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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38360764U/2021-04462  发布机构  天水市水务局  公开日期  2021-08-04
 文  号   主题分类   失效日期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公开范围  公开  主 题 词 
 著录日期  2021-08-04  生效日期 
 组配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索引号: 38360764U/2021-04462
发布机构: 天水市水务局
公开日期: 2021-08-04
公开范围: 公开
著录日期: 2021-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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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天水市水务局关于葫芦河流域安伏镇至秦安县城段生态保护污水收集管网项目—叶堡镇污水收集管网工程防洪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2021-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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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市水发〔2021〕167号

秦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葫芦河流域安伏镇至秦安县城段生态保护污水收集管网项目—叶堡镇污水收集管网工程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申请》(秦住建发〔2021〕65号)收悉。葫芦河流域安伏镇至秦安县城段生态保护污水收集管网项目—叶堡镇污水收集管网工程在未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已开工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河道管理有关法律法规,2021年4月 18 日,市水务局组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相关专家对首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编制的《葫芦河流域安伏镇至秦安县城段生态保护污水收集管网项目—叶堡镇污水收集管网工程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防洪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查。经现场踏勘、听取汇报,专家组对《防洪评价报告》进行了认真审查,并提出了《修改意见》。会后,编制单位对《防洪评价报告》进行了修改完善,经专家组复核,修改后的《防洪评价报告》满足要求,现形成如下审查意见: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葫芦河流域安伏镇至秦安县城段生态保护污水收集管网项目—叶堡镇污水收集管网工程位于秦安县叶堡镇、安伏镇及秦安县城区境内,管线走向基本沿显清河及葫芦河河道及岸滩敷设,设计排污流量3500m3/d,管道采用钢筋混凝土管,管径 ΦDN400-DN600,敷设管线总长度17.79km。其中显清河新阳至蔡家牌楼段长3.79km,葫芦河叶堡镇至秦安县二中段长 14.00km。葫芦河流域安伏镇至秦安县城段生态保护污水收集管网项目—叶堡镇污水收集管网工程是秦安县生态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的一部分,它的建成可有效改善秦安县葫芦河流域水环境,对实施“绿水青山”战略具有重要意义,工程建设十分必要。

二、同意评价范围内防洪标准

根据《防洪标准》(GB50201-2014)和《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防洪标准》(SL252-2017)的规定,同意《防洪评价报告》将葫芦河流域安伏镇至秦安县城段生态保护污水收集管网项目—叶堡镇污水收集管网工程防洪标准确定为30年一遇洪水复核。

三、同意评价范围及评价对象

葫芦河流域安伏镇至秦安县城段生态保护污水收集管网项目—叶堡镇污水收集管网基本沿显清河、葫芦河河道铺设,总长度17.79km,其中显清河新阳至蔡家牌楼段3.79km,葫芦河叶堡至秦安县城段14.00km。

评价对象主要为评价范围内17处穿越河段,总长度 780 m(其中显清河穿越11处,穿越长度 387 m;葫芦河穿越6处,穿越长度 393 m);顺河共8段,其中显清河2段,葫芦河6段,总长度 7797 m;提水泵站2座(其中1#泵站在河道外滩地,2#泵站在河道内)及其他有可能影响行洪的建(构)筑物。

四、原则同意防洪评价报告技术路线

原则同意该报告以收集显清河、葫芦河流域河道水文、泥沙、历史洪水、河道冲淤演变及河势变化资料,采用现场踏勘、河道测量、资料分析和水文计算等方法进行防洪评价计算,按照计算成果进行综合分析评价,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防治与补救措施、结论与建议的技术路线。

五、同意防洪评价计算结果

1. 同意该《防洪评价报告》设计洪水计算,确定显清河汇口以上30年一遇洪峰流量为920m3/s;葫芦河(显清河汇口以上河段)30年一遇洪峰流量为2788m3/s;显清河汇口至秦安水文站以上河段2899m3/s;秦安水文站及以下河段为2914 m3/s。

2. 同意水面线计算成果

本评价报告水面线计算采用水力能量方程(伯努利方程方程)计算,确定显清河管道穿越工程1-26#断面30年一遇设计洪水位为1218.83-1203.70m;葫芦河管道穿越工程27-101#断面30年一遇设计洪水位为1207.94-1176.05m;其成果基本正确。

