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文化市场举报受理工作,完善对文化市场的监管,提高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效率,保障文化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举报,是指举报人通过书信、电话、电子邮件、来访或其他形式向文化主管部门或行政执法机构举报发生在市(县)文化市场(含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物)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包括上级部门转办的信件、电话的举报等。
第三条 文化市场举报受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县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处理辖区范围内的文化市场举报案件;市文化和旅游局职能科室负责全市范围内的文化市场举报案件的督办核查,以及重大举报案件和跨市(县、区)举报案件的处理。
第四条 市和县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应向社会公布文化市场统一举报电话12318、电子信箱,并安排专人负责受理举报,保证24小时畅通。
第五条 举报受理程序:
(一)登记。举报受理实行首问首接责任制。举报受理后应立即填写文化市场举报受理单,详细记录举报时间、举报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匿名除外)、被举报人的名称(姓名)、地址和违法行为等相关信息。举报受理单应按时间先后顺序统一编号,并按照举报的内容和类别进行分类。
(二)批办。对受理的突发、重大或证据易灭失举报急件应立即提出拟办意见,请示文化市场管理职能科(股)室负责人批办,重大举报案件同时报告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对受理的一般举报件应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办意见,送交市(县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办。
(三)查办。文化市场受理举报的一般文化市场举报件,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置。但对突发、重大或证据易灭失的举报应立即组织人员核查。
(四)移办。对不属于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本区域管辖范围的举报,应热情、准确地告知举报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举报或在3个工作日内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履行规范的移交手续。
(五)反馈。举报案件办理结束后应及时反馈。对于上级部门或领导交办的,应在接到举报件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处置情况;对于举报人留有联系方式要求回复的举报,应当在查处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反馈。
(六)归档。举报案件核查结束后,应及时将处理结果填写在举报受理单上并归档,有关材料至少保存2年。
第六条 举报受理应坚持“有报必接、接报必查、有查必果”的原则,受理人要做到认真、细致、热情、诚恳,用语礼貌、文明,不得推诿、拖延、拒绝。
第七条 文化市场举报受理和处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执行保密纪律,不得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做好举报人的保密工作。
第八条 举报受理工作情况列入我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考核评估和行政执法责任制目标管理考评内容。
第九条 对举报有功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办法给予奖励。
第十条 因工作人员违反上述制度而造成执法延误、工作被动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