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  tssswj/2024-00079  发布机构  天水市水务局  公开日期  2024-11-18
 文  号   主题分类  水利、水务  失效日期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公开范围  公开  主 题 词 
 著录日期   生效日期 
 组配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索引号: tssswj/2024-00079
发布机构: 天水市水务局
公开日期: 2024-11-18
主题分类: 水利、水务
公开范围: 公开
著录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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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天水市水务局政务公开实施办法(暂行)

2024-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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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政务公开和水利信息、新闻宣传及网络网站管理工作,提高水行政工作透明度,加强效能建设,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天水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局机关科室、事业单位在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政务、事务及相关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在实施水行政管理过程中的政务活动及相关政府信息,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可以免予公开的,都应予以公开。

第四条 局机关各科室、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准确地公开水行政管理活动及相关政府信息,已公开信息如发生变更的,应及时予以更新。

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水行政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五条 局机关各科室、事业单位应明确一名政务公开工作联络员,负责落实本科室、单位政务公开及水利信息、新闻宣传等相关工作。公开内容涉及不同科室、事业单位的,应加强相互协调与沟通,以保证公开信息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第六条 所有公开的信息必须严格执行信息发布审查程序,未经审查的信息不得发布。

第七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八条 局机关科室、事业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政务公开的具体内容,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重点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如下:

1、机构领导、机构设置、职能范围、联系方式等(由局机关党支部提供)。

2、工作动态、重要会议(包括听证会)以及工作简报、快报等(由局办公室及发生活动的相关科室或事业单位提供)。

3、人事任免、公务员及事业编制人员招考、招聘等信息(由局机关党支部提供)。

4、与水行政管理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进行政策解读(由局水政科提供)。

5、水行政执法依据、水行政许可办理流程、水规费征收标准以及水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违法行政的举报电话(由局水政科提供)。

6、水行政审批事项及其依据、程序及要求(由局水政科提供)。

7、水利发展五年规划、专项规划、年度计划等基本情况,年度水利建设计划及其进展、完成情况,水利安全生产等信息(由局计划科提供)。

8、年度工作总结、机关行政事务等信息(由局办公室提供)。

9、年度财政预算及其执行、年度决算、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和使用等基本情况(由局财务科提供)。

10、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信息(由各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及相关科室或事业单位提供)。

11、雨情、水情、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工作信息(由防汛办提供)。

12、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村水利工程、民生工程等信息(由农水科提供)。

13、依申请公开(由局水政科提供)。

14、水利公告和新闻发布(由局办公室提供)。

15、其他应公开的信息(由局办公室及相关科室单位提供)。

第九条 下列信息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秘密安全的信息;

2、属于合法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合法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信息;

3、正在研究或者正在审议的有关事项,未经领导审签而尚未正式印发的文件等;

4、与水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执法活动正常进行或影响执法活动公平、公正的信息;

5、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信息。

第三章 公开程序

第十条局机关各科室、事业单位公开政府信息及办事过程应遵循以下程序:

1、列入《天水市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公开信息,其产生科室、事业单位应对照目录,及时提供给局政务公开办公室,由政务公开办公室公开相关水行政管理活动及政府信息。

2、主动公开的信息,应自信息正式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公开的,经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可以延期公开,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3、拟公开的政府信息须经产生信息的科室(单位)负责人审核批准,必要时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4、各科室、事业单位负责人须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重大事项或不能确定是否涉密事项须经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

5、拟公开的信息须经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审签并确定公开方式后,方可进行公开。

6、信息更新内容变化较大时,应视同新公开信息,履行审核批准和保密审查程序。

7、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其公开程序按《天水市水务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另发)办理。

第四章 公开形式

第十一条 各科室、事业单位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和办事公开的具体内容和特点,按照方便、快捷、节约、高效的原则,选择适当的形式公开政务、事务活动及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二条 公开信息所采取的方式如下:

1、天水市水务局网站及天水市政府信息公开专门网站。

2、新闻发布会、听证会、专家咨询会或者其他相关会议。

3、《天水水务》简报、防汛简报及相关工作专刊。

4、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等新闻媒体。

5、公告栏、电子信息屏、办事指南、告知单等。

6、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7、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按申请人要求的方式或根据实际情况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开。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局政务公开工作,研究决定政务公开工作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推进、指导全局政务公开工作,并负责全局水利信息、新闻宣传及网络网站管理工作。

局纪检组负责对局政务公开的实施情况、工作成效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有关政务公开工作投诉、举报的受理和查处。

局机关各科室、事业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分工负责本科室、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政务、事务活动及相关政府信息的公开工作。

第十四条 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会同相关科室、单位编制《天水市水务局信息公开目录》、《天水市水务局信息公开指南》,制订、修订政务公开工作相关规章制度,经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发布。

第十五条 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制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经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于每年的3月31日前对外公布。

第十六条 政务公开工作列为局机关各科室、事业单位年度工作内容之一,并纳入年度考核范围进行统一考核。

相关科室(单位)未履行政务公开职责,或违反政务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政务公开工作所需经费应纳入年度预算,以保障政务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天水市水务局

202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