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其他管控制度
春节、元宵节等重点节假日燃放烟花爆竹,清明节、寒衣节等重点祭祀日烧纸祭祀、沙尘天气发生导致的大气污染,按照有关管控要求执行。当污染程度达到《天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条件时,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
五、污染天气管控发布及终止
(一)管控通知发送
市环委会办公室根据省环委会办公室城市污染天气预警预报等级或达到的管控预警条件确定我市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响应等级,将天水市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启动调度通知通过政府门户网或OA系统等方式发送到各有关成员单位。
(二)管控措施落实
各有关部门接到天水市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启动调度通知后,根据管控响应等级,立即启动实施本地区、本部门的管控方案,传达管控通知,实施管控措施,并组织督导管控措施落实,做到全程留痕,过程可追溯、效果可评估。
(三)管控措施结束
市环委会办公室接到省环委会办公室发布的污染天气预警解除指令或低于管控预警条件后,立即通过政府门户网或OA等方式发送到各有关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接到调度通知后,即终止实施管控措施。
六、污染天气管控措施
按照天水市轻、中度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启动调度通知明确的首要污染物因子,分类实施管控,即当首要污染物为PM2.5或PM10时,实施颗粒物污染管控措施;当首要污染物为臭氧(O3)时,实施臭氧(O3)污染管控措施。
建立完善建筑施工工地、主次干道路、露天堆场、砂石土矿山、来料加工企业、工业企业、餐饮单位等重点管控清单,并实施动态更新。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要根据空气污染形势、污染天气应急管控需求等情况,制定实施辖区内相关行业错峰生产计划,在启动应急管控期间实施错峰生产。
(一)颗粒物污染II级管控措施
1.扬尘污染管控
(1)施工工地。重点区域的土石方施工工地、拆除工地等易起尘项目日检查率达100%,重点区域及周边各类施工工地严格管控涉土、拆迁、焊接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和渣土车运输。凡“六个百分之百”抑尘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施工工地,按照监管单位要求整改。当首要污染物为PM2.5时,使用柴油的工程机械按照监管单位管控要求作业,场所内原有施工作业面和裸露地面采取覆盖、洒水等抑尘措施。(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城市更新服务中心、各县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
(2)道路扬尘。严控重点区域向外延伸l公里范围内扬尘污染。重点区域向外延伸l公里范围内按照《天水市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及考核办法》的一级作业标准进行道路清扫保洁,每天洒水不少于3次(低温天气除外),重点区域加密清扫、洒水频次,并合理控制机械化清扫保洁和洒水作业车速,确保路面见本色、溅水清洁、路面湿润、标线清晰。在重点时段实施雾炮作业,喷雾防尘作业间隔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做好城市主次干道道路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
(3)露天渣土和物料堆场。加强露天渣土、物料堆场扬尘污染防治。加大对工业物料堆场、工地物料堆场和露天渣土堆场的巡查力度,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的,按照监管单位要求整改。建成区限制渣土进(出)场,工业物料堆场、工地物料堆场严格管控易起尘物料装卸作业。重点区域向外延伸l公里范围内日检查率达100%。(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
(4)砂石土矿山。组织对砂石土矿山进行检查,对非法开采等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和取缔,砂石土矿山开采企业未采取降尘措施的,按照监管单位要求整改。(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
(5)来料加工企业。组织对砂石来料加工企业进行检查,对非法砂石来料加工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未采取有效降尘措施的加工行为,按照监管单位要求整改。建成区及周边砂石来料加工企业严格管控易起尘工序作业。(牵头单位: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
2.移动源污染管控
(1)交通保畅及违规车辆管控。做好中心城区交通保畅工作,主要路段优化信号灯配时,安排现场交通疏导,最大限度提升道路通行效率,减少怠速状态下的机动车尾气排放。每日在中心城区主要路口对物料车、商砼车、营运车、冒黑烟等车辆开展执法检查工作,依法依规查处超速、超载、无密封措施、尾气超标、影响市容市貌等车辆上路行驶违法行为。严格落实限行措施,加强车身不洁及渣土运输车入城检查力度。(牵头单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
(2)非道路移动机械。严格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当首要污染物为PM2.5时,中心城区范围内非道路移动机械按照监管单位管控要求作业。(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
3.低空面源污染管控
