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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38360764U/2021-04501  发布机构  天水市水务局  公开日期  2021-08-09
 文  号   主题分类   失效日期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公开范围  公开  主 题 词 
 著录日期  2021-08-09  生效日期 
 组配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索引号: 38360764U/2021-04501
发布机构: 天水市水务局
公开日期: 2021-08-09
公开范围: 公开
著录日期: 2021-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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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天水市水务局关于葫芦河天水市秦安县城段水质保障及生态修复工程防洪评价复核报告的审查意见

2021-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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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水务局关于

葫芦河天水市秦安县城段水质保障

及生态修复工程防洪评价复核报告的审查意见

天市水发〔2021〕265号

秦安县水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申请对葫芦河天水市秦安县城段水质保障及生态修复工程防洪影响分析复核报告进行审查的报告》(秦水发〔2021〕176号)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河道管理有关法律法规。2017年10月 26日,市水务局组织秦安县水务局、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相关专家对甘肃河海水利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葫芦河天水市秦安县城段水质保障及生态修复工程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防洪评价报告》)进行了评审。2017年11月 29日以天市水发〔2017〕377号文对《防洪评价报告》进行了批复,工程实施阶段由于各种原因致工程设计方案及建设内容发生变更,故原批复的《防洪评价报告》废止。

2021年4月,秦安县水务局根据变更后的建设内容及工程施工进展情况又委托甘肃北启航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编制了《葫芦河天水市秦安县城段水质保障及生态修复工程防洪评价复核报告》(以下简称《防洪评价复核报告》)。

2021年7月3日,天水市水务局又组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相关专家,对《防洪评价复核报告》进行了评审,针对报告编制中的问题,专家组提出《修改意见》。会后,编制单位对报告进行了修改完善,经专家组复核,修改后的《防洪评价复核报告》内容较全面,满足深度要求,现形成如下审查意见:

一、同意项目建设

葫芦河天水市秦安县城段水质保障及生态修复工程的实施,可有效改善秦安县水生态和水环境,促进秦安县河道综合治理进程,解决葫芦河、藉河、渭河水质保障。工程的建设,对提高天水市秦安县城区段沿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水平和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工程建设十分必要。

二、同意防洪标准及运行方式

按照《防洪标准》(GB50201-2014)及《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17)规定,同意《防洪评价复核报告》将葫芦河天水市秦安县城段水质保障及生态修复工程防洪标准确定为20年一遇洪水设计。泄洪槽运行标准为2~4年一遇洪水,相应洪峰流量780m3/s。当洪峰流量≧780m3/s时,主河道3座合页坝塌坝与泄洪槽同时泄洪。

三、同意评价范围及评价对象

《防洪评价复核报告》确定的评价范围为:上起秦安县第二中学对面3#桥下至污水处理厂,葫芦河县城段河道总长6.4km(主要包括上游700m河道蓄水沉沙段,2.592km河道水域,2.68km河堤左岸尾水净化人工湿地生态活水公园,以及上、下游各200m连接段)。左右岸以原建堤防为界。评价对象为:3座合页坝工程、污泥处理池工程、鼓风机房工程、中导墙工程、人工湿地氧化塘工程、两岸堤防及评价范围内其它建(构)筑物。

四、同意防洪评价计算成果

1.同意该《防洪评价复核报告》水文洪水计算,确定葫芦河秦安水文站(西小河以上段)20年一遇洪峰流量为2799m3/s,5年一遇洪峰流量为1303m3/s,2年一遇洪峰流量为491m3/s;西小河以下至南小河以上段20年一遇洪峰流量为2865m3/s,5年一遇洪峰流量为1334m3/s,2年一遇洪峰流量为502m3/s;南小河以下段20年一遇洪峰流量为2938m3/s,5年一遇洪峰流量为1367m3/s,2年一遇洪峰流量为515m3/s。

2.同意洪水位计算成果

《防洪评价复核报告》在评价范围内河段共布置施测22个横断面(基本涵盖了6.4km河道内主要建筑物),水面线计算采用水力能量方程分别计算了河道实施工程前、后各断面20年一遇设计洪水位。评审认为:河道断面选取合理,数量涵盖全面,计算成果基本可信。

