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期 (1)废水:施工人员的生活污水排入市政管网;施工期废水经临时隔油池、沉淀池处理后,泼洒厂区抑尘。。 (2)废气:施工期废气主要来源于施工及运输道路扬尘、汽车尾气以及装修废气。施工场地和材料堆放场覆盖防尘布,粉状材料运输车辆加盖篷布,施工场地周边设置围挡,洒水抑尘,施工期扬尘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 (3)噪声: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设备,定期检修维护;加强施工管理;合理安排运输路线。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4)固体废物: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定期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碎石、碎砖等建筑垃圾,及时清运至垃圾利用工地;在暂时堆存期间,定时洒水和加强管理,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二、运营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建设单位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危废贮存库建设及管理要求: ①拟建项目危废贮存库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关于发布《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环保部公告2017年第43号)的公告要求等相关规范提出的环保要求。 ②危废贮存库应满足“六防”要求(防风、防晒、防雨、防漏、防渗、防腐)。采用防渗、防漏容器单独盛装,容器表面应粘贴危险废物标识,禁止将其他废物混入其中。 ③不相容的危险废物必须分开存放,并设有隔离间隔断。 ④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必须按《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的规定设置警示标志。 ⑤危险废物贮存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年。 ⑥移交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由双方单位保留备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