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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  20230628-122454-18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8-12-07  发布机构 
 发文字号   组配分类 
 信息类别   公开范围  公开
 依  据   记录形式 
 载体类型   存放位置 
 公开程序   公开方式 
 组配分类 
天水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天环责改字〔2018〕10号
2018-12-07   作者: 点击数:  信息来源:市环境监察支队

  天水西电长城合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500695606825D

  地址:天水市秦州区东十里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强

  2018年10月12日,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双随机”执法抽查,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1.你公司于2016年10月取得天水市环保局关于西电天水合金镀银生产线项目环评批复(天环函发〔2016〕129号),该项目于2017年11月建成,2018年3月投入试生产至今,经检查,该镀银生产线项目在车间废水排放口安装了PH、COD、氨氮、铜离子、流量计等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设施,未在车间排放口安装总银、总铬、总氰化物在线自动监控设施,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安装不符合《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监测)系统现场端建设技术规范》;且安装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自试生产以来一直未与市环保局监控中心联网运行,未通过验收备案。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2.检查发现你公司西电天水合金镀银生产线项目自2018年3月试生产以来,已累计产生电镀污泥约500公斤,均在镀银车间东北角存放,未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建立电镀污泥台账,无专用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无危险废物标识,未处置;其他危险废物(切削液、乳化液、油棉纱、废酸液等)目前贮存量约8吨,自2017年9月2日后一直贮存至今,已超过一年未处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上述行为,有天水市环保局2018年10月1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的规定。我局现责令你公司:

  1.限期于2018年10月30日前将现有镀银车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与市环境监控中心联网运行。

  2.限期于2018年11月30日完成镀银车间废水排放口总银、总铬、总氰化物在线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联网,在镀银车间废气排放口分别安装硫化氢和氰化氢在线监控报警装置。12月31日前完成自动监控设备验收备案。

  3.按照国家污染源自动监控相关技术规范,限期于2018年12月31日前将镀银车间废水排放口COD、氨氮自动监控设备迁移至厂区总排放口安装,并对厂区总排放口进行规范化整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及第八款“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现责令你公司:

  1.对电镀污泥、废酸液、乳化液等危险废物分类设立危险废物贮存库房,并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建立危险废物相关台账,分类设置危险废物标识。

  2.限期于2018年10月31日前对现有的危险废物进行集中转移处置,并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报市环保局备案。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肃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天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水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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