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环发〔2020〕63号
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现将《开展渭河流域天水段生态环境保护联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水市生态环境局 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天水市人民检察院 天水市公安局
2020年6月10日
开展渭河流域天水段生态环境保护联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以及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加强渭河流域天水段生态保护治理、保障长治久安、促进全流域高质量发展,根据《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公安厅关于印发< 甘肃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精神,结合《天水市生态环境局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深入开展四个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工作部署,市生态环境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决定开展渭河流域天水段生态环境保护联合专项行动(以下简称“联合行动”),为确保联合行动取得实效,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以改善渭河流域天水段环境质量为目标,以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为重点,以开展联合行动为抓手,推动各地严厉打击渭河流域天水段恶意环境违法和犯罪行为。通过开展联合行动,督促各地集中力量移送行政拘留一批、移送司法诉讼一批,依法惩处恶意环境违法和故意环境犯罪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解决一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新闻媒体多次曝光和各级社会组织密切关注的突出环境违法和环境犯罪问题。及时总结联合行动取得的经验,进一步加强合作,相互借鉴、齐心协力,进一步落实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完善生态环境部门、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联合行动长效机制,将联合行动不断推向更多领域、更深层次,对渭河流域天水段环境违法和环境犯罪行为形成震慑作用,不断强化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意识。
二、联合行动区域和范围
全市范围内直接或间接向渭河干流及一、二级支流(耤河、葫芦河、榜沙河、后川河、通关河、牛头河等)排污的;直接或间接向南沟河、颍川河、东柯河、散渡河、山丹河、清水河等环境容量小、污染负荷大的河流排污的工业企业。
三、联合行动重点内容
(一)严厉打击渭河流域天水段涉水排污环境违法和犯罪行为。开展城镇(乡村)和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设施、涉水工业企业、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等涉水污染源的执法检查,特别是加大对排放酸、碱、危险化学品、重金属等有毒有害污染物企业的监管力度,促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重点检查污染防治设施是否配套建设、运行是否正常,污物排放是否达标、是否存在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偷排偷放,自动监测设施建设、联网、运行是否到位,排污口设置是否规范,是否按要求持证排污,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是否存在违法设置排污口和违法建设项目等情况。对存在污染治理设施不完善、废水超标排放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实施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行政处罚、按日连续处罚;对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并实施排污行为,且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拒不执行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实施行政拘留;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尚不构成环境污染犯罪的,或者以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生态环境部门除依法实施停产整治、行政处罚、查封扣押外,还应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实施行政拘留;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存在的违法排污口和建设项目,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对涉嫌超标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等污染物三倍以上和涉嫌超标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等污染物十倍以上,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涉嫌构成环境污染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厉打击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环境犯罪行为。开展涉危险废物(医疗废物)企业现场检查、排查,建立产生、转移、处置全过程监管措施。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具有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等情况。对具有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存在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从重处罚;对存在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医疗废物)三吨及以上等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工作模式
(一)深入排查环境污染违法和犯罪案件线索。各县区要借助现有线索搜集载体,充分发挥生态环境部门、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专业优势,创新建立多元化案件线索搜集网络,提升发现环境污染违法和犯罪线索能力。生态环境部门要在开展四个专项行动的基础上,结合日常“双随机”现场检查、专项执法检查等方式,认真分析污染源在线监测和监督性监测数据,评估企业监测数据造假风险,划定重点关注对象,排查环境违法线索;系统梳理环境行政处罚台账和“12369”环境信访举报平台线索,对涉嫌违法和犯罪的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及时移交公安机关调查。
(二)集中整治环境污染突出问题。各县区要围绕联合行动工作重点,坚持底线思维,坚持把脉问诊,联合整治严重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带有区域性的环境污染问题,生态环境部门、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要围绕线索集中指向、媒体集中曝光、社会反响强烈和领导批办的重要案件线索,联合开展集中突查,形成联合打击态势。工作中,可结合辖区内重点行业、企业、区域,联合制定更加具体的行动方案,组织开展针对性强、特色鲜明的集中打击联合行动。
