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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申报文物保护方案和预算的补充规定

发布日期: 2017-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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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办发[2002]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文物(文化)局(厅):

       根据《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现就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以下简称"国保单位")的规划、保护和安全、消防方案;重要文物考古调查、发掘项目及报告出版方案;重点博物馆和重要地(市)级以上(含)中心文物库房的维修、安全、消防方案;三级以上(含)文物(标本)的征集方案;一级风险单位的安全、消防方案;馆藏一、二级文物和重要出土文物的技术保护方案的基本内容和要求规定如下:


  一、申报文件要求

  各类方案和预算的申报,必须由省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后上报。上报方案或预算文件不得和申请补助经费文件混报。

  二、国保单位维修保护设计方案编制的要求

   (一)国保单位大型、复杂、局部复原等维修保护工程设计方案编制分为方案设计、施工设计两个阶段。

  1、方案设计阶段上报的方案必须具备如下内容:

   (1)建筑总平面图、现状实测图和修缮设计方案图;

   (2)现状勘察报告及局部复原设计依据;

   (3)修缮概要说明书;

   (4)概算总表;

   (5)现状照片。

  2、施工设计阶段上报的方案必须具备如下内容:

   (1)施工图;

   (2)施工说明书;

   (3)施工预算;

   (4)现状照片;

   (5)相关材料试验报告。

   (二)国保单位中石窟寺、摩崖石刻等加固保护工程方案必须具备如下内容

  1、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勘察报告;

  2、总地形图、现状实测图等相关图件;

  3、病害现状评估和防治方案论证、试验报告;

  4、加固概要设计说明书及相关图纸;

  5、现状照片;

  6、工程预算。

   (三)国保单位重点维修保护工程属于现状维修保护的,可以一次性设计,其设计文件的要求为:

  1、总平面图、现状实测图、施工图;

  2、考察研究报告,相关材料试验报告;

  3、技术设计说明书;

  4、工程预算;

  5、能准确反映残破现状及建筑特征的照片。

   (四)国保单位中针对文物载体的防护工程方案的内容针对文物载体的防护工程是指用于保护文物古迹的载体,防止洪水、滑坡、沙暴等自然灾害破坏的防护工程。其中防洪防护工程方案必须提供以下内容:

  1、文物保护单位管理部门或管理单位(甲方)下达的设计任务书,设计单位(乙方)的资质证书及业绩简介;

  2、防洪工程建设的必要性;

  3、当地水文基础资料(包括流域概况、气象、年径流量、洪水、泥沙、设计断面水位流量关系、冰情等);

  4、工程地质及测量;

  5、工程任务及规模;

  6、防洪工程设计(包括设计依据、工程等级、堤防工程设计、稳定计算、堤防工程数量及工程量);

  7、防洪工程水土保持方案;

  8、超标准洪水防御方案;

  9、工程管理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

  10、投资估算及详细构成;

  11、文物环境影响评价;

  12、相关设计图纸。

  防止滑坡、沙暴等的防护工程方案可参照上述内容制订。

   (五)国保单位中大遗址保护规划的申报文件内容:大遗址保护规划编制申报文件应包括省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请示文件和遗址保护规划工作计划两部分。其中,遗址保护规划工作计划内容包括: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遗址的概况,重要性;遗址保存状况,面临的相关问题,编制规划的紧迫性;遗址的管理状况;遗址所在城乡规划情况

  2、前期基础资料准备情况;包括:"四有"工作情况,以往的考古调查和发掘工作,地形图测绘及遗址所在区域气象、水文、工程地质资料、通讯和道路的情况

  3、规划设计委托书和任务书(地方政府部门和有资质的规划单位的正式委托书)

  4、规划大纲;

  5、工作时间;

