938-8212172   传真:0938-8284970

天水市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投诉电话:0938-8215532(质量) 0938-8290570(安全)

通信地址:天水市秦州区春风路政务中心1号楼1513室(市水务局办公室)

邮政编码:741000

四、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构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同级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对同级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处理不满意的,可以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构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