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由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对全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进行监督、指导,由市、县文广局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条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监督内容与方式:
(一)监督内容:
1. 执法主体;
2. 执法程序;
3. 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
4. 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5. 罚没财物的处理;
(二)监督方式:
1. 受理对违法违规执法行为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并直接处理或责成县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2. 对全市执法工作进行日常检查或临时抽查;
3. 对全市执法情况进行通报;
4. 调阅执法案卷或其他资料,开展案卷资料评比。
第四条责任追究内容与方式:
(一)责任追究内容:
1. 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2. 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3. 对群众举报不受理、不办理,拖延推诿的;
4. 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5. 伪造、篡改、隐藏和销毁证据的;
6. 违法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
7. 不合理行使行政裁量权的;
8. 无正当理由不配合、不协助其他行政执法部门执法工作的;
9. 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酿成严重后果的;
10. 以任何形式参与文化经营活动的;
(二)责任追究方式:
1. 诫勉教育或书面告诫;
2.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3. 通报批评;
4. 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暂扣或缴销行政执法证件,停止行政执法活动;
5. 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停止行政执法活动;
6. 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第五条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需行政处分的,由市、县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作出。
第六条 对行政过错责任人的处理涉及市人事部门、市文化主管部门人事任免的,应按照任免权限规定报请任免;涉及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行政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后30日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或监察部门申诉。
第八条 行政执法过错行为自发生之日起超过1年的,不予责任追究;法律和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