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正文

甘肃省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 2017-07-10
来源:
点击:

关于印发《甘肃省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

  根据《旅游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旅游局《〈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2010)实施办法》(旅监管[2010]234号),省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修订了《甘肃省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经2013年12月30日省旅游局第15次局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

                         2013年12月31日

 


甘肃省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省星级饭店发展的需要,增强饭店星级评定与复核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时效性,根据《旅游法》、国家旅游局《〈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2010)实施办法》、《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2010)国家标准、《星级饭店访查规范》(LB/T006—2006)、《绿色旅游饭店》(LB/T007—2006)行业标准、《甘肃省旅游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简称“各级星评委”)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开展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和复核工作。

第三条  全省各级星评委应对星级饭店项目进行审核,提前介入星级饭店项目论证、建设、设计、改建、扩建及装修工作,加强信息、标准、咨询服务,促进星级饭店专业化、品牌化、特色化、低碳化发展。

第四条  星级饭店应按照《统计法》和《旅游统计调查制度》的要求,按时向旅游主管部门报送相关统计数据。 

       第二章     星评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省旅游局设省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简称省星评委),根据全国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简称全国星评委)的授权开展星级评定和复核工作。

   (一)组成人员:省星评委组成人员由省旅游局领导,省旅游局监督管理处、监察室、省旅游协会秘书处负责人;市州旅游局分管领导;管理经验丰富、专业性强、长期担任四星级以上饭店管理的高层管理人员;旅游院校或饭店职业教育机构从事旅游饭店管理教学的专家组成。

   (二)办事机构:省星评委下设省星评委办公室,是省星评委的办事机构,设在省旅游局监督管理处。

   (三)职责与权限:

  省星评委依照全国星评委的授权开展以下工作:

  1、贯彻执行并保证质量完成全国星评委部署的各项工作;

  2、负责并督导市州星评机构的工作;

  3、对市州星评机构违反规定所评定的结果拥有否决权;

  4、组织实施全省四星级饭店的评定和复核工作;

  5、组织实施全省四、五星级饭店的绿色旅游饭店等级评定和复核工作;

  6、负责向全国星评委推荐五星级饭店并严格把关;

  7、聘任、培训、监管省级星评员、监督员。

  第六条  市州旅游局设市州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简称市州星评委)。市州星评委报省星评委备案后,根据省星评委的授权开展星级评定和复核工作。

   (一)组成人员:市州星评委组成人员参照省星评委的模式组建。可由市州旅游局领导,市州旅游局监督管理科(处)、监察室、旅游协会秘书处负责人,长期担任星级饭店管理的高层管理人员、旅游院校或饭店职业教育机构从事旅游饭店管理教学的专家等组成。

   (二)办事机构:市州星评委下设市州星评委办公室,是市州星评委的办事机构,设在市州旅游局监督管理部门。

   (三)职责和权限:

  市州星评委依据省星评委的授权开展以下工作:

  1、贯彻执行并保证质量完成省星评委部署的各项工作;

  2、组织实施本地区三星级及以下饭店的星级和绿色旅游饭店等级评定和复核工作;

  3、向省星评委推荐四、五星级饭店及四、五星级饭店的绿色旅游饭店;

  4、聘任、培训、监管市州级星评员、监督员。

  第七条  县(区、市)旅游局依据市州星评委的授权,开展旅游饭店的创建指导、推荐检查和日常监管等工作。 

       第三章  申报星级的条件和基本要求 

  第八条  饭店星级评定遵循企业自愿申报的原则。

  第九条  凡在甘肃省境内正式营业一年以上的旅游饭店,均可申请星级评定。经评定达到相应星级标准的饭店,由全国星评委颁发相应的星级证书和标志牌。星级标志的有效期为三年。三年期满后应重新进行评定。

  申请三星级及以上星级评定时,应一并申请相应等级的绿色旅游饭店评定。

  第十条  申报星级的饭店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以间(套)夜为单位出租客房,以住宿服务为主,并提供商务、会议、休闲、度假等相应服务的住宿设施。

