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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生态环境局拟作出的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审批意见的公示(塑钢型材异型材加工搬迁项目)

发布日期: 2024-01-17 11:23
信息来源: 政务服务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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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环评

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文件链接)

公众参与情况

1

塑钢型材异型材加工搬迁项目

天水市武山县城关镇

天水康兴塑业有限公司

甘肃丞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项目为新建(迁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天水市武山县城关镇毛纺厂内,占地面积约3000m2。原塑钢型材异型材加工项目位于天水市武山县洛门镇冶扶村武山县未辰纸塑开发有限公司厂区内,于2022年9月26日取得了《天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塑钢型材异型材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天环许发〔2022〕21号)。本次迁建项目共建设各类型材、异型材生产线40条,建成后年产各类型材异型材3800吨,项目生产所用设备均由原厂址搬迁,不新购置设备,项目生产用再生料为外购其他公司生产的PVC再生料。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74.1万元。

1.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加强管理,施工场地内定期洒水抑尘。运营期主要污染物为非甲烷总烃、氯化氢、氨、颗粒物、臭气浓度,高速混合机粉尘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上料工序粉尘、破碎粉尘经各自配备的滤芯除尘器处理后在车间内排放,造粒挤出工序废气经一套活性炭吸附浓缩+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磨粉粉尘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经处理后,氯化氢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标准限值,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氨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标准限值,臭气浓度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标准限值。

2.严格水环境保护。施工期废水综合利用。运营期挤出异型材冷却用水经过冷却塔冷却后回用于冷却工序,不外排;职工洗漱污水泼洒厂区抑尘,厂区旱厕定期清掏肥田。

3.加强噪声污染防治。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减振、隔声等措施,运营期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要求。

4.加强固体废物管理。施工中废弃包装材料集中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运营期边角料及残次品、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集中收集后回用于生产线;废催化剂更换后由厂家回收处理;除尘器废布袋、废滤芯定期更换后由可回收资源利用厂家回收处理;废活性炭、废润滑油为危险废物,暂存于厂区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自然沉降的粉尘、生活垃圾分别集中收集,定期由环卫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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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期间建设单位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相关要求进行了公众参与调查,公示期间未收到公众意见。

公示期: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天水市生态环境局 电话:0938-8214104(传真)、8331305,邮箱:tsshbjxzspk@126.com

通讯地址:天水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 邮编:74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