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众还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1.市政府受理机构:天水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办公时间:8:30—12:00、14:30—18: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通信地址:天水市秦州区民主西路34号
邮政编码:741000
联系电话:0938—8213307
网上受理:http://www.tianshui.gov.cn
2.市政府其他部门的受理机构为各部门办公室,具体联系方式见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天水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天水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上下载。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并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邮寄至受理机构。
(2)当面申请。公众可到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当面提交申请材料。
(4)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天水市人民政府网站”“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栏目,直接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受理审查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有效的申请进行登记、编号;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的、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或者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当要求申请人补充或者更正后再予以登记办理。
3.审核答复
受理机构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能在规定时限内答复的,经受理机构负责人同意,可将答复的期限最多延长20个工作日,同时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
受理机构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答复申请人。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对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咨询。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收费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5.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2)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3)本机关不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事宜。
(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