(三)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和犯罪行为。生态环境部门、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要统筹应用资源优势和专业技能,组织精干力量共同发力、重拳出击、持续开展深层次、大力度的联合行动,查处一批严重环境违法和犯罪行为,严惩一批典型环境违法和犯罪案件,整治一批重点环境问题,形成渭河流域天水段上下联合打击环境违法和犯罪行为的强大合力,让人民群众感受到用法治力量护卫渭河流域高质量发展的决心和力度。
五、任务分工
(一)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对渭河流域天水段违法排污行为予以处理,并制作案件调查报告,依法移送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和符合拘留条件案件;积极向公安机关提供渭河流域天水段环境违法和犯罪的情报信息,会同公安机关开展渭河流域天水段联合执法行动;做好渭河流域天水段环境违法和犯罪案件现场调查,固定有关证据材料,制作现场勘验报告;确定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污染源,做好环境污染监测工作;制作环境违法和犯罪案件相关人员的调查询问笔录;根据公安机关要求协调有关监测鉴定机构,出具有关监测鉴定等报告及认定意见。
(二)人民法院。发挥审判机关职能作用,依法高效审理渭河流域天水段环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及非诉执行案件;对可能造成渭河流域天水段重大环境污染后果或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合法环境权益的案件依照法定程序,发挥行为保全和先予执行的预防、减损功能;依法审理各类渭河流域天水段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有效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三)检察机关。综合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职能作用,加强渭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充分履行批准逮捕、审查起诉职能,从严从快打击破坏渭河流域生态环境违法犯罪;加强刑事法律监督,依法纠正有案不立、立而不侦、违法变更、撤销强制措施等行为。加强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监督,对符合条件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依法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充分运用诉前检察建议、提起公益诉讼和支持起诉等手段,及时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依法追究侵权主体民事责任;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强化监管、治理污染、消除犯罪滋生土壤的检察建议,督促建章立制、堵塞监管漏洞,促进依法行政。
(四)公安机关。根据生态环境部门提请和联合行动方案安排,结合“昆仑2020”3号行动部署,积极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渭河流域天水段联合执法行动,给予办案指导,协助开展现场调查,及时查处阻碍执行公务案件和恶意环境犯罪案件;对生态环境部门移送的案件信息及时进行审查,对符合移送拘留条件的,依法行政拘留,构成环境犯罪的,依法及时立案查处。
六、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0年6月15日前)。各县区生态环境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方案要求对联合行动进行安排部署,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行动方案,责任落实到部门,确保联合行动有序推进。
(二)联合检查阶段(2020年6月16日至2020年8月15日)。各县区要按照方案要求,扎扎实实开展联合行动,严肃查处一批渭河流域天水段典型环境违法和犯罪案件。
联合行动期间,市生态环境局、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将抽调人员组成联合督导组(督导时间另行通知,督导组分组见附件1),适时对交办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现场督导,对重大环境违法和犯罪案件进行督办。
(三)总结报告阶段(2020年8月16日至2020年8月31日)。各县区对联合行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回顾,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及时报送工作总结和统计表。
七、保障措施
(一)严密组织,切实靠实责任。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照方案要求认真开展动员部署工作,教育引导工作人员深刻认识开展联合行动是保护渭河流域天水段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增强执法人员的工作自觉性和主动性。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要求,把工作任务分解到具体单位,把责任落实到具体工作环节和岗位,确保不留死角、不存盲区,确保联合行动责任落实到位。
(二)加强联动,提高执法成效。生态环境部门、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要严格落实联席会议和联合行动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分析通报当前环境违法犯罪情况,会商重大环境案件,研究解决环境执法难点问题,打好联合行动的“组合拳”,形成强大震慑效应。
(三)正确处理严格执法和服务发展的关系。在联合行动中要注意方式方法,坚决避免“一刀切”,不能不问青红皂白一查了之、一罚了之、一关了之,要在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同时,指导企业强化管理,共同研究制定问题整改方案,提供“保姆式”服务,帮助企业逐步走上绿色、清洁、环保的发展之路。
(四)宣传配合,加大宣传力度。要在筑牢传统宣传阵地的同时,创新运用新媒体广泛宣传联合行动,强化宣传工作创新性、及时性、定向性和互动性,集中曝光一批环境污染典型案件,加强舆论引导,营造浓厚氛围。
(五)落实制度,严明工作纪律。各县区、各部门要严守纪律、严格履职,排除干扰,秉公执法,不徇私情,严禁通风报信、包庇纵容等违法违纪行为,一旦发现严肃追究,决不姑息。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维护社会稳定。
联系人:穆渊博
联系电话:0938-8215566 手机:15095727728
电子邮箱:tsshjjczd@126.com
附件1:
联合行动市级督导分组
第一督导组:秦州区、秦安县
组 长:市生态环境局执法队长闫礼全
成 员:市人民检察院文武田、市公安局马建成
联络员:市生态环境局杜奕君(电话:15693882650)
第二督导组:甘谷县、武山县
组 长:市公安局副局长肖勇
成 员:市生态环境局文赟、市人民检察院孙洁
联络员:市生态环境局穆渊博(电话:15095727728)
第三督导组:麦积区、清水县、张家川县
组 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全社
成 员:市生态环境局梅兴洪、市人民检察院张林芳、市公
安局李轶
联络员:市生态环境局王甲(电话:15193805061)
附件2:
县(区)渭河流域天水段生态环境保护联合专项行动情况统计表
类型 | 案件名称 | 移送单位 | 接收单位 | 移送日期和接收日期 | 案情简介 | 不予接收的原因 | 案件办理结果 | 备注 |
移送拘留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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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犯罪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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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填报人: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