   (二)饭店内所有区域应是一个整体,其质量标准和管理要求应达到同一星级标准。

   (三)饭店的建筑、附属设施设备、服务项目和运行管理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安全、消防、卫生、环境保护、劳动合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与要求。

  第十一条  饭店星级评定依据《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GB/T14308-2010)进行,具体要求如下:

   (一)《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附录A“必备项目检查表”。相应星级的每个项目都必须达标,缺一不可。

   (二)《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附录B“设施设备评分表”(硬件表,共600分)。三、四、五星级规定最低得分线:三星220分、四星320分、五星420分,一、二星级不作要求。

   (三)《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附录C“饭店运营质量评价表”(软件表,共600分)。三、四、五星级规定最低得分率:三星70%、四星80%、五星85%,一、二星级不作要求。

  申请星级评定的饭店,如达不到以上要求,则不能取得所申请的星级。

  第十二条  星级饭店强调整体性,评定星级时不能因为某一区域所有权或经营权的分离,或因为建筑物的分隔而区别对待。饭店内所有区域应达到同一星级的质量标准和管理要求。否则,相应星评委对饭店所申请星级不予批准。

  第十三条  饭店取得星级后,因改造发生建筑规格、设施设备和服务项目的变化,关闭或取消原有设施设备、服务功能或项目,导致达不到原星级标准的,必须向相应评定权限的星评委申报,接受复核或重新评定。否则,相应评定权限的星评委应收回该饭店的星级证书和标志牌。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旅游饭店项目在规划设计阶段,项目单位应申请相应评定权限的星评委给予信息咨询与标准指导。

  第十五条  星级饭店项目立项前,项目单位应征询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装修设计阶段,项目单位应申请相应评定权限的星评委进行业务指导与标准服务。

  第十七条  相应评定权限的星评委受项目单位邀请,应选派专业人士进行指导,组织饭店投资者、经营者、设计单位、建筑单位、装修单位共同论证,把饭店星级标准、绿色饭店标准贯彻到饭店建设、装修与经营管理之中。

  第十八条  饭店星级标志是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登记注册的证明商标,其使用要求必须严格按照《星级饭店图形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执行。星级标志牌应置于饭店前厅最明显位置,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授权或认可,不得擅自制作和使用。任何饭店以“准×星级”、“超×星级”、“相当于×星级”等作为宣传手段均属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饭店星级证书和标志牌由省星评委统一编号,全国星评委统一备案、制作、核发。标志牌工本费按全国星评委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每块星级标志牌上的编号,与相应的星级证书号一致。每家星级饭店原则上只可申领一块星级标志牌。如星级标志牌破损或丢失,应及时报告,经所在市州星评委查明属实后,报省星评委申请补发。

  第二十一条  星级饭店如因变更名称需更换星级证书的,应向省星评委提交工商部门核准企业通知书、所在市州星评委加注意见的饭店报告、原星级证书进行更换。

    第四章  星级评定程序和规则

  第二十二条   四星级饭店按照以下程序评定:

   (一)申请。申请评定四星级的饭店应在对照《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GB/T14308-2010)充分准备的基础上,按属地原则向县(区、市)旅游局和市州星评委逐级递交星级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饭店星级申请报告、自检报告及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复印件、消防验收合格证复印件、电梯安全使用许可证复印件和饭店装修设计说明等。

   (二)推荐。市州星评委收到饭店申请材料后,应严格按照《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GB/T14308-2010)的要求,于2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饭店进行星评工作指导。对符合申报要求的饭店,以市州星评委名义向省星评委递交推荐报告。

   (三)审查与公示。省星评委在接到市州星评委推荐报告和饭店星级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申请资格、核实申请报告等工作,并对通过资格审查的饭店,在甘肃旅游政务网站上同时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饭店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客房数、开业时间及申报星级,公示期限为公示之日至批准星级之日。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饭店,省星评委下发正式文件通知市州星评委。

   (四)宾客满意度调查。对通过四星级资格审查的饭店,省星评委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宾客满意度调查,并形成专业调查报告,作为星评工作的参考意见。