(1)“四烧”污染。加大对重点区域向外延伸l公里范围内“四烧”管控工作,及时发现并制止“四烧”行为,日检查率达100%。严查禁燃区内销售及使用高污染燃料行为。(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
(2)餐饮油烟。开展对中心城区大中型餐饮油烟单位(基准灶头数3个)的执法检查工作,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油烟净化设施未正常运行的按照监管单位要求整改,确保餐饮油烟达标排放。重点区域向外延伸l公里范围内餐饮油烟单位日检查率达100%。组织开展夜间(17:00—23:00)露天烧烤巡查,加大对从事露天烧烤经营等行为的执法力度。(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
4.工业排放管控
每日对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大气排放情况开展1次现场检查,对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不正常、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企业按照监管单位要求整改。水泥行业实施错峰生产,中心城区及周边工业企业严格管控易起尘的物料装卸、转运工作,涉及民生的供暖企业提高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效率,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排放标准。加大厂区道路清扫保洁频次,每次洒水、保洁时间间隔不超过4小时。(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
5.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
做好人工增雨(雪)作业工作准备,条件一旦满足立即实施人工增雨(雪)。(牵头单位:市气象局、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
(二)颗粒物污染I级管控措施
1.扬尘污染管控
(1)施工工地。对重点城区的施工工地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大监控力度,日检查率达100%,各类施工工地严格管控涉土、拆迁、焊接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和渣土车运输。凡“六个百分百”抑尘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施工工地,按照监管单位要求整改。当首要污染物为PM2.5时,使用柴油的工程机械按照监管单位管控要求作业,场所内原有施工作业面和裸露地面采取覆盖、洒水等抑尘措施。(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城市更新服务中心、各县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
(2)道路扬尘。严控重点区域向外延伸2公里范围内扬尘污染。重点区域向外延伸2公里范围内按照《天水市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及考核办法》的二级作业标准进行道路清扫保洁,每天洒水不少于3次(低温天气除外),重点区域加密清扫、洒水频次,并合理控制机械化清扫保洁和洒水作业车速,确保路面见本色、溅水清洁、路面湿润、标线清晰。在重点时段实施雾炮作业,喷雾防尘作业间隔时间不得超过半小时。做好城市主次干道道路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
(3)露天渣土和物料堆场。强化露天渣土、物料堆场扬尘污染防治。加大对工业物料堆场、工地物料堆场和露天渣土堆场的巡查力度,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的,按照监管单位要求整改。全市限制渣土进(出)场,工业物料堆场、工地物料堆场要严格管控易起尘物料装卸作业。重点区域向外延伸2公里范围内日检查率达100%。(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
(4)砂石土矿山。严格管控砂石土矿山矿石开采等易起尘工序作业。(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
(5)来料加工企业。严格管控砂石来料加工企业易起尘工序作业。(牵头单位: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
2.移动源污染管控
(1)交通保畅及违规车辆管控。加强中心城区重点路段交通保畅,最大限度提升道路通行效率,减少怠速状态下的机动车尾气排放。加强重污染车辆禁限行管控,严格限制中型、重型柴油货车、专项作业车、农用车、拖拉机及其他黄牌照的载货汽车进入限行区域。各相关执法部门要每日针对物料车、渣土车、商砼车等容易“滴漏撒、冒黑烟"的车辆在城区主要区域开展不少于2次(白天和晚上各1次)的执法检查。依法依规查处物料、货运等重污染车辆非法运输、超载、无密封措施、尾气超标、影响市容市貌上路行驶等违法违规运输行为。加强对车身不洁及渣土运输车入城检查力度。(牵头单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
(2)非道路移动机械。当首要污染物为PM2.5时,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按照监管单位管控要求作业。(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
3.低空面源污染管控
(1)“四烧”污染。加大对建成区建筑工地内、城郊结合部及高速公路沿线“四烧”管控工作,及时发现并制止“四烧”行为。严查禁燃区内销售及非法使用高污染燃料行为。(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
(2)餐饮油烟。开展对中心城区大中型餐饮油烟单位(基准灶头数≥3个)的执法检查工作,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油烟净化设施未正常运行的按照监管单位要求整改,确保餐饮油烟达标排放。重点区域向外延伸2公里范围内餐饮油烟单位日检查率达100%。组织开展夜间(17:00—23:00)露天烧烤巡查,严查从事露天烧烤经营等行为。(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
