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对市人大八届二次会议第71号建议答复的函
关于对市人大八届二次会议第71号建议答复的函
高永刚、胡雲、石紫霞、闫瑞峰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调整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政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现行政策及执行情况
根据2018年2月省政府出台的《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甘政发〔2018〕18号)文件第四条:“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参保时给予适当参保缴费补贴。”第八条:“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不享受参保缴费补贴。已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外出务工等非征地原因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享受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将缴费补贴资金一次性发放本人。”之规定,我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以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参保缴费,每年从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预存账户划拨12%,个人缴纳8%,缴费补贴资金划完之后,由个人负责缴纳全部费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由社保经办机构将缴费补贴资金直接划入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于已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已退休人员),则将缴费补贴资金一次性发放本人。
二、建议答复
因此,您所建议的“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政策由一次性发放调整为每月发放”情况与现执行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不符,被征地农民无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还是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都根据缴费比例享受参保补贴,领取养老金待遇前将参保补贴划入个人账户,如被征地农民已享受养老金待遇,参保补贴将发放至本人。
感谢您对人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天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393563
天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6月
抄送:市人大代工委、市政府督查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