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名称+文号+条文内容) | 实施情况 |
索要单位 | 提供单位 |
1 | 调档函 | 从市人才中心调出人事档案 |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第八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凭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人员流动的有效文书,向流动人员原单位开具调档函,原单位接到调档函十五天内,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随档案转递必须完整齐全,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 | 市人才交流开发服务中心 | 档案接收单位 |
2 | 解除劳动关系函件 | 市人才中心接收档案 |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第八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凭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人员流动的有效文书,向流动人员原单位开具调档函,原单位接到调档函十五天内,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随档案转递必须完整齐全,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 | 市人才交流开发服务中心 | 原用人 单位 |
3 | 招聘单位介绍信 | 用人单位通过招聘会招聘人员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第二十六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招聘人员,应当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招聘简章、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用人单位的委托证明,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 市人才交流开发服务中心 | 招聘单位 |
4 | 《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所需:解除劳动关系协议或解聘证明。 | 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第六十四条: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时,须持本人身份证件和证明原身份的有关证明;有单位就业经历的,还须持与原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解聘的证明。 | 市就业服务管理局 | 原用人 单位 |
5 | 医疗经营活动中无价格违法违规行为证明 | 纳入协议管理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必备条件 | 《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第六条:愿意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执业许可证副本;(二)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三)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平均每一诊疗人次医疗费、住院人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出院者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等),以及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四)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的证明材料;(五)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 市社保稽核 中心 | 申请医疗机构 |
6 | 历年来无使用违规假冒伪劣药品的行为证明 | 纳入协议管理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必备条件 | 《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第六条:愿意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执业许可证副本;(二)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三)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平均每一诊疗人次医疗费、住院人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出院者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等),以及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四)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的证明材料;(五)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 市社保稽核 中心 | 申请医疗机构 |
7 | 创业担保贷款所需:1、复员转业退役相关证明;2、刑满释放相关证明;3、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须持有企业出具的相关证明;4、返乡创业农民工须持有县级及以上劳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5、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须持有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 | 办理创业担保贷款 | 《甘肃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兰〔2017〕126号)第十二条:不同类别借款人需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须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2.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须持有复员转业退役相关证明;3.刑满释放人员须持有刑满释放相关证明; 4.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须持有《毕业证书》; 5.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须持有企业出具的相关证明;6.返乡创业农民工须持有县级及以上劳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7.网络商户须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且在第三方网络平台实名注册;8.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须持有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9.上述人员合伙创业还须持有《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 市就业服务 管理局 | 办理贷款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