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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38360764U/2021-04471  发布机构  天水市水务局  公开日期  2021-08-05
 文  号   主题分类   失效日期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公开范围  公开  主 题 词 
 著录日期  2021-08-05  生效日期 
 组配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索引号: 38360764U/2021-04471
发布机构: 天水市水务局
公开日期: 2021-08-05
公开范围: 公开
著录日期: 2021-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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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天水市水务局关于中节能秦州华岐25MW分散式风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2021-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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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水务局关于中节能秦州华岐25MW

分散式风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天市水发〔2021〕212号

中节能(天水)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中节能秦州华岐25MW分散式风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请示》(天水风电〔2021〕9号)收悉。2021年6月10日市水务局组织专家对该方案报送稿进行了技术评审,经修改完善,评审专家组复核后认为:该方案基本达到了水土保持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现批复如下。

一、工程概况

本项目位于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牡丹镇、平南镇、皂郊镇、华岐乡等乡镇境内。项目区中心坐标为105°35′40.52″~105°38′19.52″,34°24′53.41″~34°23′1.70″。项目区四至坐标见下表。

 

编号

东经

北纬

W01

105°35′40.52″

34°24′53.41″

W02

105°35′45.87″

34°24′38.98″

W03

105°36′1.57″

34°24′52.07″

W04

105°35′39.17″

34°24′7.06″

W05

105°38′6.00″

34°23′13.18″

W06

105°38′19.52″

34°23′7.76″

W07

105°38′38.10″

34°23′1.70″

W08

105°37′57.12″

34°23′20.99″

该项目为新建建设类项目。项目总占地面积6.76hm2,其中:永久占地0.72hm2,临时占地6.04hm2。风机及箱变区占地2.76hm2,集电线路区占地0.09hm2,施工及检修道路区占地3.55hm2,施工生产生活区占地0.36hm2。占地类型为其他草地、裸地。均属天水市秦州区管辖。

项目建设内容:本项目装机容量25MW,由7台单机容量3.3MW和1台1.9MW风电机组、8台箱式变电站、1回35kv集电线路(电缆及架空线路)、施工及检修道路10.6km组成。

工程土石方:本项目建设期土石方挖方8.22万m3,填方9.99万m3,调配利用0.67万m3,借方1.77万m3(外购砂石用料1.77万m3),无弃方。

工程概算总投资17815.02万元,其中土建投资为353.82万元。项目资金来源为银行贷款和企业自筹。

 

本项目计划于2021年6月开工,2021年12月完工,建设工期6个月。设计水平年为2022年。

二、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同意该报告书编制深度为可行性研究阶段。本项目位于甘青宁黄土丘陵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和省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4-2018)的规定,项目区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按照西北黄土高原区建设类项目一级标准执行。至设计水平年,水土流失治理度达到98.08%,土壤流失控制比达到0.84,渣土防护率达到96%,林草植被恢复率达到97.39%,林草覆盖率达到39.64%,表土保护率达到94.81%。

(二)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

(三)基本同意本阶段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为6.76hm2。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布设。

(五)基本同意项目水土保持估算总投资110.57万元。其中水土保持补偿费9.46万元。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三、在项目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工程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和运行期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和监测工作,并按规定向市水务局和秦州区水务局水土保持管理部门提交监测实施方案、监测季报及总结报告。

(四)基本同意该项目取土及弃土(石)方综合利用方案。中节能(天水)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承担土方运输过程中的水土流失防治主体责任,并督促相关协议单位认真做好水土流失防护工作。

(五)本项目的地点、规模、面积、土石方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

四、依法履行水土保持其他有关法定义务

(一)按照法律规定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9.46万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要求,本工程在投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报送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竣工验收,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三)建设单位要认真履行水土流失防治主体责任,并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其它

建设单位要将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时分送项目所在地的水行政管理部门。

 

天水市水务局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