4.工业排放管控
通过查看在线监测数据、现场检查等方式强化对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企业进行,对涉气重点排污单位实施24小时驻厂监管,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稳定运行,水泥等行业实施错峰生产,全市工业企业严格管控易起尘的物料装卸、转运工作。涉及民生的供暖企业提高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效率,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排放标准。加大厂区道路清扫保洁频次,24小时保持路面湿润不扬尘。(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
5.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
做好人工增雨(雪)作业工作准备,条件一旦满足立即实施人工增雨(雪)。(牵头单位:市气象局、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
(三)臭氧(O3)污染II级管控措施
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工业企业。对医药制造、包装印刷、家具制造等挥发性有机物重点排放行业开展执法检查工作,确保原辅材料符合标准、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对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按照监管单位要求整改。重点区域日检查率达100%。(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
2.加油站。开展中心城区加油站的监督抽查工作,抽查比例不低于30%,确保油气回收装置全部稳定运行。对未安装油气回收装置或油气回收装置运行不正常的按照监管单位要求整改。(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
3.汽车维修喷涂作业。对建成区汽修行业存在喷涂工序企业的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汽修企业日检查率达100%,重点区域具备喷涂工序的汽修企业日检查率达100%,对未实施密闭作业、废气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等违法行为的,按照监管单位要求整改。(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
4.重点工业企业。通过在线监控等方式开展对燃煤锅炉、电力、水泥等氮氧化物排放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对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及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按照监管单位要求整改。(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
5.保湿降温。加强重点区域道路洒水保湿工作。道路冲洗、洒水间隔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11时至18时实施雾炮作业,喷雾作业间隔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合理控制机械化洒水保湿作业车速,达到保湿降温效果。(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
6.交通保畅及违规车辆管控。做好中心城区交通保畅工作,主要路段优化信号灯配时,安排现场交通疏导,最大限度提升道路通行效率,减少怠速状态下的机动车尾气排放。每日在中心城区主要路口对物料车、渣土车、商砼车、营运车、冒黑烟等车辆开展执法检查工作,依法依规查处超速、超载、无密封措施、尾气超标等车辆上路行驶违法行为。(牵头单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
7.低空面源。加大对重点区域向外延伸l公里范围内“四烧”管控工作,及时发现并制止“四烧”行为,日检查率达100%,严查禁燃区内销售及使用高污染燃料行为,组织开展夜间(17:00—23:00)露天烧烤巡查,加大对从事露天烧烤经营等行为的执法力度。开展对中心城区大中型餐饮油烟单位(基准灶头数3个)的执法检查工作,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油烟净化设施未正常运行的按照监管单位要求整改,确保餐饮油烟达标排放。重点区域向外延伸l公里范围内餐饮油烟单位日检查率达100%。(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
8.喷涂作业。重点区域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作业的工地(大中型装修工程、外立面改造工程等)、市政工程、道路画线、道路沥青铺设等工序,每天9时至18时实施错峰作业。(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
9.非道路移动机械。严格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管控,重点区域内各类施工工地使用柴油的工程机械按照监管单位管控要求作业。(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
(四)臭氧(O3)污染I级管控措施