  6、规划经费组成及详细预算。

   (六)国保单位抢险"救灾"申报方案内容:在遇不可抗拒自然灾害,如水灾、特大暴雨、地震等情况,文物建筑、古遗址、古墓葬遭受严重的突然侵害出现重大险情时,经省文物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先行采取临时控制措施,以抑制险情继续发展。同时,要将受灾情况和已(拟)采取的临时抢险措施(含图片、图纸及相关说明)和工作量及时上报我局,以核准临时抢险经费,统筹安排维修保护工程项目。

  三、考古发掘项目立项申请的要求:

   (一)年度发掘项目。

  由具备团体领队资格的单位填报《考古发掘申请书》,经省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盖章后上报国家文物局。

   (二)跨年度发掘项目。

  由省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上报国家文物局关于申请立项的正式公文。请示中应注明项目名称、执行单位、工作时间、内容(含调查、勘探、发掘、资料整理、报告出版)、欲探讨和解决的主要问题,项目的成果方式、经费预算等。

  四、年度和跨年度的调查、勘探项目

  由省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上报国家文物局关于申请立项的正式公文。公文中应注明执行单位、人员和时间,欲探讨和解决的主要问题,项目的成果方式,经费详细预算等。

  五、发掘资料整理、报告出版项目

  由各省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上报关于本年度欲完成的考古发掘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立项的请示。资料整理工作应注明执行单位、工作人员、时间安排、经费详细预算。考古报告出版项目应附有申请单位(作者)与出版社的合同,没有合同的须注明报告出版时间、字数、线图和照片数量以及经费预算等。获批准后按规定程序申请专项补助经费。

  六、博物馆和重要地(市)级以上中心文物库房维修项目方案申报要求

  (一)申报范围:

  1、被国家文物局列入专项经费补助范围的博物馆馆舍维修;

  2、被国家文物局列入专项经费补助范围的重要地(市)级以上、集中代管本地区珍贵文物的中心文物库房的维修。

  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建筑作为馆舍、库房的,列入国保单位维修保护项目申报方案,不得作为博物馆维修申报。

   (二)维修方案必须包括下列内容:

  1、博物馆(甲方)下达的设计任务书,设计单位(乙方)的资质证书及业绩简介;

  2、单位概况和馆舍分布(附平面图和照片),中心库房维修项目须反映集中代管本地区珍贵文物的情况;

  3、拟维修建筑的历史、现状和存在问题的勘察结果(附图纸、照片);

  4、维修目标和施工作法;

  5、预算及详细构成。

  6、以文物保护单位(省级以下)为馆舍、库房的维修项目,须附同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对该维修方案的批复文件,凡属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项目,须附该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相关内容及审批文件,或有关评估意见。

  七、文物保护消防、安防项目方案申报要求

  文物保护消防、安防方案包括国保单位、重点博物馆、地市级(含)以上中心文物库房、一级风险单位的安全技术防范报警工程方案、消防报警工程方案、消防供水工程方案、避雷工程方案等。

   (一)文物保护消防、安防方案必须具备如下内容:

  1、设计、施工单位资格证书;

  2、工程设计任务书(甲方盖章);

  3、现场勘察记录(甲、乙双方盖章);

  4、设计方案;

  5、各区域布防图;

  7、系统图;

  8、中控室布设图;

  9、系统性能指标;

  10、误报率;

  11、漏报率;

  12、人员培训;

  13、售后服务;

  14、安全技术防范报警工程方案必须附省级文物、公安部门的论证意见。

  15、消防工程方案须附当地消防部门批准的复印件。

  16、凡属文物保护单位的工程方案,须附该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相关内容及审批文件,或省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景观影响所作出的评估意见。

  各类图纸画法应规范,符合国家标准,标题栏应有比例,设计、审核、校对、批准均应签字。

  八、珍贵文物征集项目方案申报要求

  省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珍贵文物征集的管理和把关,在本辖区甚至全国范围内合理配置拟征集珍贵文物资源。

   (一)征集范围

  1、征集文物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能够证明来源合法的;

   (2)具有确凿线索和售购意向的;

   (3)散存于非国有单位或公民个人的;

