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安全周周谈 ⑲丨文物行政执法责任、职责分工及协同机制基本要求

发布日期:2025-02-17 09:59
信息来源: 甘肃省文物局
浏览次数:

文物行政执法责任、职责分工及协同机制基本要求


一、文物行政执法责任及职责分工


依据《指导意见》关于“整合组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统一行使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市场行政执法职责”的要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统一行使文物市场领域的行政执法职责,由相关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文物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指导、监督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开展执法工作。

依据《若干意见》关于“落实市、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文物行政执法责任”、《指导意见》关于“厘清综合执法队伍和行政管理部门关系”等要求,市、县两级有文物执法队伍的,文物市场以外的文物行政执法职责由文物执法队伍行使;市、县两级没有文物执法队伍的,由相关文物行政部门委托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行使文物市场以外的文物行政执法职责,并指导、监督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开展相关执法工作。

承担文物行政执法职责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应明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文物行政执法工作,统一行使文物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等职能,受理投诉举报、接收转办交办及数据监测发现的文物违法违规线索,开展相关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罚等工作。文物行政执法工作按照《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施行。


二、文物行政执法协同机制


文物行政部门与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要分工负责、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建立健全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通报行政许可、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专项整治行动等信息,开展执法形势分析研判。

文物行政部门要完善文物违法案件责任追究机制,健全文物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依法依规对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进行移交。案件中需要鉴定、认定、调查核实的,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予以积极支持协助。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要建立健全文物违法案件报告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案件情况,向社会发布案件信息,推动违法行为整改。

——引自《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地方文物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2019年)

(甘肃省文物局安全督查处)