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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  20230628-104433-35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0-05-19  发布机构 
 发文字号   组配分类 
 信息类别   公开范围  公开
 依  据   记录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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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天水市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深入开展四个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0-05-19   作者: 点击数:  信息来源:天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

  天环发〔2020〕48号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各分局、各科室:

  现将《天水市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深入开展四个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天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4月16日

  天水市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深入开展四个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讲话精神,统筹推进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助力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和污染防治攻坚战,坚决遏制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合法生态环境权益,根据2020年省、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要求,在2020年开展四个专项行动、一项排查检查,即围绕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开展打击危险废物处置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围绕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开展打击黄河甘肃段入河排污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围绕打赢蓝天保卫战,开展打击重点区域大气污染物违法排放专项行动;围绕打好碧水保卫战,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治专项行动;为规范排污许可,开展清理整顿排污许可排查检查。

  一、工作目标

  一是进一步查处全市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的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违法问题和区域性、行业性突出违法问题,督促完善危险废物监督管理清单台账,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二是大力推进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严厉打击超标排污、偷排漏排、无证排污等违法行为,巩固提升黑臭水体治理成效,推动渭河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为黄河上游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三是贯彻落实《甘肃省千吨万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甘水污防领办发〔2019〕22号)情况,摸清乡镇级“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对2019年县级地表水型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治情况开展“回头看”,依法打击涉及饮用水水源地的违法行为,保证人民群众饮水安全;四是聚焦工业、燃煤、机动车、扬尘四类大气污染源,重点加强对工业炉窑、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VOCs污染治理、扬尘管控等执法监管,严厉打击“散乱污”企业,坚持综合治污、精准施策,依法查处大气污染环境违法行为,加强生态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加大对恶意违法行为的联合惩戒力度,为打赢蓝天保卫战提供坚实保障。五是依法查处排污许可方面的环境违法行为,督促完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工作,规范依法按证排污。

  二、组织领导

  按照“市级督查调度、市县组织实施”的原则,成立天水市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深入开展四个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由市生态环境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统筹指挥,分步推进,确保四个专项行动落地见效。市执法队负责整个专项行动统筹协调工作,按月调度工作开展情况,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动态;各相关业务科室按职责加强业务指导和工作对接,协助执法队对口开展专项行动,定期督察各县区的工作成效、查处和整改落实情况等,每月10日前汇总督察工作情况;市污染源普查办负责提供普查资料数据等工作。

  三、专项行动工作安排

  (一)打击危险废物处置违法行为专项行动

  1.主要任务

  严厉打击涉及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督促各县区按照国家要求建立和完善“三清单一台账”(见附件2),即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监管清单、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单位监管清单、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经营单位监管清单,建立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违法行为查处管理台账。

  (1)检查医疗废物产生单位。重点检查疫情防控定点医院,是否严格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新型冠状病毒污染的医疗污水应急处置技术方案》(试行),医疗污水处理设施是否达到《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指南》和《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包装、暂存、警示标识、台账记录、转移联单等是否规范;是否对医疗废水和医疗废物采取有效的杀菌消毒措施,医疗废水是否达标排放;依法查处医疗废物超期贮存以及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等环境违法行为。

  (2)检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重点检查医疗废物收集、转运、贮存、处置等环节是否规范;运输车辆是否符合相关要求;贮存场所是否规范;转移联单制度是否执行;台账记录是否规范;集中处置设施运行管理情况,重点是炉温(蒸煮温度、微波消毒参数,消毒灭菌持续时间)是否达到相关标准要求,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正常运行,在线监控设施数据是否真实准确;产生的飞灰、炉渣、医疗废物处置后的残渣是否依据环评妥善处置,依法查处超标排放、违规处置等违法行为。

  (3)检查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重点检查危险废物实际产生种类和数量与环评的相符性。对数量差距较大、去向不明的,通过物料衡算、类比等方式确定实际产废情况,查找是否存在非法处置利用等问题。对于种类与实际不一致的,对照现行的环保管理要求和危险废物名录等文件,查找环评是否存在将危险废物错误定性为一般废物或副产品等问题,督促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按规范完善管理台账。