   (4)经省级以上文物鉴定机构鉴定并附专家签字,确属三级以上珍贵文物的

  2、下列文物不得作为申请国家经费补助的征集对象:

   (1)不能证明来源合法的;

   (2)由其他国有单位(含国有文博单位)调拨的;

   (3)公安、工商、海关等执法部门罚没移交的。

   (二)申报方案(格式见附件一)的具体内容为:

  1、拟征集文物清单;

  2、每件拟征集文物的详细情况(含文物名称、级别,来源及有关证据,省级以上文物鉴定机构定级意见及专家姓名和签字,预算构成及分析,文物价值介绍,背面附贴该文物照片--6寸彩照,瓷器年款、书画款识、印章印文、器物纹饰等体现价值特征的部分,应同时附局部特写照片)。

  九、馆藏一、二级文物和重要出土文物技术保护方案申报要求

   (一)馆藏一、二级文物和重要出土文物技术保护项目申报范围包括:

  1、文物系统各级博物馆馆藏一、二级文物发生病害或损坏的;

  2、文物系统考古所、博物馆等保存的重要出土文物发生病害或损坏的,历年推荐“十大考古发现”项目中出土文物发生病害或损坏的优先考虑。

   (二)技术保护方案的申报要求:

  省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每年需对申报项目的可行性,组织专家对方案进行初步审核,对符合申报要求且方案完整的统一行文,汇总各申报项目方案一式五份报国家文物局(原件一份即可)。

   (三)技术保护方案必须具备如下内容:

  1、待采取技术保护的文物基本情况介绍,包括文物档案建立情况、文物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分析以及文物名称、等级、残损部位说明、文物近期照片等内容;

  2、文物的保存情况和文物病害损坏程度的分析。文物的病害分析,包括文物保存环境的相应指标、文物病害调查和原因分析、文物病害的照片、其它有关科学分析检测;

  3、项目主要采取的技术及保护材料说明,提供不同质地、不同病害的文物采取的技术说明,相关的前期适用性实验数据、技术使用证明、采取同类技术、同种材料保护的文物效果图;

  4、经费预算及详细构成,包括:方案设计费、试验费、材料费、专用设备购置费、人工费、聘请专家费、异地保护费、管理费、其他费用;

  5、项目实施风险分析及采取的预防、补救措施;

  6、项目申报单位意见、项目技术实施单位意见、专家审核意见;

   (四)馆藏、出土文物技术保护项目实施单位的要求:

  1、提供具备开展技术保护的场地和必要的分析仪器证明;

  2、具有1名以上(含1名)高级职称的科研人员,且主持过相关文物的保护实施工作的科研人员简历;

  3、具有相关的文物修复工作人员的简历;

  4、保护修复人员可投入工作量分析;

  5、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如:技术应用证明、专利证书等。

  十、各类方案文本编制要求

  1、设计文件必须有勘察设计单位盖章,其中图纸的设计、审核、审定人须本人签名;

  2、图纸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

  3、文本装订规格必须是A3或者A4。

  4、各项技术设计,均应执行国颁、部颁或地方政府颁发的现行技术规范。

  5、维修保护工程预算的编制,必须按照本省或相邻省颁布的定额执行。

  十一、时间要求

  凡拟申请下一年度中央补助经费、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范围的,其方案和预算的申报时间规定如下:

   (一)根据本规定有关要求,于3月31日前完成方案和预(概)算的编制和初审工作,并上报国家文物局。

   (二)国家文物局批复意见对方案调整较大以及明确要求重新制定预算的,于6月30日前将重新制定的预算以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上报国家文物局。

   (三)根据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省级(含计划单列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将国家文物局已经批准方案和预算的项目的《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申报书》组织录入计算机、汇总生成《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申报汇总表》,联合同级财政部门于10月31日前上报财政部(1份表)和国家文物局(6份表,2张录有申报书的计算机载体)。

 

 2002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