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的决定、决议,领导经开区的建设与发展。
(二)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省、市授权,制定促进经开区发展战略、政策措施和建设管理的办法、制度、细则,并组织实施。
(三)统筹编制经开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经开区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编制和实施经开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
(四)按照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和投资政策规定,审批、核准、备案经开区范围内的投资项目,负责协调办理相关项目建设手续。核发规划、建设管理的“两证一书“、“施工许可证”,组织实施经开区内的公共资源交易工作。
(五)负责经开区经济发展、经济统计、招商引资、科技创新、节能减排和协调服务工作;管理经开区的进出口业务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六)贯彻执行国家财税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经开区财政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财政预决算的审查和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经开区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经开区会计工作;贯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负责内部审计监督和财政绩效评价;负贵经开区国有资产的监管和运营。
(七)负责经开区机构编制、干部管理监督、退休职工、工资管理、人才工作、干部职工培训、事业单位职称评定等工作。
(八)贯彻落实自然资源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负责经开区自然资源管理、不动产交易和确权登记工作。
(九)负责经开区住房和建设项目监督和管理工作。
(十)负责规划、建设和管理经开区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负责经开区城市与环境卫生管理;负责经开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十一)组织编制并上报经开区环境保护规划,督促入驻企业报批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手续,协同有关部门审核或审批环保设计和工程,负责监督执行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设施与主体工程环保“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十二)负责经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协调配合。
(十三)负责经开区公安、市场监管、税务、应急管理等工作的协调配合。
(十四)根据市政府授权,对经开区实施封闭式管理,保障经开区企业依法自主经营,协调解决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的问题。
(十五)负责经开区党的建设、意识形态、精神文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和群团等工作。
(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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