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 tssswj/2025-00040 | 发布机构 | 天水市水务局 | 公开日期 | 2025-06-25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水利、水务 | 失效日期 | ||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
| 公开范围 | 公开 | 主 题 词 | |||
| 著录日期 | 生效日期 | ||||
| 组配分类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 索引号: | tssswj/2025-00040 |
|---|---|
| 发布机构: | 天水市水务局 |
| 公开日期: | 2025-06-25 |
| 主题分类: | 水利、水务 |
| 公开范围: | 公开 |
| 著录日期: | |
| 组配分类: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天水市水务局关于清水县旧城区自来水管网扩建工程涉南道河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通知
天水市水务局关于清水县旧城区自来水管网扩建工程涉南道河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通知
天市水发〔2025〕58号
甘肃水务清水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关于清水县城区供水管网漏损治理及智慧水务建设项目南峡片区供水管道改线工程防洪评价报告的请示》(甘水务清水发〔2025〕7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和《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我局对清水县旧城区自来水管网扩建工程涉南道河防洪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查,并提出了修改意见。会后,报告编制单位对《防洪评价报告》进行了修改完善,经专家组复核,修改后的《防洪评价报告》基本满足要求。经研究,形成最终审查意见(见附件),并同意工程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准予清水县旧城区自来水管网扩建工程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的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应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并严格按照《防洪评价报告》审批内容实施,如建设方案发生重大变更,需重新编制《防洪评价报告》重新审批,逾期须重新履行行政许可手续。
附件:清水县旧城区自来水管网扩建工程涉南道河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天水市水务局
2025年6月25日
附件
清水县旧城区自来水管网扩建工程涉南道河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天水市水务局在清水县组织召开了《清水县旧城区自来水管网扩建工程涉南道河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防洪评价报告》)技术审查会。参加会议的有清水县水务局、甘肃水务清水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单位)、兰州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设计单位)、甘肃源正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报告编制单位)代表及相关专家。经现场踏勘,听取了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报告编制单位的汇报,与会专家对《防洪评价报告》进行了认真评审,并提出了修改意见。会后,报告编制单位对《防洪评价报告》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经专家组复核,修改后的《防洪评价报告》基本满足要求。审查意见如下:
一、清水县旧城区自来水管网扩建工程可解决永清镇南峡村、双场新农村及周边供热公司、众友驾校、天祥商砼站等生产生活用水问题,该工程的建设是必要的,同意工程建设。
二、同意《防洪评价报告》管线位置及建设方案。清水县旧城区自来水管网扩建工程涉南道河供水管线位于清水县县城区,管道从清水县人民医院东南侧泰山路南道河桥上游侧进入河道,沿南道河左岸河滩埋设,河道内埋设段全长2.8km,河道内管线起点K0+006.1,坐标为:X=3846983.027,Y=605741.494,终点K2+193.802坐标为:X=3844672.025,Y=605699.603。管道南道河埋设起点位置距离下游南道河入牛头河河口约840m。
三、同意管道按20年一遇防洪标准设防,30年一遇洪水标准校核。设计20年一遇洪峰流量155m3/s,相应洪水位1427.23~1383.93m,校核30年一遇洪峰流量181m3/s。相应洪水位1427.37~1384.04m。
四、原则同意冲刷深度及管顶高程计算结论。在20年一遇设计洪水时,一般冲刷最大深度为0.77~1.15m,管道埋深安全富余值为1.16~1.54m,30年一遇校核洪水位,管道工程所在南道河段一般冲刷最大深度为0.94~1.27m,管道埋深安全富余值为1.04~1.37m,冲刷线均高于管道埋深,管道工程埋深满足抗冲刷深度要求。
五、基本同意《防洪评价报告》提出的防洪综合评价、防治与补救措施及结论与建议内容。
六、基本同意《防洪评价报告》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影响分析评价。
七、依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设项目不得占用(影响)防洪抢险通道,施工期确需占用,工程竣工后应按原功能恢复或采取“等效代替”措施,此期间发生的防洪抢险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
八、管道敷设施工前,建设单位应主动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批准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提交施工(包括临时工程)是否占用河滩地等施工方案,协商同意后方可组织施工。
九、南道河为山区性河流,发生洪水时,洪峰陡涨陡跌,汛期河道内严禁堆放施工机具及杂物以免影响行洪。如确需在汛期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在汛前按《甘肃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涉河非防洪建设项目施工度汛方案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甘水办防发〔2020〕21号),编制《度汛方案》,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后方可施工。
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清水县水务局负责工程监督管理。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清除河道内临时设施及工程弃土弃渣等阻碍行洪的(构)物,并恢复河道及两岸堤防原貌,确保河道畅通和行洪安全。
十一、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水汛〔2017〕359号)要求,建设单位在项目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前30日内应申请防洪专项验收,未经专项验收,该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十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防洪评价报告》审批内容实施,如建设方案发生重大变更,需重新编制《防洪评价报告》,重新审批,建设项目应在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须重新履行行政许可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