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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生态环境局拟作出的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审批意见的公示(麦积区新阳五龙100MW风电等项目)

发布日期: 2023-11-06 17:22
信息来源: 政务服务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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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环评

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文件链接)

公众参与情况

1

麦积区新阳五龙100MW风电项目

麦积区新阳镇、琥珀镇、渭南镇境内

天水云华新能源有限公司

核工业天水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

本项目新建项目,位于麦积区新阳镇、琥珀镇、渭南镇境内,项目永久占地2.705hm2,临时占地30.6485hm2。项目计划安装20台单机容量为5MW的风力发电机组,总装机容量100MW,配套建设1座110KV升压站,建设风电场进场道路和场内道路,升压站内设1台100MVA的主变压器,各台风电机组以35kV集电线路接入升压站,最终以1回110kV架空线路接入当地电网。项目总投资55790.47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85万元。

1.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施工期扬尘污染防治措施,通过洒水抑尘、限制车速、保持运输车辆清洁、施工工地围挡、物料堆放覆盖、运输散装物料车辆覆盖封闭、避免大风天气作业等措施,减轻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运营期升压站内食堂油烟经净化设施处理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要求后,通过油烟管道引至综合控制楼楼顶排放。2.严格水环境保护。项目不设施工营地,混凝土采用商铺混凝土,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依托村民原有化粪池处理后用作农肥;通过优化施工组织,施工场地四周修建截(排)水沟、导流沟、沉淀池等措施,降低场地汇流雨水对周边水体的影响;临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5台风机,施工中要严格划定施工范围,禁止进入水源地施工作业,不得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设置施工营地、弃渣场、临时堆土场、砂石料堆放点等,施工场地汇水不得进入水源保护区。运营期升压站值班人员生活污水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后用于升压站内绿化。3.加强噪声污染防治。优先采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安装减振设施,合理安排作业时间,施工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限值要求,升压站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标准限值要求,风机运行噪声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1类标准要求。4.加强固体废物管理。项目施工和运用中产生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置。施工期产生的废土方、剥离表土综合利用;废包装材料统一收集,外售废旧资源回收点回收利用;可回收建筑垃圾回收利用,不可回收建筑垃圾定期清运至住建部门指定地点处置。运营期风电机组检修过程产生的废润滑油、含油抹布和手套及升压站废铅蓄电池等危险废物,暂存于升压站内的危废暂存库,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事故油排入事故油池后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5.严格落实生态保护措施。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生态保护措施,采取必要的生态保护避让措施、减缓措施、恢复与补偿措施,施工中要优化施工布置,施工结束后要及时对施工便道、施工场地等临时占地进行植被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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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期间建设单位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相关要求进行了公众参与调查,公示期间未收到公众意见。

2

清水金农博种猪繁育及育肥项目

清水县红堡镇新坪村

清水金农博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甘肃恒信安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项目为新建项目,位于天水市清水县红堡镇新坪村剪子里,总占地面积为27945m2。建设内容包括繁殖母猪圈舍、育肥圈舍及其他附属设施,建设繁殖母猪圈舍2栋、育肥圈舍11栋,设置堆粪棚、饲料库、黑膜发酵池、安全填埋井等。项目建成后猪场存栏种母猪500头、公猪18头,年出栏育肥猪10000头、仔猪2000头。项目总投资26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39万元。

1.严格水环境保护。施工期废水综合利用不外排。运营期养殖废水通过猪舍内的排污管道进入粪污处理区黑膜池,采用黑膜厌氧发酵工艺处理,处理后的沼液用作农肥。生活污水经进入厂区粪污处置区黑膜池内发酵。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采取严格的分区防渗措施,重点落实好圈舍、排污管道、粪污处置区、医废暂存间、沼液暂存池、黑膜发酵池、安全填埋井等区域防渗措施,防止造成地下水污染。2.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施工期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不得影响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运营期通过选择优质饲料原料、科学的饲料配方、合理使用饲料添加剂等有效措施,减少恶臭的产生;猪舍采取干清粪工艺,定期进行机械通风,并喷洒生物除臭剂;粪污暂存堆场通过添加发酵除臭菌剂,车间安装除臭剂喷洒系统等措施降臭;厂区周围采取设置阔叶乔木绿化,猪舍周围种植牧草绿化等减少恶臭。发酵池产生的沼气经脱水脱硫后由15m高火炬燃烧后外排;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设施处理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要求后,通过专用的排烟管道排放;项目厂界无组织排放NH3、H2S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臭气浓度满足《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3.加强噪声污染防治。优先采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安装减振设施,施工场界噪声须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限值要求,运营期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4.加强固体废物管理。施工期可回收的建筑垃圾收集后回收利用,不可回收的建筑垃圾定期清运至住建部门指定地点处置。运营期猪粪进入集粪池固液分离后,送至堆粪棚暂存,外售有机肥加工厂生产有机肥;沼气脱硫装置产生的废脱硫剂由厂家统一回收处置;病死猪及胎盘运至厂区安全填埋井安全填埋;养殖过程产生的医疗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分类集中收集后送往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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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期间建设单位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相关要求进行了公众参与调查,公示期间未收到公众意见。

