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 20230608-102522-782 | 发布机构 | 公开日期 | 2018-12-10 |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失效日期 | |||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
| 公开范围 | 公开 | 主 题 词 | |||
| 著录日期 | 生效日期 | ||||
| 组配分类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 索引号: | 20230608-102522-7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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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 公开日期: | 2018-12-10 |
| 公开范围: | 公开 |
| 著录日期: | |
| 组配分类: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和天水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政办发〔2015〕161号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天水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和天水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天水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和《天水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5日
天水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信息公开质量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甘肃省政务公开规定》等有关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政府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各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对本级政府各工作部门和乡镇、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总体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工作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更新及时;公开方式实用有效,方便公众;公开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著,公众评价满意。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组织推进情况。包括组织领导、机构人员、制度建设、保障措施等。
(二)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公开目录、公开指南编制情况、公开目录及时更新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发布和更新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答复情况;保密审查制度和机制的建立、执行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公布情况。
(三)平台建设情况。包括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微博微信平台、新闻发布会、政府信息公开咨询电话等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情况。
(四)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保密审查制度、社会评议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以及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五)监督情况。包括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以及应对情况;实行责任追究的情况;对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情况。
(六)国家、省、市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落实情况。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量化考核,由市政府办公室每年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点任务制定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确定当年考核的量化指标及评分标准。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分平时考核、社会评议评价、年终考核3种方式。
(一)平时考核。市政府办公室根据每年政府信息工作要点明确的重点内容,不定期采取读网、电话抽查、实地调研、翻阅资料等方式,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政府各部门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对存在的问题下发整改通知。
(二)社会评议评价。通过在市政府门户网站设置调查问卷等形式,由社会公众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政府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评议评价。
(三)年人的,应包括姓名、有效证件名称及号码;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有效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应当提供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名称、号码以及授权委托书。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自身相关的登记注册、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
(四)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
(五)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六)申请提交的时间。
第八条 申请人同时提出多项政府信息需求的,应当逐项分别提出申请。
第九条 申请人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办理;行政机关自接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之日起即为办理时间。
第十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或不属于办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应终止办理程序,但需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三)属不予公开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填写不完善、内容不明确、资料不真实的,行政机关应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或重新填写。
第十三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征求第三方意见后答复申请人。征求意见时间不计入答复期限。
第十四条 办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在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设立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接受公众的监督投诉,并及时查处违规、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申请人认为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的,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申请人认为其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结果不认可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教育、卫生计生、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依申请公开相关信息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