   (五)检查评定。公示30个工作日后,省星评委发出《星级评定检查通知书》,委派3名省级星评员,以明查或暗访的形式对申请四星级的饭店进行评定检查。评定检查工作应在36小时内完成。检查未予通过的饭店,应根据省星评委反馈的有关意见进行整改。省星评委待接到饭店整改完成并申请重新检查的报告后,于20个工作日内再次安排评定检查。

   (六)审核。检查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省星评委办公室根据检查结果对申请四星级的饭店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及材料有:省级星评员检查报告(须有省级星评员签名)、星级评定检查反馈会原始记录材料(须有省级星评员及饭店负责人签名)、依据《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GB/T14308-2010)打分情况(打分总表须有省级星评员签名)等。

   (七)批复。对于经审核认定达到标准的饭店,省星评委办公室起草批复,报省星评委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审核会签,省星评委主任审核签发,做出批准其为四星级旅游饭店的批复,批复当日通知申请饭店办理申购四星级标志牌事宜。省星评委办公室接到全国星评委四星级证书和标志牌的当日,通知申请饭店并将四星级证书和标志牌邮寄申请饭店。批复结果在甘肃旅游政务网站上同时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饭店名称、省星评委受理时间、省级星评员评定检查时间、省级星评员姓名、批复时间。对于经审核认定达不到标准的饭店,省星评委应做出不予批准其为四星级饭店的通知。

   (八)申诉。申请星级评定的饭店对星评过程及其结果如有异议,可在20个工作日内直接向省星评委和省旅游局监察室申诉。省星评委根据调查结果予以答复,并保留最终裁定权。

   (九)抽查。省星评委根据《星评监督员管理规则》,择机派出省级星评监督员随机抽查星级评定情况,对星评工作进行监督。一旦发现星评过程中存在不符合程序的现象或检查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情况,省星评委可对星级评定结果予以否决,并对执行该任务的省级星评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五星级饭店的评定推荐程序,省星评委按照国家旅游局《〈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2010)实施办法》规定程序执行。一至三星级饭店的评定程序,市州星评委应严格按照相应职责和权限,参照四星级饭店评定程序执行。一、二、三星级饭店的评定检查工作应在24小时内完成,五星级饭店的评定推荐检查工作应在36至48小时内完成。省星评委保留对一至三星级饭店评定结果的否决权。

  第二十四条  市州星评委应于批准饭店星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一至三星级饭店的批复和饭店有关信息上报省星评委备案,并申购标牌。

  第二十五条  饭店评定或推荐现场检查工作由相应级别的星评委委派的检查组组长主持,可分组进行。各星评员应独立工作,按照必备条件、设施设备要求拍摄照片、影像资料,提出自己的评定意见。组长综合考虑各方面意见后,确定检查结论。各星评员的检查意见与最终检查结论不一致的,可在检查工作记录中将保留意见记录在案。

  第二十六条  四星级饭店评定检查时应召开情况说明会和星评反馈会。会议由省星评委委派的检查组组长主持。参会人员主要有检查组成员,待评饭店管理层,市州星评委、县(区、市)旅游局负责人。应争取饭店业主代表参加。一至三星级饭店评定参照四星级召开情况说明会和星评反馈会。

   (一)情况说明会。情况说明会应在实地检查前进行,时间控制在30分钟左右。主要程序有:

  1、主持人介绍参会人员。

  2、待评饭店介绍饭店概况和“创星”工作情况。

  3、市州星评委负责人说明省、市两级星评机构指导待评饭店创星工作和相应整改落实情况。

  4、检查组组长重申星评工作主要程序和纪律要求,可对根据星评工作需要了解的事项提问。

   (二)星评反馈会。星评反馈会应在实地检查结束后,星评员离店前进行,时间控制在60分钟左右。主要程序有:

  1、主持人说明会议目的,并请待评饭店做好会议记录。

  2、检查组通报检查情况。应肯定饭店为达标做出的努力和成绩,指出存在的不足、差距以及有关意见和建议,表明将如实向委派的星评委汇报本次检查结果,是否合格交由星评委决定。不得透露具体打分分值,更不能承诺或宣布通过星级评定。

  3、待评饭店表态。应根据检查发现的不足尽快整改,争取早日完善。

  4、市州星评委负责人表态,表明继续协调、督促待评饭店整改达标。

  情况说明会、“星评反馈会”根据情况可以在现场检查结束后,星评员离店前一并进行。

  第二十七条  检查组应于星级评定检查结束之日后10个工作内,将检查结果报相应评定权限的星评委。 

       第五章  星级复核及日常管理 

  第二十八条  星级复核是星级评定的重要组织部分,目的是督促已取得星级的饭店持续达标。星级复核分为年度复核和三年期满评定性复核。

  省星评委根据全国星评委的授权,每年应对五星级饭店检查指导或年度复核一次。

  第二十九条  年度复核工作应由饭店对照星级标准自查自纠,并将自查结果报告相应评定权限的星评委,由相应评定权限的星评委根据自查结果进行抽查。

  第三十条  三年期满的评定性复核,由相应评定权限的星评委委派3名星评员以明查或暗访的方式进行检查。相应评定权限的星评委可根据工作需要,对满三年期的四星级饭店进行宾客满意度调查,并形成专业调查报告,作为评定性复核的参考意见。

  第三十一条  年度复核结果应由相应评定权限的星评委办公室提出处理决定建议,报省星评委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审核会签,主任审核签发。评定性复核的程序与星级评定相同。

  第三十二条  对复核认定达不到相应标准的星级饭店,相应评定权限的星评委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改、取消星级的处理。对于取消星级的饭店,应将其星级证书和星级标志牌收回。

  第三十三条 对星级饭店的复核结果进行处理的具体依据:

   (一)凡被复核饭店有以下情形的,相应级别星评委应做出“限期整改”的处理:

  五星级:“必备项目检查表”达标,但附录B“设施设备评分表” 得分低于420分但高于380分,或附录C“饭店运营质量评价表” 得分率低于85%但高于75%。

  四星级:“必备项目检查表”达标,但附录B“设施设备评分表” 得分低于320分但高于280分,或附录C“饭店运营质量评价表” 得分率低于80%但高于70%。

  三星级:“必备项目检查表”达标,但附录B“设施设备评分表” 得分低于220分但高于180分,或附录C“饭店运营质量评价表” 得分率低于70%但高于60%。

   (二)凡被复核饭店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形的,相应级别星评委应做出“取消星级”的处理:

  五星级:(1)“必备项目检查表”不达标;(2) “必备项目检查表”达标,但附录B“设施设备评分表” 得分低于380分;(3)“必备项目检查表”达标,但附录C“饭店运营质量评价表” 得分率低于75%;(4)发生重大事故,或遭遇重大投诉事件并被查实,造成恶劣影响;(5)停止饭店经营业务或停业装修改造一年以上。

  四星级:(1)“必备项目检查表”不达标;(2) “必备项目检查表”达标,但附录B“设施设备评分表” 得分低于280分;(3)“必备项目检查表”达标,但附录C“饭店运营质量评价表” 得分率低于70%;(4)发生重大事故,或遭遇重大投诉事件并被查实,造成恶劣影响;(5)停止饭店经营业务或停业装修改造一年以上。

  三星级:(1)“必备项目检查表”不达标;(2)“必备项目检查表”达标,但附录B“设施设备评分表” 得分低于180分;(3)“必备项目检查表”达标,但附录C“饭店运营质量评价表” 得分率低于60%;(4)发生重大事故,或遭遇重大投诉事件并被查实,造成恶劣影响;(5)停止饭店经营业务或停业装修改造一年以上。

  二星级:(1)“必备项目检查表”不达标;(2)发生重大事故,或遭遇重大投诉事件并被查实,造成恶劣影响;(3)停止饭店经营业务或停业装修改造一年以上。

  一星级:(1)“必备项目检查表”不达标;(2)发生重大事故,或遭遇重大投诉事件并被查实,造成恶劣影响;(3)停止饭店经营业务或停业装修改造一年以上。

  第三十四条  整改期限时间原则上不能超过一年。被取消星级的饭店,自取消星级之日起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星级评定。

