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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生态环境局张家川分局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张家川县樊河中小河流治理工程等2项目)

发布日期: 2023-03-30 18:30
信息来源: 天水市生态环境局张家川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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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环评

机构

项目

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

公众参

与情况

1

张家川县樊河中小河流治理工程

甘肃省天水市张家川县樊河西坡至康家沟段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水利

工程建设服务中心

兰州绿华环境管理有限公司

工程治理河道长度10.26km,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堤防10.26km,其中左岸堤长3.07km,右岸堤长7.19km;新建沿堤巡堤踏步7处,排水涵管2处。项目总共投资2502.1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5.72万元。

(一)建设期

(1)废水:施工人员如厕等依托周边居民设施,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不外排;基坑排水经沉淀后用于项目施工用水及洒水降尘,不外排。

(2)废气: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及材料加工区等场地应进行硬化处理、定期进行清扫冲洗;裸露的场地、堆放的土方以及易扬尘建筑材料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防尘措施;优化基坑开挖、土方作业等施工组织,合理划分流水作业面,动态覆盖空置或已完成作业场地,及时清理散落泥土;加强对施工机械的管理。施工期无组织粉尘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3)噪声: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加强维护保养,合理安排运输路线,禁止运输车辆随意鸣笛。场界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排放标准。

(4)固体废物: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定期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碎石、碎砖等建筑垃圾,及时清运至垃圾利用工地;在暂时堆存期间,定时洒水和加强管理,避免产生二次污染。建筑材料按用量进行调配,做到不洒、不漏、不剩、不倒。场地地基挖掘产生的土石方,用于回填,在暂时堆存期间,设置临时堆存点,定时洒水和加强管理,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二)运营期

项目运营期不产生废气、废水、噪声,清理的河流生态缓冲带垃圾定期清理后,拉运至环卫部门指定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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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张家川县清水河中小河流治理工程

甘肃省天水市张家川县清水河木河村至马河村段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水利

工程建设服务中心

兰州绿华环境管理有限公司

工程治理河道长度6.124km,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堤防7.783km,其中左岸堤长2.332km,右岸堤长5.451km;新修建沿堤巡堤踏步9处,排水涵管4处。项目总共投资1701.09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7.06万元。

(一)建设期

(1)废水:施工人员如厕等依托周边居民设施,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不外排;基坑排水经沉淀后用于项目施工用水及洒水降尘,不外排。

(2)废气: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及材料加工区等场地应进行硬化处理、定期进行清扫冲洗;裸露的场地、堆放的土方以及易扬尘建筑材料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防尘措施;优化基坑开挖、土方作业等施工组织,合理划分流水作业面,动态覆盖空置或已完成作业场地,及时清理散落泥土;加强对施工机械的管理。施工期无组织粉尘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3)噪声: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加强维护保养,合理安排运输路线,禁止运输车辆随意鸣笛。场界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排放标准。

(4)固体废物: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定期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碎石、碎砖等建筑垃圾,及时清运至垃圾利用工地;在暂时堆存期间,定时洒水和加强管理,避免产生二次污染。建筑材料按用量进行调配,做到不洒、不漏、不剩、不倒。场地地基挖掘产生的土石方,用于回填,在暂时堆存期间,设置临时堆存点,定时洒水和加强管理,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二)运营期

项目运营期不产生废气、废水、噪声,清理的河流生态缓冲带垃圾定期清理后,拉运至环卫部门指定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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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期:2023年3月30日起5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天水市生态环境局张家川分局管理股   电话:0938-7817522(传真),邮箱:zjchbj@126.com

通讯地址:张家川县行政广场政务大厅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741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