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机构职能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务服务事项

天水市生态环境局甘谷分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作出的审批意见的公示(甘肃辛如钿鞋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发布日期: 2021-12-23 12:47
信息来源: 天水市生态环境局甘谷分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评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1

甘肃辛如钿鞋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甘谷县六峰工业园内

甘肃辛如钿鞋业有限公司

甘肃丞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项目租赁甘肃盈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一栋2层办公楼,一层厂房(租赁

合同见附件)。办公楼占地面积120m 2 ,建筑面积240m 2 ,生产车间占地面积

1100m 2 ,建筑面积1100m 2 ,年生产120万双冷粘鞋

根据建设单位提供资料,其拟采用活性炭吸附装置治理有机废气,采用此工艺的情况下,项目产生有机废气排放分析如下:

有组织:本项目在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工段(烘干定型工序)上方设置集气罩收集,采用强制抽风的方式将项目生产过程中挥发的有机废气进行收集,经收集后的有机废气通过1套活性炭处理系统( 6000m3/h) 进行净化处理,最后通过管道引至厂房外排放(排气筒高度约15米)。

集气罩收集效率约为90%,经活性炭处理系统进行净化处理(处理效率85%)后有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量为5.32t/a,排放浓度为101.22mg/m3,排放速率为0.61kg/h。

无组织:

集气罩收集效率约为90%,其余未收集的10%有机废气在车间内呈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量为2.958t/a,生产车间面积为1100m2,高度为9m,按1小时通风换气8次计,经计算,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为3.84mg/m3。

本项目采用水基型胶粘剂,为源头替代,采用活性炭吸附法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为《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制鞋工业》(HJ1123-2020)中的可行技术。

经以上措施处理后,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及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要求(排放浓度120mg/m3、排放速率10kg/h,无组织周界外浓度最高点4.0mg/m3)。治理措施可行。

(2)危险固废

①废活性炭

本项目有机废气采用活性炭吸附处理,活性炭每3个月更换一次,每次更换量约0.3t,废活性炭产生量约为1.2t/a。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HW49其他废物,废物代码:900-039-49(烟气、VOCs治理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定期更换后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

②废机油

主要来自于生产设备维修过程产生的废油等,其产生量约为0.06t/a。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废机油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废物代码:900-214-08(车辆、轮船及其他机械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废发动机油、制动器油、自动变速器油、齿轮油等废润滑油))。危废暂存间暂存后,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

已公示,公示期间无反馈意见

公示期: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天水市生态环境局甘谷分局   电话:0938-5621507,邮箱:ggxhbj@126.com

通讯地址:甘谷县大像山镇像山西路  邮编:74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