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工业企业。对建材水泥、医药制造、包装印刷、家具制造等挥发性有机物重点排放行业开展执法检查工作,确保企业原辅材料符合标准、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对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按照监管单位要求整改。建成区日检查率达100%。引导重点企业(使用固体粉末、水性涂料等低挥发性涂料的企业除外)实施错峰生产,减少污染排放。(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
2.加油站。开展中心城区加油站的监督抽查工作,抽查比例不低于50%,确保油气回收装置全部稳定运行。对未安装油气回收装置或油气回收装置运行不正常的按照监管单位要求整改。中心城区加油站、储油库每日在9时至18时严格管控装卸油品,鼓励重点区域加油站每天9时至18时日照强烈期间实施错峰加油。(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
3.汽车维修喷涂作业。对建成区汽修行业存在喷涂工序企业的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汽修企业日检查率达100%,对未实施密闭作业、废气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等违法行为的,按照监管单位要求整改。重点区域向外延伸2公里范围内汽修企业喷漆工序每天9时至18时实施错峰喷漆作业。(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
4.重点工业企业。每日对燃煤锅炉、电力、水泥等氮氧化物排放重点单位开展1次现场执法工作,对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及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按照监管单位要求整改。引导水泥等重点行业企业生产线实施错峰生产,减少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排放量。(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各各县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
5.保湿降温。加强重点区域向外延伸1公里范围内道路洒水保湿工作。加大重点区域向外延伸1公里范围内道路清扫、冲洗、洒水频次,11时至18时实施雾炮作业,喷雾作业间隔时间不得超过半小时,合理控制机械化洒水保湿作业车速,达到保湿降温效果。(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
6.交通保畅及违规车辆管控。加强中心城区重点路段交通保畅,最大限度提升道路通行效率,减少怠速状态下的机动车尾气排放。加强重污染车辆禁限行管控;严格限制柴油中型和重型载货汽车、中型和重型挂车及其牵引车、中型和柴油重型专项作业车、其他黄牌照的载货汽车进入限行区域。各相关执法部门要针对物料车、渣土车、商砼车等容易“滴漏撒、冒黑烟”的车辆在重点区域开展不少于两次(白天和晚上各1次)的执法检查,依法依规查处物料、货运等重污染车辆超速、超载、无密封措施、尾气超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牵头单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
7.低空面源。加大对中心城区建筑工地内、城郊结合部及高速公路沿线“四烧”管控工作,及时发现并制止“四烧”行为,严查禁燃区内销售及使用高污染燃料、从事露天烧烤经营等行为。开展对中心城区大中型餐饮油烟单位(基准灶头数≥3个)的执法检查工作,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油烟净化设施未正常运行的按照监管单位要求整改,确保餐饮油烟达标排放。重点区域向外延伸2公里范围内餐饮油烟单位日检查率达100%。(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
8.喷涂作业。中心城区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作业的工地(大中型装修工程、外立面改造工程等)、市政工程、道路画线、道路沥青铺设等工序,每天9时至18时实施错峰作业。(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
9.非道路移动机械。严格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中心城区各类施工工地使用柴油的工程机械按照监管单位管控要求作业。(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
七、管控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环委会办公室要切实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建立预警通报机制,及时发布预警通报和解除指令。要完善环境空气污染管控调度和响应联络机制,要充分发挥现有信息发布系统作用,明确各相关人员联系方式,及时发布调度信息,确保应急指令畅通。
(二)强化制度保障。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制定环境污染管控专项方案,专项方案要明确具体响应措施及责任分工,建立完善的环境污染管控调度制度。各责任单位组织相关企业制定污染管控方案,明确污染管控措施、操作程序,建立可追溯的管控记录责任追究制度。各责任单位的专项方案须报市环委会办公室备案。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县区、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要强化舆论宣传,及时公开环境污染管控响应期间各项管控措施采取情况及动态实施效果,鼓励公众积极举报管控响应期间的大气污染行为,倡导公众绿色出行。
(四)严格问效果追责。管控措施启动后,相关牵头单位、责任单位要严格落实各项工作,并组织进行巡查,工作开展情况每天书面报市环委会办公室。市环委会办公室按照下达的管控要求进行督查,对履职不到位,管控措施不落实的责任单位和企业,进行通报批评。
八、附则
本工作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