3.基本同意壅水高度、壅水长度计算成果

本《防洪评价复核报告》根据工程平面布置,对可能产生壅水的8个断面遇20年一遇洪水时进行壅水计算,其壅水高度0.05~0.90m,壅水长度为72.9m~680.1m;但随着工程完建和河道整治后壅水高度可减小,壅水长度也会减短,对上游河段不产生明显影响。

4.同意评价范围内堤防、建(构)筑物冲刷深度复核计算成果

《防洪评价复核报告》提出,在现状河宽情况下,评价范围内左右岸堤防、消力池基础均满足抗冲刷要求,但在归属口3/4处河段已超出基础埋深,越往下影响越大,按照中导墙归属口布置型式,需对归属口末端上下游50m范围内河道右岸堤防基础应采取加深加固的防冲措施。

评审认为:评价复核计算方法正确,计算成果可信,提出的补救措施可行。建设单位应予以采纳,并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

5.同意堤防堤顶高程复核计算成果

《防洪评价复核报告》提出,工程实施后,南小河汇口以上各断面防堤顶高程均满足20年一遇洪水标准下防洪要求。但南小河汇口以下各断面(桩号ZK3+278~5+383)左右岸堤防顶高程均不满足20年一遇洪水的防洪要求;差值左岸-0.10-0.80m、右岸-0.14~-0.55m,该段左右岸堤防应采取加高措施防护。

评审认为:评价复核计算方法正确,计算成果可信,提出的补救措施可行,建设单位应予以采纳,并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

五、关于防洪综合评价

原则同意《防洪评价复核报告》提出的防洪综合评价结论。应补充完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内容,按照已批复的施工度汛方案施工,并提出施工后清淤河道相关要求。

六、关于防治补救措施及结论建议

原则同意防治补救措施及结论建议。应在上游适宜位置设立水情预警预报站,确保汛期防汛调度安全;补充人工滨河公园的开启条件和开启方式,完善补救措施;加强汛期巡查检查,严密观察鼓风机房对行洪的影响,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确保河道行洪安全。

七、对工程建设管理的几点意见

1.建设单位应按照《防洪评价复核报告》提出的措施进行工程补救:⑴对南小河汇口以下(桩号2+840~5+383)2.543km左右岸堤防堤顶高程进行加高加固;⑵对中导墙归属口末端上、下游50m范围内河道右岸堤防基础进行加深加固,使其满足抗冲刷要求;⑶优化尾水净化人工湿地生态活水公园工程设计,公园内不得建设高于原河床面高程的建(构)筑物及其它设施,不得种植对防洪有影响的树木。⑷设立水情预警预报站,加强汛期巡查检查,采取积极防范措施,确保群众生命安全,确保河道行洪安全。

2.应认真处理好评价范围内涉及的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解决好秦安水文站、跨河桥梁、穿河管道等工程建设中的其他问题。

3.葫芦河汛期洪峰流量较大,应按照天水市水务局《关于黄河中上游葫芦河天水市秦安段水质保障及生态修复工程2021年施工度汛方案的审查意见》(天市水发〔2021〕149号)要求,落实各项防汛措施,确保河道内施工安全。

4.葫芦河天水市秦安段水质保障及生态修复工程建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属涉水建(构)筑物,工程运行管理应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汛期防汛调度和河道管理相关要求。

5.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秦安县水务局负责工程实施的监督管理。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清除河道内临时设施和工程弃渣等有阻碍行洪的障碍物,严禁在河道内再建设任何形式的阻水建(构)筑物,确保河道畅通、行洪安全。

6.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办河湖〔2020〕177号)规定,加强对防洪补救措施实施监管,防洪补救措施需与涉河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7.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防洪评价复核报告》内容实施,如建设方案再次发生变更,需重新编制《防洪评价报告》,重新审批。建设项目应在三年内完成工程建设,逾期须重新履行行政许可手续。

天水市水务局

2021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