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  tssswj/2025-00041  发布机构  天水市水务局  公开日期  2025-06-26
 文  号   主题分类  水利、水务  失效日期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公开范围  公开  主 题 词 
 著录日期   生效日期 
 组配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索引号: tssswj/2025-00041
发布机构: 天水市水务局
公开日期: 2025-06-26
主题分类: 水利、水务
公开范围: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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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天水市水务局关于天水市秦州区驮阳尾矿库项目尾矿输送管道下穿花园河工程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通知

2025-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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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水务局关于天水市秦州区驮阳尾矿库项目尾矿输送管道下穿花园河工程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通知

天市水发〔2025〕59号

甘肃省天水李子金矿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关于审查甘肃省天水李子金矿有限公司驮阳尾矿库尾矿输送管道下穿花园河工程防洪评价报告的请示》(甘李金〔2025〕28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和《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我局对天水市秦州区驮阳尾矿库项目尾矿输送管道下穿花园河工程防洪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查,并提出了修改意见。会后,报告编制单位对《防洪评价报告》进行了修改完善,经专家组复核,修改后的《防洪评价报告》基本满足要求。经研究,形成最终审查意见(见附件),并同意工程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准予天水市秦州区驮阳尾矿库项目尾矿输送管道下穿花园河工程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应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并严格按照《防洪评价报告》审批内容实施,如建设方案发生重大变更,需重新编制《防洪评价报告》重新审批,逾期须重新履行行政许可手续。


附件:天水市秦州区驮阳尾矿库项目尾矿输送管道下穿花园河工程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天水市水务局

2025年6月26日


附件


天水市秦州区驮阳尾矿库项目尾矿输送管道下穿花园河工程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天水市水务局在秦州区组织召开了《天水市秦州区驮阳尾矿库项目尾矿输送管道下穿花园河工程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防洪评价报告》)技术审查会,参加会议的有天水市秦州区水务局、甘肃省天水李子金矿有限公司(建设单位)、长春黄金设计院有限公司(设计单位)、甘肃甘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报告编制单位)及相关专家。经现场踏勘,听取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报告编制单位的汇报,与会专家对《防洪评价报告》进行了认真审查,并提出了修改意见。会后,报告编制单位对《防洪评价报告》进行了修改完善,经专家组复核,修改后的《防洪评价报告》基本满足要求。审查意见如下:

一、甘肃省天水李子金矿有限公司现有尾矿干堆场库容已超出批复使用年限,近三年尾矿主要通过自有和外联砖厂进行制砖综合利用,受房地产市场影响,尾矿综合利用突然下降,尾矿处理库容受限,严重制约企业持续发展。甘肃省天水李子金矿有限公司计划对低品位资源进行综合利用并对外围有潜力矿源进行整合扩大生产,尾矿量相应增加,新建新的驮阳沟尾矿库及外输管道工程十分必要,同意尾矿输送管道下穿花园河工程。

二、同意尾矿输送管道下穿花园河建设方案。工程建设位置距花园河入永宁河口3.34km,管涵采用抗渗等级P8的C30钢筋混凝土结构1.5m×1.8m圆拱直墙式箱涵下穿河道,涉河总长58m。右岸入河点坐标X=3789838.2017,Y=35580033.1993;左岸出河点坐标X=3789848.0666,Y=35580024.8200。管道走向水流方向之间的夹角为70°,内部设DN=180(160)无缝钢管3根(其中尾矿管2根,一用一备;回水管1根)。在管道最低点(距离河道右岸16m处)设置事故池,事故池容积72m3,采用C30抗渗钢筋混凝土浇筑。初步设计批复尾矿库工程等级为三等,管道工程年输送尾矿72万t,建设规模为小型,防护等级为Ⅲ等。工程拟将河道分两段进行围堰大开挖施工,围堰采用重力土石堰,迎、背水面坡度均为1:1,在围堰底侧和迎水面一侧使用1.5mmHDPE土工膜做隔水层,堰体顶部宽度2m,围堰高度1m。

三、同意尾矿输送管道按20年一遇防洪标准设防,相应洪峰流量97.6m3/s;现状堤防10年一遇防洪标准复核,相应洪峰流量64.7m3/s;工程安排在非汛期施工,施工导流围堰按5年一遇非汛期最大洪水设防,相应洪峰流量3.45m3/s。

四、基本同意《防洪评价报告》河床演变分析结论。管道穿越断面上下游河段两岸相对稳固,横向基本稳定,发生洪水时,河道将发生冲刷,洪水过后河道逐步淤积,纵向也处于相对稳定状态。

五、基本同意《防洪评价报告》防洪评价分析与计算成果。水文分析方法合理,计算成果基本可靠;涉河工程为河床下穿工程,不存在壅水和阻水影响;管道冲刷安全高程复核基本合理,管道底部高程1478.66~1478.67m,顶部高程1481.06~1481.07m,20年一遇洪水冲刷满足防洪要求的管道顶高程1481.39m,高于管顶富余0.32~0.33m,河底高程483.32m,整体埋深不小于2m,设计埋深是安全的;堤防及岸坡计算稳定性较好。

六、同意《防洪评价报告》提出的防洪综合评价、防治补救措施及结论建议。施工阶段要确保已批复环保、水保、安全等各类保障措施的落实。

七、基本同意《防洪评价报告》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影响分析评价。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不低于原标准的要求,由秦州区水务局监督对施工过程中损坏堤防、供水管道等设施进行恢复,涉及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八、依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设项目不得占用(影响)防洪抢险通道,施工期确需占用,工程竣工后应按原功能恢复或采取“等效代替”措施,此期间发生的防洪抢险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

九、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主动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批准文件、施工组织方案,提交施工(包括临时工程)是否占用河滩地等施工方案,协商同意后方可组织施工。

十、工程若安排在汛期施工,建设单位应按《甘肃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涉河非防洪建设项目施工度汛方案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甘水办防发〔2020〕21号),编制《度汛方案》,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后方可施工。

十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天水市秦州区水务局负责该工程施工期间影响河道行洪等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清除河道内临时设施及工程弃土弃渣等阻碍行洪的障碍物,确保河道畅通和行洪安全。

十二、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水汛〔2017〕359号)要求,建设单位在项目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前30日内应申请防洪专项验收,未经专项验收,该项目不得投入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