3

天水新育泽惠农牧开发有限公司标准化生猪养殖场建设项目

麦积区新阳镇温集村

天水新育泽惠农牧开发有限公司

甘肃新美环境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本项目为新建项目,位于天水市麦积区新阳镇温集村,总占地面积为50692.8m2。项目共3区块,包括养殖区、饲料中转区、上水中转池,建设内容包括母猪舍1栋、分娩舍1栋、保育舍1栋、定位舍1栋、公猪圈舍1栋、育肥舍8栋、隔离舍2栋及有机肥加工车间、饲料中转区、饲料加工区、黑膜发酵池、上水中转池等其他附属设施。项目建成后,猪场存栏种母猪1000头、公猪30头,年出栏育肥猪10000头、仔猪10000头。项目总投资328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23万元。

1.严格水环境保护。施工期废水综合利用不外排。运营期养殖废水通过猪舍内的排污管道进入粪污处理区黑膜池,采用黑膜厌氧发酵工艺处理,处理后的沼液用作厂区绿化和周边农田施肥。生活污水进入厂区粪污处置区黑膜池内发酵。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采取严格的分区防渗措施,重点落实好圈舍、排污管道、粪污处置区、医废暂存间、沼液暂存池、黑膜发酵池等区域防渗措施,防止造成地下水污染。2.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施工期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不得影响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运营期通过选择优质饲料原料、科学的饲料配方、合理使用饲料添加剂等有效措施,减少恶臭的产生;猪舍采取干清粪工艺,定期进行机械通风,并喷洒生物除臭剂;粪污暂存堆场通过添加发酵除臭菌剂,车间安装除臭剂喷洒系统等措施降臭;厂区周围采取设置阔叶乔木绿化,猪舍周围种植牧草绿化等减少恶臭。堆肥间安装碱液吸收塔,恶臭气体经吸收塔处理后,由15m高的排气筒排放;病死猪及胎盘无害化处理车间安装碱液吸收塔,处理产生的废气经吸收塔处理后,由15m高的排气筒排放;堆肥间、无害化处理车间处理后的NH3、H2S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要求。有机肥生产、饲料加工产生的粉尘,采用“集气罩+布袋除尘器”收集处理后由各自车间1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表2二级标准。发酵池产生的沼气经脱水脱硫后由15m高火炬燃烧后外排;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设施处理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要求后,通过专用的排烟管道排放。项目厂界无组织排放NH3、H2S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臭气浓度满足《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3.加强噪声污染防治。优先采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安装减振设施,施工场界噪声须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限值要求,运营期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4.加强固体废物管理。施工期可回收的建筑垃圾收集后回收利用,不可回收的建筑垃圾定期清运至住建部门指定地点处置。运营期猪粪进入集粪池固液分离后,送至堆肥区,用于加工有机肥;病死猪及胎盘经无害化处理一体化设备进行高温杀菌+生物发酵处理,作为有机肥使用。有机肥加工收集的粉尘,作为原料全部返回生产过程;饲料加工收集的粉尘,回用作为猪饲料;饲料清选废料送至垃圾填埋场进行处置;沼气脱硫装置产生的废脱硫剂由厂家统一回收处置。养殖过程产生的医疗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分类集中收集后送往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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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期间建设单位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相关要求进行了公众参与调查,公示期间未收到公众意见。

公示期: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天水市生态环境局 电话:0938-8214104(传真)、8331305,邮箱:tsshbjxzspk@126.com

通讯地址:天水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 邮编:74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