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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  20230628-122512-73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8-12-07  发布机构 
 发文字号   组配分类 
 信息类别   公开范围  公开
 依  据   记录形式 
 载体类型   存放位置 
 公开程序   公开方式 
 组配分类 
秦安县环境保护局查封决定书 秦环查(扣)字[2018]4号
2018-12-07   作者: 点击数:  信息来源:市环境监察支队

 秦安县兴旺塑业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205223161504190

  地址: 秦安县西川镇川口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贵德

  我局于 2018年6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从事废旧塑料生产作业,无任何污染防治设施,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款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生产线电源予以查封。查封(扣押)期限为 30 日(时间从 2018年6月21日起至2018年7月20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 你厂生产车间内,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秦安县人民政府或者天水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秦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秦安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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