  (4)检查危险废物经营单位。重点检查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情况,特别是次生危废和再生产品等实际流向是否存在与审批要求不一致等问题,督促经营单位规完善管理台账。

  2.重点范围

  全市辖区内的国家、省、市三级危险废物重点产生源单位、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和集中处置单位、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辖区内未批先建、久拖不验或验收时存在危险废物整治事项的建设项目,未建设规范化危险废物暂存库,露天堆放危险废物,标识标签不规范,台账档案不完善的企业;辖区内已关闭或长期停产的工业企业,重点是化工企业、涉重企业及产废量大的其他相关企业,或曾从事过危险废物处置利用活动的企业;辖区内信访举报中涉及危险废物转移或处置利用不规范的企业;辖区内工业园区、工业聚集区、重点工矿企业在废弃河道、厂房、坑塘等可能存在违法违规堆存、填埋危险废物的企业。

  3.时间安排

  (1)检查执法阶段(2020年5月1日至5月31日)

  各分局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全面检查危险废物环境风险点,全面查清危险废物问题和隐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2)整治规范阶段(2020年6月1日至6月30日)

  各分局要根据辖区存在问题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责任主体和整改期限,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落实整改要求。

  (3)总结上报阶段(2020年7月10日前)

  各分局要认真梳理专项行动工作任务和统计数据,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及时上报专项行动工作情况总结。

  (二)打击黄河甘肃段入河排污违法行为专项行动

  1.主要任务

  通过开展专项行动,建立和完善渭河及其干支流天水段入河排污违法行为查处管理台账,督促制定问题整改实施方案。

  (1)建立和完善河流(河段)入河排污违法行为查处管理台账,检查相关企事业单位是否依法取得入河排污口行政许可手续,是否存在不按环评批复要求,非法直接向渭河干流和各级支流排污,或通过河流、滩涂、湿地等间接排放废水的入河排污行为;严厉打击私设暗管,利用渗井、渗坑等偷排漏排,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以及擅自开启超越管线排污、截留排污、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采取逃避监管方式的恶意违法行为。要做到发现一起查实一起,最终形成入河排污违法行为查处管理台账。

  (2)制定和完善问题整改方案

  各分局要根据检查结果和发现问题,督促制定具体整改实施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主体和整改期限,同时积极帮助指导相关企业推进问题整改,整治规范完成一个,登记销号一个,逐步规范渭河天水段入河排污行为。检查执法发现涉及其他部门的问题,要依法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由各分局联合城乡建设、城管执法、水务、农业农村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别开展整治工作。

  2.重点范围

  辖区内直接或间接向黄河流域渭河干支流排污的工业企业。重点对有色、石油开采及冶炼、化工、造纸、制药等企事业单位开展检查执法。涉及跨区域、跨流域检查执法的主体,要以排放主要污染源所在地环境执法部门为主,其他环境执法部门密切配合。

  3.时间安排

  从2020年4月20日至2020年12月31日,分三个阶段进行。各分局每月10日前上报上月工作进度和统计报表,于12月底前报送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告和汇总清单台账数据。

  (1)安排部署阶段(2020年5月10日前)

  各分局要充分运用《甘肃省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及污染现状调查实施方案》前期工作成果,根据工作范围和对象,制定科学有效的打击入河排污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及时召开工作动员部署会,对专项行动进行周密部署,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分析研判工作形势,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确保专项行动稳步推进。

  (2)检查执法阶段(2020年5月11日至12月20日)

  各分局对辖区内打击入河排污违法行为专项行动负总责,按照工作方案中的步骤和安排,组织开展检查执法,建立和完善各项工作清单和管理台账等;要结合日常检查和行政处罚情况开展现场检查执法工作,按照边检查、边整改的原则,同步梳理检查发现的问题和违法行为,同步启动立案调查程序,重点打击故意恶意排污和屡查屡犯违法行为,坚决遏制渭河天水段入河排污违法行为。