3.同意冲刷深度及管顶埋深计算成果

本评价报告复核满足防洪冲刷深度要求的管顶埋深采用《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2013)中护岸平顺冲刷深度计算公式和《公路工程水文勘测设计规范》(JTG C30-2015)64-1修正式计算,经合理性分析后,采用《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2013)成果。

⑴穿河段:显清河穿河段11处。计算冲刷深度1.82-2.09m,考虑0.8m安全值后,满足防洪要求的管顶埋深为2.62-2.89m,与设计管顶埋深值2.9比较,管顶埋深富余0.28-0.01m,满足30年一遇洪水抗冲要求;葫芦河穿河段6处,计算冲刷深度2.24-2.88m,考虑0.8m安全值后,满足防洪要求的管顶埋深为3.04-3.68m,与设计管顶埋深值3.98m比较,管顶埋深富余0.94~0.30m,满足30年一遇洪水抗冲要求。

⑵顺河段:显清河顺河段2处。计算冲刷深度1.97~2.07m,考虑0.8m安全值后,满足防洪要求的管顶埋深为2.77~2.87m,与设计管顶埋深值2.9比较,管顶埋深富余0.13~0.03m,满足30年一遇洪水抗要求;葫芦河顺河段6处,计算冲刷深度2.62~3.14m,考虑0.8m安全值后,满足防洪要求的管顶埋深为3.42~3.94m,与设计管顶埋深值3.98m比较,管顶埋深富余0.56~0.04m,满足30年一遇洪水抗冲要求。

⑶1#泵站满足安全行洪要求的顶高程为1205.72m、2#泵站为1184.38m。设计1#泵站顶高程1205.8m,2#泵站顶高程1186.2m。基础埋深:葫芦河2#泵站建设在河道范围内,计算冲刷深度4.69m,考虑0.8m安全值后为5.49m,与设计埋深14.8m比较,富余值9.31m,满足30年一遇洪水抗冲要求。因此,1#泵站、2#泵站均满足30年一遇洪水行洪要求。专家组认为:评价单位计算方法正确,成果可行。

六、基本同意防洪综合评价

基本同意该《防洪评价报告》提出的防洪综合评价。

七、同意防治补救措施及结论建议

原则同意《防洪评价报告》提出的防治与补救措施、结论与建议。

八、工程建设管理的几点意见

1.建设、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优化工程设计,尽量减少管线穿越河道次数及长度,不得在河道内建设高于河床面以上的永久性建(构)筑物。本工程设计在河道内建有诸多高于现状河床的检修井(设计高出现状河床0.5m)和在葫芦河(县城段)建有2#污水加压泵站,应降低检修井井口高度和调整污水加压泵站位置。

2.本管网工程在河道内横向穿越次数较多,顺河敷设管网距离太长,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河道遭受污染和行洪安全的风险。因此,工程建设期间,建设单位一定要加强对工程的施工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本评价报告提供的“管顶设计埋设深度”敷设,并必须与城区供水管网和堤防堤脚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如穿河管道对堤防有毁坏,应及时进行修复或重建,恢复其原貌,确保堤防安全。

3.建设单位应处理好对评价范围内涉及的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并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好工程建设中的其他问题。

4.鉴于显清河、葫芦河均属山区性河流,汛期峰高流量大,施工应安排在非汛期。若在汛期施工会对河道行洪和施工(人员、设备)自身安全产生不利影响,建设单位应在汛前编制施工度汛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许可后方可施工。

5.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秦安县水务局负责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清除河道内临时设施和工程弃渣等有阻碍行洪的障碍物,严禁在河道内再建任何形式的阻水建(构)筑物,确保河道畅通和行洪安全。

6.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水汛〔2017〕359号)要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完成建设项目相关防洪措施建设任务,保证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运行。

7.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防洪评价报告》审批内容实施,如建设方案发生重大变更,需重新编制《防洪评价报告》,重新审批。建设项目应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三年内开工程建设,逾期须重新履行行政许可手续。

天水市水务局

2021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