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 | tssswj/2025-00015 | 发布机构 | 天水市水务局 | 公开日期 | 2025-01-23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水利、水务 | 失效日期 |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
公开范围 | 公开 | 主 题 词 | |||
著录日期 | 生效日期 | ||||
组配分类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索引号: | tssswj/2025-00015 |
---|---|
发布机构: | 天水市水务局 |
公开日期: | 2025-01-23 |
主题分类: | 水利、水务 |
公开范围: | 公开 |
著录日期: | |
组配分类: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天水市水务局关于甘谷县巩川散渡河桥危桥改造工程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通知
天水市水务局关于甘谷县巩川散渡河桥危桥改造工程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通知
天市水发〔2025〕11号
甘谷县交通运输局:
你单位上报的《关于申请甘谷县巩川桥桥梁建设工程防洪评价报告审查的请示》(谷交字〔2024〕165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和《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工程防洪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查,并提出了修改意见。会后,报告编制单位对《防洪评价报告》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经专家组复核,修改后的《防洪评价报告》基本满足要求。经研究,形成最终审查意见(见附件),并同意工程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甘谷县巩川散渡河桥危桥改造工程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应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年内开工建设,并严格按照《防洪评价报告》审批内容实施,如建设方案发生重大变更,需重新编制《防洪评价报告》重新审批,逾期须重新履行行政许可手续。
附件:甘谷县巩川散渡河桥危桥改造工程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天水市水务局
2025年1月23日
附件
甘谷县巩川散渡河桥危桥改造工程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天水市水务局在甘谷县组织召开了《甘谷县巩川散渡河桥危桥改造工程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防洪评价报告》)技术审查会,参加会议的有甘谷县水务局、甘谷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单位)、中晟汇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设计单位)、甘肃景乔项目咨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报告编制单位)及相关专家。经现场踏勘,听取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报告编制单位的汇报,与会专家对《防洪评价报告》进行了认真审查,并提出了修改意见。会后,报告编制单位对《防洪评价报告》进行了修改完善,经专家组复核,修改后的《防洪评价报告》基本满足要求。审查意见如下:
一、甘谷县巩川桥桥梁属于危桥改造工程,由于原有桥梁低矮短小,卧伏于河道,严重影响河道行洪,暴雨期间威胁过往车辆和行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时常导致交通中断,拆除旧桥进行改造,是解决两岸通行条件,消除防洪隐患和交通安全的最有效措施,同意工程建设。
二、同意《防洪评价报告》桥址位置及桥梁建设方案。拟新建桥梁在旧桥桥址位置进行建设,位于甘谷县安远镇巩川村,桥梁设计全长81.06m,设计轴线与河道呈90°夹角,桥梁起点桩号K0+150.47,坐标X=3858560.879,Y=526512.0759;终点桩号K0+231.53,坐标X=3858527.5634,Y=526585.57;桥梁中心桩号K0+191。巩川桥桥墩均为圆端形桥墩,直径1.3m,桥墩顺水流方向布设,桥梁轴线的法线与主水流方向夹角0°。桥梁上部结构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简支小箱梁,桥面连续,跨径组合为3×25m,下部结构采用柱式墩台、钻孔灌注桩基础采用摩擦型桩,桥面宽度为净6.0+2×1.5m,全宽9.0m;结构横断面由2片边梁和1片中梁组成,边梁顶宽285cm,中梁顶宽240cm,两道湿接缝宽度均为45cm;梁厚为140cm,预制最大吊装重量边梁801KN、中梁744KN;板顶铺装10cm厚的C50钢筋混凝土找平层+10cm厚的沥青混凝土面层,桥面双向横坡为±2.0%,横坡通过垫石及桥面铺装厚度进行调整。
三、同意建设导流堤共计110m,墙高为9.0~10.0m,其中巩川桥左岸0号桥台上游30m、下游30m、堤高10.0m,基础高1.3m;右岸3号桥台上游20m,下游30m,堤高9.0m,基础高1.3m,均采用C20片石砼砌筑,施工时确保墙基础埋深3.0m。
四、同意该桥梁按50年一遇防洪标准设防,相应洪峰流量(散渡河)2230m3/s,桥位处设计洪水位1286.64m。导流堤按10年一遇防洪标准设防,相应洪峰流量1170.0m3/s,设计洪水位1285.14m。
五、基本同意桥梁下弦高程复核。巩川桥涉散渡河桥墩2个,在50年一遇标准洪水下,桥位处最大壅水高度为0.21m,波浪高度0.10m,桥下净空安全值1.5m,满足行洪要求的桥梁下弦最低高程1288.45m,桥梁下弦最低高程1290.21m,富余1.76m,故桥梁设计最低下弦高程高于行洪要求的下弦高程,桥梁满足行洪要求。
六、原则同意冲刷深度及桥梁墩(台)基础高程计算结论。在50年一遇洪水时,涉水桥墩(台)设计桥梁桩基基底高程为1249.0m,低于冲刷线高程1274.25m,桥墩基础满足抗冲刷深度要求。
七、原则同意对左右岸新建导流堤堤顶高程、基础埋深复核成果。评价范围内散渡河工程段新建导流堤段堤顶高程高于计算堤顶高程,基础埋深大于计算冲刷深度,满足10年一遇防洪要求。
八、基本同意《防洪评价报告》提出的防洪综合评价、防治与补救措施及结论与建议内容。
九、基本同意《防洪评价报告》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影响分析评价。
十、原则同意施工临时设施及防洪标准。建设桥梁若需在桥墩处修筑临时施工围堰及施工临时道路,其防洪标准可按5年一遇洪水设防,相应洪峰流量763m3/s。
十一、依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设项目不得占用(影响)防洪抢险通道,施工期确需占用,工程竣工后应按原功能恢复或采取“等效代替”措施,此期间发生的防洪抢险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
十二、桥梁施工前,建设单位应主动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批准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及河道清淤方案,提交施工(包括临时工程)是否占用河滩地等施工方案,协商同意后方可组织施工。
十三、散渡河属山区性河流,发生洪水时,洪峰陡涨陡跌,汛期河道内严禁堆放施工机具及杂物以免影响行洪。如确需在汛期施工时,建设单位应按《甘肃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涉河非防洪建设项目施工度汛方案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甘水办防发〔2020〕21号),编制《度汛方案》,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后方可施工。
十四、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甘谷县水务局负责该工程施工期间影响河道行洪等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清除河道内临时设施及工程弃土弃渣等有阻碍行洪的障碍物,确保河道畅通和行洪安全。
十五、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水汛〔2017〕359号)要求,建设单位在项目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前30日内应申请防洪专项验收,未经专项验收,该项目不得投入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