  (3)总结报告阶段(2020年12月31日前)

  各分局在完成检查执法的基础上,要结合查处和整改情况,认真汇总检查执法工作成果,深入总结专项行动的经验教训;市局将结合二污普、前期检查、水务等有关入河排污数据,组织进行督导抽查,督促抓好工作落实,确保打击入河排污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取得实效。

  (三)2020年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治专项行动

  1.主要任务

  (1)检查乡镇级“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治推进情况。检查各县区开展乡镇级“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摸底检查情况,看问题清单是否完善,有无漏报瞒报情况;检查各县区“一源一策”环境问题整治方案制定情况,看具体措施、任务分工、时间节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是否明确,整治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检查乡镇级“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治进展情况,看问题整治进度是否与时序进度相一致,协调解决各县区在开展整治中的困难问题,加强统筹调度,对整治进度滞后的县区进行督促指导,依法查处乡镇级“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违法行为。

  (2)县级地表水型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治情况“回头看”。抽查2019年度县级地表水型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问题整治情况,重点核实2019年生态环境部第一轮统筹强化监督,第八包保组两次检查以及省级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治专项督导检查指出问题的整改情况,看各县区是否落实整改要求并按时完成整改,依法查处县级地表水型饮用水水源地违法行为。

  2.时间安排

  从2020年4月20日至11月30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1)检查实施阶段(2020年4月20日至11月15日)

  各分局依据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开展检查,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各项检查任务,并及时填报水源地遥感执法系统,10月底前达到检查全覆盖,重点问题要加大检查督促力度。

  市局将成立由执法队牵头,相关科室参加的督导组,结合生态环境部和生厅2020年统筹强化监督和包保组检查等工作,不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对整治进度滞后的重点县区、重点问题,将安排专项督导检查。

  (2)总结上报阶段(2020年11月15日至11月20日)

  各分局要认真梳理总结专项行动经验成果,每月统计分析有关数据,11月30日前上报总结报告;各地的乡镇级“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治情况,每月要在“水源地遥感执法系统”中填报,并在当地政府网站专栏进行公示。

  (四)打击重点区域大气污染物违法排放专项行动

  1.主要任务

  (1)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整治。各分局要对建材、垃圾焚烧、铸造等重点行业进行检查,将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督促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要求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督促企业在2020年底前对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和工艺过程等,按无组织排放标准要求完成深度治理。

  (2)开展工业炉窑治理行动。各分局要对辖区内工业炉窑开展拉网式检查,建立完善各类工业炉窑管理清单;重点检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及在线监控设施运营维护情况;对存在环境管理问题和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工业炉窑,要督促制定整治方案,限期完成整改。

  (3)基本完成“散乱污”企业整治。各分局要在2019年检查整治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对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散乱污”企业实行拉网式检查,实行清单制、台账式、网格化管理;对列入整治清单的“散乱污”企业,涉及民生类的,要区别情况分类处置;要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杜绝“散乱污”企业继续项目建设,防止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

  (4)推进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各分局要开展VOCs整治执法行动,对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重点行业VOCs污染源开展检查和整治,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对治理效果差、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的单位,要帮助指导治理工作,督促问题有效整改;2020年底前,要将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督促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

  (5)全面完成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各分局要深入推进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加大燃煤小锅炉淘汰力度,2020年底前,督促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加强对燃煤锅炉的监管力度,及时查处超标排放行为,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6)实施扬尘污染综合防治。各分局要严格管控辖区内煤场、料场、渣场扬尘污染,督促做好防风抑尘设施建设、管理和使用工作;督促工业企业的粉状物料或者其他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均要采取入棚、入仓等方式密闭存储和运输,块状物料要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设施进行存储,并设洒水、喷淋、苫盖等综合防尘设施。

