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监管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情况,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专指天水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以下简称“市级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和县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以下简称“县区级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
第三条 需向文化行政执法主体(市文化和旅游局)备案的事项:
(一)年度及每月行政执法情况;
(二)专项检查整治行动开展情况;
(三)给予较大数额罚款、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等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较大数额罚款”的确定标准,严格执行文化部颁发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四)移送司法机关查处的案件;
(五)对社会有较大影响的重大突发事件。
第四条 县区文化行政执法主体(县区文广局)和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应在每月5日(节假日顺延)前,将上月行政执法及行政案件的立案、处罚情况书面报市文化和旅游局,汇总后,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条 市级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根据情况自行开展的专项治理行动,应在行动前将行动计划报市文化和旅游局,经局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市级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指对公民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当场给予警告、罚款的处罚,要在作出处罚之日起3日内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市、县区文化行政执法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结案后10日内,依据处罚情况,应将案件基本情况、处罚结果报送行政主管部门、公安、工商及相关部门。
第八条 对决定移送司法机关查处的案件,市、县区文化行政执法机构应在案件移送前,将案件基本情况书面报市、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市、县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应在处置突发事件的同时,按相关规定及时向市、县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应在事后将事件的基本情况以及处理结果书面报市文化和旅游局。
第十条 市、县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应严格执行本制度,执行情况将纳入天水市文化市场管理考核范围。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