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天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市人大七届五次会议第197号建议的答复
冯依依、郭彦生、王金学、王宗杰、赵军平、刘建林、李文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提高离任村干部待遇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了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农村基层干部养老保险激励和保障机制,体现党和政府对村干部的关怀,切实保障村干部老有所养问题,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村干部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省委办发〔2008〕118号)文件精神,我市及时制定出台了《中共天水市委办公室、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村干部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市委办发〔2009〕30号)文件,正式启动我市村干部养老保险工作,为村干部办理养老保险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主要措施。
我市从2008年开始建立了村干部养老保险制度,参保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经组织任命或民主选举产生的现任建制村党支部(包括总支、党委)书记、副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文书。村干部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其中个人承担缴费总额的30%,政府承担70%,政府承担部分由省、市、县(区)财政分担。村干部养老保险实行完全个人账户管理,凡村干部养老保险缴费满3年以上、年满60周岁的离任村干部,可按月发给养老金,养老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合并发放,其中养老金的标准按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算。截至目前,全市共有乡镇113个,建制村2491个,应参加村干部养老保险8028人,已参保8028人,参保率100%,人均村干部月养老保险待遇159元,村干部养老保险制度运行顺畅,补贴资金足额到位,养老保险待遇按时发放。
随着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深入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含村干部养老保险,下同)还存在着保障水平较低、待遇确定和正常调整机制尚未健全、缴费激励约束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为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建立激励约束有效、筹资权责清晰、保障水平适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我市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关于印发天水市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天政办发〔2019〕44号)文件,在保障老年居民基本生活、助力扶贫脱困、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下一步,我们将建立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着力解决离任村干部待遇偏低的问题。目前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103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标准每人每月85元,省级财政补助每人每月18元。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将适时提高全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感谢你们对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39356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