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废气。片材、成型有机废气经集气罩+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15m排气筒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清单)表9标准;搅拌、破碎工序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清单)表4标准;车间外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无组织厂界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类标准值。 2.废水。生产废水循环利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标后排入污水管网。 3.噪声。选用低噪声设备、安装减振底座等,厂界噪声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固废。废边角料、不合格产品收集后外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废活性炭、废机油暂存于厂区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运营期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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