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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tssswj/2025-00048  发布机构  天水市水务局  公开日期  2025-07-18
 文  号   主题分类  水利、水务  失效日期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公开范围  公开  主 题 词 
 著录日期   生效日期 
 组配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索引号: tssswj/2025-00048
发布机构: 天水市水务局
公开日期: 2025-07-18
主题分类: 水利、水务
公开范围: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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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天水市水务局关于清水县永清镇东关村便民桥建设等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通知

2025-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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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水务局关于清水县永清镇东关村便民桥建设等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通知

天市水发〔2025〕69号

清水县交通运输局:

你单位上报的《关于清水县永清镇东关村便民桥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审批的请示》(清交运发〔2025〕127号)、《关于清水县X519红堡-温沟(G566至红堡桥头)段公路建设工程K0+546牛头河大桥防洪评价报告审批的请示》(清交运发〔2025〕128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和《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我局对永清镇东关村便民桥项目、清水县X519红堡-温沟(G566至红堡桥头)段公路建设工程K0+546牛头河大桥防洪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查,并提出了修改意见。会后,报告编制单位对《防洪评价报告》进行了修改完善,经专家组复核,修改后的《防洪评价报告》基本满足要求。经研究,形成最终审查意见(见附件),并同意工程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准予清水县永清镇东关村便民桥建设项目、清水县X519红堡-温沟(G566至红堡桥头)段公路建设工程K0+546牛头河大桥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应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并严格按照《防洪评价报告》审批内容实施,如建设方案发生重大变更,需重新编制《防洪评价报告》,重新审批,逾期须重新履行行政许可手续。


附件:1.清水县永清镇东关村便民桥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2.清水县X519红堡-温沟(G566至红堡桥头)段公路建设工程K0+546牛头河大桥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天水市水务局

2025年7月18日


附件1

清水县永清镇东关村便民桥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天水市水务局在清水县组织召开了《清水县永清镇东关村便民桥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防洪评价报告》)技术审查会,参加会议的有清水县水务局、清水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单位)、天水金思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设计单位)、甘肃国信水利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报告编制单位)代表及相关专家。经现场踏勘,听取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报告编制单位的汇报,与会专家对《防洪评价报告》进行了认真审查,并提出了修改意见。会后,报告编制单位对《防洪评价报告》进行了修改完善,经专家组复核,修改后的《防洪评价报告》基本满足要求。审查意见如下:

一、清水县永清镇东关村便民桥的建设,连通了永清镇马沟村与南峡村,改善了沿线居民出行、农产品运输的通行条件,保证过往车辆和行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意工程建设。

二、同意桥址位置及桥梁建设方案。拟建便民桥位于清水县永清镇东关村,桥梁起点坐标X=3845983.519,Y=605662.035;终点坐标X=3845988.751,Y=605692.184。拟建桥梁处两岸上下游均有已建堤防,桥梁跨堤处堤距为28m,拟建桥梁全长30.6m,跨距16m+13m,宽度8.5m(净6.0m+1×1.25m),上部结构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空心板,下部结构采用重力式扩大基础桥台,桥台嵌入两岸堤身内,桥墩采用柱式桥墩,桥墩地系梁以上桥墩直径为1.2m,桥梁基础为钻孔灌注桩基础,桥梁同组桥墩轴线与河道主流方向一致与桥梁轴线夹角为90°,桥梁设计洪水频率1/25。

三、同意该桥梁按25年一遇防洪标准设防,相应洪峰流量174m3/s,桥位处设计洪水位1365.05m。

四、基本同意《防洪评价报告》壅水高度、壅水长度计算成果。在25年一遇标准洪水下,壅水高度0.33m,壅水长度30.56m;在20年一遇标准洪水下,壅水高度0.34m,壅水长度31.48m。

五、基本同意桥梁下弦高程复核成果。在25年一遇设计洪水位,满足防洪要求的桥梁下弦高程1366.05m,桥梁下弦最低设计高程1366.536m,富余0.486m,故桥梁设计最低下弦高程高于行洪要求的下弦高程,桥梁满足行洪安全的要求。

六、原则同意冲刷深度及桥梁墩(台)基础高程计算成果。在25年一遇设计洪水时,桥墩(台)计算冲刷线高程1356.44m,桥梁设计桩基最高基底高程1348.042m,桥墩基础满足抗冲刷深度要求。

七、原则同意对左右岸现状堤防堤顶高程复核成果。评价范围内左右岸线现状堤防堤顶高程、基础埋置深度均满足20年一遇防洪标准要求。

八、基本同意《防洪评价报告》提出的防洪综合评价、防治与补救措施及结论与建议内容。

九、基本同意《防洪评价报告》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影响分析评价。

十、原则同意施工临时设施及防洪标准。桥梁建设若需在桥墩处修筑临时施工围堰及施工临时道路,其防洪标准可按5年一遇洪水设防,相应洪峰流量73.60m3/s,施工围堰及施工临时道路最低高程需高于1364.49m(5年一遇设计洪水位)。

十一、依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设项目不得占用(影响)防洪抢险通道,施工期确需占用,工程竣工后应按原功能恢复或采取“等效代替”措施,此期间发生的防洪抢险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

十二、桥梁施工前,建设单位应主动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批准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提交施工(包括临时工程)是否占用河滩地等施工方案,协商同意后方可组织施工。

