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人社通〔2024〕341号
各市州、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州人社、财政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把握政策要点,主动履职尽责,加强协作配合,严格执行政策,切实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申领工作。
二、从2025年1月1日起,病残津贴领取资格初审、审核工作通过全省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办理。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属地原则负责本区域内参保人员病残津贴领取资格初审,并按规定进行公示;省社保中心负责省本级参保人员病残津贴领取资格初审,并按规定进行公示。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参保人员病残津贴领取资格审核确定。审核通过后,由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按《暂行办法》规定发放病残津贴。
三、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因病或非因公伤残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执行《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
四、以完全失地农民身份通过一次性趸缴方式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按月领取病残津贴,累计缴费年限按15年计算。
五、我省企业原“五七工、家属工”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管理的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按月领取病残津贴,病残津贴月标准按纳入时本人确定选择一次性标准缴费相对应的养老金标准执行。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财政厅
2024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