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财教〔2012〕160号
各市(州)、省直管县财政局、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甘肃省委《关于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快文化大省建设的意见》,加强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一步推进文化大省建设,省财政厅、省文化厅制定了《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零一二年九月三日
附件:
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结合我省《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施意见》(甘财教〔2012〕9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每年由省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和保护。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根据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省级财力情况核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合理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专项经费向非物质文化遗产重点保护项目、重大保护活动倾斜,并适当向民族地区倾斜。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按照开支范围分为保护补助费和组织管理费。
保护补助费是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调查、记录、保存、研究、传承、传播等保护性活动发生的支出补助。具体包括:
(一)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补助费,主要补助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相关的调查研究、抢救性记录和保存、传承活动、理论及技艺研究、出版、展示推广、民俗活动支出等。
(二)省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用于补助省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的支出。
组织管理费是指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工作所发生的支出,具体包括:规划编制、调查研究、宣传出版、培训、数据库建设、咨询支出等。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六条 保护补助费的申报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三)具有专门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人员;
(四)具有科学的工作计划和合理的资金需求。
第七条 专项资金按属地原则申报 。
省属单位申请保护补助费,由省文化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提出专项资金补助建议方案报省财政厅审核。
各市(州)、省直管县申请保护补助费,应由申报单位(传承人)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和文化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联合向省财政厅和省文化厅申报项目。省文化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确定项目的保护方案和补助金额。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经费的申请,由各市(州)文化部门对传承人上年传习活动进行考评,并出具考评鉴定,报省文化厅审核批准。补助范围和标准由省财政厅、省文化厅根据各地考评意见确定。
第八条 专项资金申报截止日期为每年3月31日
第九条 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
第十条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不做调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按申报程序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一条 市(州)、县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及时将项目资金拨付到项目用款单位或个人。
第十二条 用专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纳入单位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
第十三条 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第十四条 未完成项目的年度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使用。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机制和绩效评价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和文化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及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核批新项目或收回专项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虚报项目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擅自变更项目实施内容的;
(三)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的;
(四)因管理不善,造成国家财产损失和浪费的。
第十七条 接受省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的个人,未按规定开展相应的传习活动,或者将补助费用于传习活动无关的其他事项的,财政部门和文化部门可视其情形,核减、停拨补助费或收回已拨补助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附件:1. 年度 市(州)、县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申报汇总表
2. 年度 市(州)、县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补助费申报汇总表
3.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补助费申报书
4. 省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申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