十三、桥梁工程所在南道河属山区性河流,发生洪水时,洪峰陡涨陡跌,汛期河道内严禁堆放施工机具及杂物等,以免影响行洪。如确需在汛期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在汛前按《甘肃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涉河非防洪建设项目施工度汛方案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甘水办防发〔2020〕21号),编制《施工度汛方案》,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后方可施工。

十四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清水县水务局负责工程监督管理。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拆除、清除河道内临时设施及工程弃土弃渣等阻碍行洪的障碍物,并恢复河道(堤防)原貌,确保河道畅通和行洪安全。

十五、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水汛〔2017〕359号)要求,建设单位在项目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前30日内应申请防洪专项验收,未经专项验收,该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十六、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防洪评价报告》审批内容实施,如建设方案发生重大变更,需重新编制《防洪评价报告》,并重新上报审批。建设项目应在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须重新履行水行政许可手续。


附件2

清水县X519红堡-温沟(G566至红堡桥头)段公路建设工程K0+546牛头河大桥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天水市水务局在清水县组织召开了《清水县X519红堡-温沟(G566至红堡桥头)段公路建设工程K0+546牛头河大桥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防洪评价报告》)技术审查会,参加会议的有清水县水务局、清水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单位)、甘肃省交通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设计单位)、甘肃国信水利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报告编制单位)代表及相关专家。经现场踏勘,听取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报告编制单位的汇报,与会专家对《防洪评价报告》进行了认真审查,并提出了修改意见。会后,报告编制单位对《防洪评价报告》进行了修改完善,经专家组复核,修改后的《防洪评价报告》基本满足要求。审查意见如下:

一、清水县X519红堡-温沟(G566至红堡桥头)段公路建设工程K0+546牛头河大桥是清水县加快发展生态经济和产业结构调整的主线道路的一部分,桥梁的建设可提高清水县县城基础设施保障能力,同意工程建设。

二、同意桥址位置及桥梁建设方案。拟建桥梁位于清水县红堡镇西城村,桥梁起点坐标X=3847062.275,Y=597219.467;终点坐标X=3847111.496,Y=597328.908米。拟建桥梁全长127m,桥梁上部结构采用4×30m装配式预应力混凝土小箱梁,先简支后连续,预应力混凝土小箱梁梁高为1.6m,横断面由4片梁组成,桥梁宽度13m;桥梁下部结构0#台采用肋板台,4#台采用柱式台,桥墩采用柱式墩,其中1#~3#涉河桥墩地系梁以上桥墩直径为1.4m,墩台基础采用桩基础。桥梁所涉及的公路等级为三级公路,设计洪水频率1/50,同组桥墩轴线与河道主流方向一致,同组桥墩轴线与桥梁轴线夹角为105°

三、同意该桥梁按50年一遇防洪标准设防,相应洪峰流量1468m3/s,桥位处设计洪水位1324.71m。

四、基本同意《防洪评价报告》壅水高度、壅水长度计算成果。在50年一遇标准洪水下,壅水高度0.25m,壅水长度90.91m;在10年一遇标准洪水下,壅水高度0.20m,壅水长度72.73m。

五、基本同意桥梁下弦高程复核成果。在50年一遇设计洪水位,满足防洪要求的桥梁下弦高程1326.29m,桥梁下弦最低设计高程1327.566m,富余1.276m,故桥梁设计最低下弦高程高于行洪要求的下弦高程,桥梁满足行洪安全的要求。

六、原则同意冲刷深度及桥梁墩(台)基础高程计算成果。在50年一遇设计洪水时,桥墩(台)计算冲刷线高程1313.60m,桥梁设计桩基最高基底高程1291.625m,桥墩基础满足抗冲刷深度要求。

七、原则同意对左右岸现状堤防堤顶高程复核成果。评价范围内左右岸线现状堤防堤顶高程、基础埋置深度均满足10年一遇防洪标准要求。

八、基本同意《防洪评价报告》提出的防洪综合评价、防治与补救措施及结论与建议内容。

九、基本同意《防洪评价报告》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影响分析评价。

十、原则同意施工临时设施及防洪标准。桥梁建设若需在桥墩处修筑临时施工围堰及施工临时道路,其防洪标准可按5年一遇洪水设防,相应洪峰流量286m3/s,施工围堰及施工临时道路最低高程需高于1321.36m(5年一遇设计洪水位)。

十一、依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设项目不得占用(影响)防洪抢险通道,施工期确需占用,工程竣工后应按原功能恢复或采取“等效代替”措施,此期间发生的防洪抢险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

十二、桥梁施工前,建设单位应主动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批准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提交施工(包括临时工程)是否占用河滩地等施工方案,协商同意后方可组织施工。

十三、桥梁工程所在牛头河属山区性河流,发生洪水时,洪峰陡涨陡跌,汛期河道内严禁堆放施工机具及杂物等,以免影响行洪。如确需在汛期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在汛前按《甘肃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涉河非防洪建设项目施工度汛方案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甘水办防发〔2020〕21号),编制《度汛方案》,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后方可施工。

十四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清水县水务局负责工程监督管理。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拆除、清除河道内临时设施及工程弃土弃渣等阻碍行洪的障碍物,并恢复河道(堤防)原貌,确保河道畅通和行洪安全。

十五、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水汛〔2017〕359号)要求,建设单位在项目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前30日内应申请防洪专项验收,未经专项验收,该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十六、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防洪评价报告》审批内容实施,如建设方案发生重大变更,需重新编制《防洪评价报告》,并重新上报审批。建设项目应在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须重新履行水行政许可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