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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生态环境局拟作出的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审批意见的公示

发布日期: 2021-07-13 09:15
信息来源: 政务服务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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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环评 

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文件链接) 

公众参

与情况 

1

三峡新能源甘肃清水白驼风电场60MW工程110kV升压站

武山县

三峡新能源清水发电有限公司

兰州绿华环境管理有限公司

本工程位于清水县白驼镇,占地面积为7500m2,建设110kV升压站一座,包括新建主变2×63MVA,无功补偿1×10MVar+1×15MVar,110kV出线间隔一个,配套建设容积为38m3的事故油池一座。项目总投资4504.6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6.1万元。该工程在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经评估,项目污染物排放对环境及敏感点的影响可接受,从环境保护角度项目建设可行。

严格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工程周围区域及敏感目标处的工频电场、工频磁感应强度符合《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限值要求,且设置明显的警示和防护指示标志。

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升压站内生活污水经处理后用于绿化,不外排。

废旧蓄电池和事故状态下产生的废油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置。生活垃圾经垃圾桶收集后,定期清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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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武山330kV变电站110kV送出工程(变动)

武山县

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天水供电公司

甘肃创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本工程位于天水市武山县变电站部分:武山330kV变电站新建110kV出线间隔3回(安远一、安远二、藉口);武山110kV变电站扩建110kV出线间隔1回。线路部分:本工程建设110kV输电线路4条,分别为:甘洛与洛武接入330kV武山变电站线路工程、330kV武山变至110kV武山变一回线路工程、330kV武山变至110kV藉口变送电线路工程及110kV铁武冀线“π”接入330kV武山变送电线路工程。

本工程110kV线路经过非居民区时导线对地高度不小于6.0m,经过居民区时导线对地高度不小于7.0m,此时线路产生的工频电场、工频磁场均可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中规定要求。

武山330kV变电站、武山110kV变电站本期仅扩建110kV出线间隔,不新增噪声设备,工程投运后变电站厂界噪声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武山110kV变电站前期建有一座容积为20m3的事故油池。当主变发生事故时,事故油经排油管收集后,排入事故油池。事故油由有资质的单位回收,不外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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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武山330kV变电站110kV送出工程(110kV天冀线T接入110kV新兴变送电线路工程)(变动)

甘谷县

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天水供电公司

甘肃创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本工程位于天水市甘谷县本期工程线路长度约9.184km,其中双回路架空线路1.923km,其余7.261km按单回路架设。双回路段预留出线,本期单侧挂线。本期共新建铁塔35基,其中单回路直线塔13基、单回路转角塔11基、分支塔1基、双回路直线塔5基、双回路转角塔3基、双回路终端塔2基。

本期110kV线路经过非居民区时导线对地高度不小于6.0m,经过居民区时导线对地高度不小于7.0m,此时线路产生的工频电场、工频磁场均可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中规定的工频电场强度4000V/m、工频磁感应强度100μT的限值要求。

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送电线路合理选择导线截面和相导线结构,尽量采用大直径导线。确保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 GB3096-2008)中 1 类标准昼间 55dB(A)、夜间 45dB(A)的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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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马鹿镇堡梁村长石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

张家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领域矿产品开发有限公司

兰州绿华环境管理有限公司

本项目建设性质为建,位于天水市张家川回族自治县马鹿镇堡梁村东部,地理坐标:东106°2825-106°2829″,北纬34°5525-33°5615矿区面积0.2728km2,开采标高+2020~+2280矿山可利用资源量51.66万吨,矿山开采规模5万t/a,服务年限为10年开采方式为地下(平硐)开采。项目建设石料加工线2条生产规模为200t/h,间歇生产

1.废气:本项目采用湿法作业,对作业面、矿石装卸、排土场、运输道路等产尘点定期进行洒水降尘,运输车辆遮盖篷布,严禁超载,防止中途洒落;原料堆场、成品堆场采用封闭式结构,并定期洒水降尘。破碎生产线位于全封闭厂房内,进料口布设喷淋设施,破碎、筛分粉尘、制砂机产生的粉尘分别经集气罩收集至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

2.废水:采矿期生活污水用于泼洒降尘,不外排,厂区内设置环保厕所,粪便定期清掏,作为农肥,坑道涌水经排水渠流入蓄水池沉淀后用于物料运输中抑尘洒水,不外排。

3.噪声: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安装基础减振设施,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岩土剥离物运至弃渣场堆存,用于矿山建设、填充采空区、铺设道路和矿区回填复垦生活垃圾定点收集于垃圾桶后,定期拉运至当地环卫部门指定地点处理废机油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厂区内危废暂存间,危废暂存间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建立收贮台账,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5.生态环境:按照“边开采,边恢复”的原则,采用“分区开采、分区治理”方式,对采矿造成的生态破坏进行逐步恢复;矿区服务期满后,拆除加工区设备,对加工区占地进行土地整治, 严格按照《报告书》中所提要求进行矿山生态恢复,落实矿山生态恢复治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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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期间建设单位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相关要求进行了公众参与调查,公示期间未收到公众意见。

公示期: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天水市生态环境局       电话:0938-8214104(传真)、8331305邮箱:tsshbjxzspk@126.com

通讯地址:天水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    邮编:74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