  (7)加大对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的监督力度。各分局要全面检查辖区内的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依法打击数据造假、违规检测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确保机动车尾气检测数据真实可靠。

  2.工作对象

  重点围绕建材、垃圾焚烧、焦化、铸造等重点行业、工业炉窑及燃煤锅炉等固定污染源;推进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重点行业VOCs污染源污染治理;加强煤场、料场、渣场的扬尘污染管控;打击“散乱污”企业;打击机动车尾气检测企业违法行为。

  3.时间安排

  (1)动员部署阶段(2020年6月30日前)

  各分局及时召开动员部署会,对专项行动要认真进行学习传达,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2)执法检查阶段(2020年7月1日至11月20日)

  各分局按照方案要求,扎扎实实开展现场监督检查、环境违法案件处理处罚、案件移交移送等各项执法工作,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按月上报专项行动调度表。特别是对偷排偷放、超标排放污染物、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等恶意环境违法行为的,要严格依照按日连续处罚、停产限产、查封扣押、移交移送等相关规定调查处理。

  (3)总结报告阶段(2020年11月21日至12月10日)

  各分局要在第二阶段工作完成后,认真梳理存在问题,制定下一步整改措施,不断推进整改落实,并总结经验教训,及时报送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告。

  四、开展清理整顿排污许可排查检查

  按照生态环境部统一安排部署,为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工作,发挥生态环境执法的兜底作用,开展清理整顿排污许可排查检查。

  1.主要任务

  根据前期排污许可摸排情况,依法查处无证排污、超标排放、超范围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督促排污单位依法申领,规范排污许可证登记发放工作。

  (1)依法查处。各分局要对未按时限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单位,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存在超标排放、未批先建,建设项目未落实“三同时”等违法行为的排污单位,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要加强对排污单位整改期间的环境监管,督促排污单位做到依法排污、按证排污。

  (2)清理整顿。各分局要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对超过整改过渡期仍不符合排污许可条件的排污单位,建议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对符合申领排污许可证条件的无证排污单位,要在依法查处和落实整改要求的前提下,督促完成固定污染源发证清理和整改清单逐个销号。

  2.时间安排

  (1)动员部署(2020年5月20日前)

  各分局在前期检查摸底的基础上,安排部署清理整顿排污许可排查检查具体工作。

  (2)33个行业的清理整顿(2020年6月底前)

  各分局要根据已核发的33个行业固定污染源发证和登记清单,完成33个行业清理整顿。

  (3)91个行业的清理整顿(2020年11月底前)

  各分局要根据2020年需核发的91个行业固定污染源发证和登记清单,全面完成所有行业清理整顿。

  (4)监督执法(2020年5月至11月底)

  6月底前完成33个行业排污许可排查检查;11月底完成91个行业排污许可排查检查,12月中旬上报工作总结报告。

  市局将组织政务服务管理科、执法队、事务中心等科室,结合工作进度及核查情况,不定期开展指导检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分局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四个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统筹协调四个专项行动,加强指挥调度,各级执法部门要依法履行环境执法主体职责,构建统一负责、合法高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建立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城管执法、水务、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的长效机制,及时整合各部门掌握的相关数据和信息,确保四个专项行动形成合力。

  (二)严格落实责任

  各分局既要落实监管责任,也要压实主体责任。要科学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任务分工和责任落实,逐项列出时间表、路线图,对工作迟缓、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责问责,确保专项行动落地见效。同时,企业作为环境保护的主体、内因和根本,各县区生态环境部门要以此专项行动为抓手倒逼企业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增强企业防污治污的能力水平。

  (三)加强服务指导

  各分局要加大对专项行动的人员、设备投入,保证执法用车和工作经费;在开展专项行动过程中,除饮用水水源地问题整治和清理整顿排污许可排查检查要严格按照相关业务科室提供的清单目录进行检查外,其余专项行动可采取专项检查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检查执法;要坚决贯彻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和省厅《进一步支持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对照《天水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落实有关监管要求,统筹协调监督执法与服务指导的关系,广泛听取企业和相关单位意见建议,积极协调行业专家指导企业制定问题整改方案,坚决防止“一刀切”,禁止“一关了之、一罚了结”等简单粗暴查处方式。

