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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生态环境局张家川分局拟作出的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审批意见的公示(张家川镇生活垃圾转运站项目等)

发布日期: 2025-12-18 14:58
信息来源: 张家川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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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环评

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公众参与情况

1

张家川镇生活垃圾转运站项目

甘肃省天水市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张家川镇上磨村

张家川县秦发置业有限公司

甘肃华之藏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本项目为生活垃圾转运站建设项目,垃圾转运量为180t/d;项目占用面积约4062m2。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生活垃圾转运车间、洗车装置等,综合办公楼及厂区道路等依托现有建筑。项目总共投资1375.5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48万元。

(一)建设期

(1)废水:施工生产废水禁止直接排放,设置临时沉淀池处理后循环利用,生活清洗废水用于泼洒降尘。

(2)废气:在施工作业带两侧设置围挡;施工场地定时洒水;施工机械作好清洗;对地表剥离物进行洒水、表层硬化或加盖覆盖物;对物料运输车辆加盖蓬布;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开大风和雨天施工。

(3)噪声:合理安排施工机械设备作业时间;禁止运输车辆随意鸣笛,运输车辆经过敏感点时降低运行速度;施工场地周围设置屏障。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对建筑施工的有关管理规定和要求。

(4)固体废物: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定期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置;建筑垃圾清运至当地政府部门指定的建筑垃圾填埋场进行处理,在暂时堆存期间,设置临时堆存点,定时洒水和加强管理,以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二)运行期

(1)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吸污车拉运至张家川县城区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车辆冲洗废水、转运车间地面冲洗废水、生活垃圾堆放过程产生的渗滤液进入渗滤液收集池,用吸污车拉运至庄浪海创绿能环境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处理。

(2)废气:生活垃圾转运车间封闭,设置植物液喷淋除臭系统。厂界废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中的二级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3)噪声:设备、运输车辆产生噪声,采取基础减震、厂房隔声、减速慢行、等措施,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4)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收集后同项目收集垃圾一同压缩转运;产生的废机油暂存危废贮存点,定期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2

张家川县城区生活污水处理厂一体化处理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

甘肃省天水市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张家川镇袁川村

张家川县秦发置业有限公司

甘肃华之藏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本项目为污水处理厂扩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处理规模2000m3/d,及其配套的设施建设等。项目总共投资579.0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91万元。

(一)施工期

(1)废水:施工生产废水禁止直接排放,设置临时沉淀池处理后循环利用,生活清洗废水用于洒水降尘,不得外排。

(2)废气:在施工作业带两侧设置围挡;施工场地定时洒水;施工机械作好清洗;对地表剥离物进行洒水、表层硬化或加盖覆盖物;对物料运输车辆加盖蓬布;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开大风和雨天施工。施工期无组织粉尘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3)噪声:合理安排施工机械设备作业时间;禁止运输车辆随意鸣笛,运输车辆经过敏感点时降低运行速度。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对建筑施工的有关管理规定和要求。

(4)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分类集中收集后定期运往当地生活垃圾收集点,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建筑材料按用量进行调配,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可回收建筑垃圾进行回收利用,不可回收的部分由施工单位运至城建部门指定地点处置,在暂时堆存期间,定时洒水;河道垃圾即清即运至当地政府部门指定地点统一处理。

(二)运行期

(1)废水:污水经“A2O工艺+MBR膜+次氯酸钠消毒”工艺处理,出水水质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一级A标准

(2)废气: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处于地下,加盖密闭,污泥脱水后及时清运,并对构筑物周边喷洒除臭剂,加强厂区绿化等措施。废气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4中废气排放最高允许浓度二级标准

(3)噪声: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设备噪声采取基础减震、厂房隔声、厂区绿化等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4)固体废物:生活垃圾由垃圾桶收集后送至当地垃圾收集点,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栅渣、沉砂拉运至垃圾填埋场进行填埋;污泥经脱水后,含水率<60%,拉运至垃圾填埋场进行填埋;废机油暂存于危废贮存点,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回收处置。



公示期: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电话:0938-8216782(传真)、8331305

通讯地址:天水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生态环境窗口   邮编:74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