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立案审批程序,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是指天水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以下简称“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
第三条 立案的事项包括违反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有关法规的市场经营行为。
第四条 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应在决定立案前,认真填写《立案审批表》后报送市文化和旅游局职能科室,经局领导签字同意后,再立案查处。
第五条 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应在处置突发事件的同时,按相关规定及时向市文化和旅游局领导报告,得到局领导口头同意后进行立案查处,案件处理后,补签《立案审批表》。
第六条 对案件一经立案,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
第七条 对不经立案程序,擅自进行查处的行为,一经发现,市文化和旅游局将对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给予批评和处理。
第八条 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应严格执行本制度,执行情况将纳入天水市文化市场管理考核范围。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