  (四)强化督导激励

  市局将充分发挥督导作用,不定期对各地四个专项行动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抽查、协调调度、通报进展情况,重大问题报领导小组研究解决,指导各县区开展工作。专项行动结束后,各分局要认真总结经验做法,适时推荐市局表扬专项行动工作中的优秀个人名单,市局将根据月调度、年总结报送情况,结合督导抽查情况,推荐对在四个专项行动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参加全省环境执法大练兵活动,并进行通报表扬。

  (五)加强信息公开

  各分局要及时发布四个专项行动相关信息,树立正确舆论导向,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通过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等渠道定期公布专项行动工作进展情况,公开曝光典型案件,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要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微信举报平台作用,实施有奖举报机制,及时收集和处理相关举报信息,配合开展四个专项行动。

  各分局于每月10日前将开展各专项行动简要工作情况报告及附件表格(电子版)报至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队邮箱。

  联系人及电话:李 榕 8215566(兼传真)

  穆渊博 8239829

  电子邮箱:tsshjjczd@126.com

  附件:

  1.天水市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深入开展四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全市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监管“三清单一台账”

  3.渭河天水段河流入河排污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统计表

  4.全市打击重点区域大气污染物违法排放查处情况统计表

  5.全市清理整顿排污许可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统计表

  附件1

  天水市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深入开展四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王彦军 市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汪朝波 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温晓辉 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余 霄 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专员

  吴方敏 市生态环境局四级调研员

  成 员:闫礼全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

  魏海东 市生态环境事务中心主任

  梅兴洪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二级调研员

  刘 凯 市生态环境局四级调研员、大气科科长

  崔永强 市生态环境局秦州分局局长

  田 平 市生态环境局麦积分局局长

  宋军吉 市生态环境局秦安分局局长

  姚德林 市生态环境局甘谷分局局长

  王东明 市生态环境局武山分局局长

  傅志琦 市生态环境局清水分局局长

  吴 锟 市生态环境局张家川分局局长

  乔进明 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局长

  王荣华 市生态环境局环境督查科负责人

  王宁远 市生态环境局政务服务管理科科长

  蒲荃瑰 市生态环境局环境监测科科长

  李怡君 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应急科科长

  吴建宏 市生态环境局土壤科科长

  王晓娟 市生态环境局环境水环境科负责人

  王雅琼 市生态环境局自然生态科副科长

  文 赟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副队长

  李 榕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副队长

  联络员:穆渊博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副组长

  附件2

  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经营单位监管清单

序号

县区

经营单位

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

经营许可证

编号

发证机关

有效期

1








2








3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监管清单

序号

县区

企业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

行业类别

产生危险废物种类

数量

1








2








3








  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单位监管清单

序号

县区

企业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

行业类别

自行利用处置方式

自行利用处置能力

1








2








  涉危险废物(医疗废物)违法行为查处管理台账

序号

县区

企业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

行业类别

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执行

情况

1









2









  附件3

  渭河天水段河流入河排污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统计表

序号

县区

企业

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

行业类别

违法

情形

查处情况

执行情况

入河排污口审批或登记情况(是否已批准同意设置或登记,附文号)

1










2










3










  备注:共排查企业(单位、个体)xx家,依法获得入河排污审批xx家。

  附件4

  天水打击重点区域大气污染物违法排放查处情况统计表

序号

县区

企业

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

行业类别

违法   情形

查处            情况

执行   情况

备注

1









“散乱污”企业

2










3










  附件5

  清理整顿排污许可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统计表

序号

县区

企业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

行业类别

违法情形

查处情况

执行情况

1









2









3









  备注:共排查企业xx家,依法申领排污许可xx家。

  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违法问题查处情况统计表

序号

县区

企业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

行业类别

违法情形

查处情况

执行情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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