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检查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分级负责。
第三条 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
第四条 检查考核内容
(一)各基层党支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
(二)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
(三)领导干部执行廉洁自律、廉洁从政各项规定的情况;
(四)党风廉政规章制度建设的情况;
(五)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情况;
(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的情况;
(七)其他需要检查考核的事项。
第五条 检查考核方法:局党委、基层党总支(支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应组织自查,并将自查情况以书面形式,于每年11月中旬报告局党委、纪委;局党委每年底将对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检查考核工作由局党委统一组织,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局纪委也可组织专门考核。
第六条 检查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听取被检查考核单位领导班子的汇报;
(二)组织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民主测评;
(三)组织个别访谈、座谈和明查暗访;
(四)查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资料;
(五)进行综合评定;
(六)采取适当方式,与被检查考核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交换
意见;
(七)通报检查考核结果;
(八)被检查考核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提出整改意见。
第七条 检查考核结束后,应认真进行总结。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意见。
第八条 检查考核结果评定和运用
(一)对检查考核结果的评定,采取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领导班子检查考核的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优秀、合格得票率达到90%以上为"好"的等次;在70-89%之间为"较好"等次;在50-69%之间为"一般"等次;不足50%为"差"等次。领导干部检查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的,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等次。
(二)检查考核结果,按照组织程序及时反馈给被检查考核单位
或被检查考核对象,并在适当范围内予以通报。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检查考核结果分别抄送局纪委,归入干部档案,以此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检查考核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检查考核。检查考核人员和检查考核组负责人应在检查考核材料上签名,对检查考核材料和检查考核报告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对违犯检查考核纪律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