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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市政协七届四次会议第204号提案的答复

2020-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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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万智、顾钊、杨普光、释一钦、马国雄、马家福、周志贤、释海正、释悟空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请求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保问题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宗教教职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是近年来宗教界人士最关心、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事关民生和社会和谐。宗教教职人员在宣传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团结教育信教群众、维护宗教和睦、促进社会和谐、推动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妥善解决好他们的社会保障问题,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使他们病有所医,老有所养,无后顾之忧,不仅是国家社会保障工作的一部分,而且对促进社会和谐,更好地发挥宗教界人士的积极作用具有重要意义。2010年7月,天水市宗教事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妥善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天宗发〔2010〕20号),对宗教教职人员参加社会保障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保障办法等做出了规定。

一是宗教教职人员可自愿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通知》的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可作为一个单位参加社会保障,宗教教职人员可自愿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宗教教职人员也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15年,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按照《通知》的规定,凡按照规定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的宗教教职人员享受基本养老金的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二是宗教教职人员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根据《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甘政发〔2014〕67号)第二条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60周岁后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三是宗教团体、宗教院校不具备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参保问题。参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11号)的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组织,应在当地规定的时间内,持民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如《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及参保所需的文件材料,到住所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曾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符合国家规定工作年限视同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曾在企业或以个人身份参保的,要按有关规定做好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鼓励有条件的社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为专职工作人员建立年金制度,以提高工作人员退休后的保障水平。

感谢你们对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393563  821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