  第三十五条  各级星评委对星级饭店做出处理的责任划分依照星级评定的责任分工执行。省星评委保留对一至四星级饭店复核结果的最终处理权。

  第三十六条  星级饭店正在进行大规模装修改造,或者其他适当原因而致使暂停营业的,可以提出延期复核申请,申请材料包括饭店申请报告、装修设计说明或其它证明材料。

  自接到饭店申请20个工作日内,相应评定权限的星评委经核查属实的,应做出批准延期复核的通知。延期复核的最长时间不超过一年。延期超过一年的,须重新进行星级评定。

  第三十七条  复核工作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相应评定权限的星评委应对复核工作进行认真总结,上报上一级星评委,发布年度复核情况通报,并在同级旅游政务门户网站上公布。限期整改、取消星级饭店名单,由省星评委统一对外公布。

  市州星评委应根据本地区一、二、三星级饭店数量,以20%的比例,每两年向省星评委推荐一次本地区优秀星级饭店名单。省星评委办公室研究提出四、五星级优秀饭店建议名单,省星评委常务副主任、主任会签,省星评委主任审签。一至五星级优秀饭店名单由省星评委统一对外公布。

  第三十八条  相应评定权限的星评委应按《星级饭店访查规范》(LB/T006—2006)的规定,加强对星级饭店进行日常暗访检查。

  省星评委每年派出省级星评员、省级监督员随机对市州星评委星级评定和复核情况进行抽查。一旦发现评定和复核工作存在不符合程序的现象或检查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情况,省星评委可对星级评定和复核结果予以否决。

  第三十九条  饭店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20个工作日内向相应评定权限的星评委提出申诉,也可直接向省星评委提出申诉。省星评委根据调查结果予以答复,并保留最终裁定权。

  第四十条  星级评定、复核工作应由相应评定权限的星评委委派的星评员、监督员承担。在委派星评员、监督员执行任务时,应尽量按照不同地区、不同职业(行业管理人员、院校专家、企业管理人员)的原则进行搭配。

  第四十一条  各级星评委应按照《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14308-2010)实施办法》中的《饭店星评员章程》、《星评监督员管理规则》组建相应的星评员和监督员队伍,并将名单在其辖区内公布。每届星评员、监督员任期两年,到期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换届。市州级星评员、监督员名单应报省星评委备案。

  第四十二条  星评员、监督员应自觉遵守《饭店星评员章程》、《星评监督员管理规则》等规定,接受相应评定权限的星评委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  在四星级饭店星级评定、复核工作中,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饭店星评工作十不准》。一旦违反,省星评委将给予以下相应处理:对省级星评员、省级监督员给予通报批评或取消资格。取消资格的,两年内不得聘任;对市州星评委、县(区市)旅游局给予通报批评;对受检饭店给予通报批评或取消星评或星级资格,并于五年内不接受星评申请。三星级及以下星级饭店评定、复核工作参照执行。

  第四十四条  星级评定、复核工作暂不收费。星评员、监督员往返受检饭店的交通费以及评定期间在饭店内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均由受检饭店据实核销。

  第四十五条  提升或取消星级的饭店,不论星级高低,市州星评委应于做出决定15个工作日内,监督其将原星级标志和证书收回并送交省星评委。

  对星级标志和证书遗失或者无法收回的,由所在市州星评委向省星评委书面报告、说明理由。接到报告15个工作日内,省星评委向社会公告声明作废。

  对拒不交回星级标志和证书的,由当地旅游主管部门联合工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收回,并监督其不再在宣传和经营中使用“星级”称谓。

  第四十六条  相应评定权限的星评委负责对所评星级饭店进行资料建档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绿色旅游饭店等级评定、复核和日常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星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0日起实施。2011年11月1日起实施的《甘肃省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